農業農村部關於定點市場清查和認定結果的通報

農業農村部關於定點市場清查和認定結果的通報
農市發〔2018〕6號
2018年11月21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
農業農村部網站

農業農村部關於定點市場清查和認定結果的通報

農市發〔201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業農村、農牧、農村經濟)、畜牧獸醫、漁業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各有關定點市場:

為進一步加強定點市場管理,發揮定點市場在帶動產銷、搞活流通、保障供應和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等方面的示範帶動作用,根據《農業部定點市場管理辦法》規定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開展農產品批發市場調查和定點市場複查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農辦市〔2018〕11號)要求,我部對2013年確定的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進行了一次全面複查。依據複查結果和各級農業農村部門的推薦意見,認定北京新發地農產品批發市場等745家市場為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取消北京城北回龍觀農產品批發市場等194家市場的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資格。

各定點市場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對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充分發揮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在創新交易方式、提高流通效率、促進農民增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法經營並自覺接受所在地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配合和協助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農產品產銷對接;加強市場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批發市場現代化升級改造,全面提升市場的綜合服務功能和輻射帶動能力;加快推進市場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市場信息收集發布平台,完善信息收集和報送制度,及時反映市場流通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發揮信息引導生產、流通和消費的積極作用;規範市場運作,強化運行管理,發展電子結算、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等新型流通方式,提高流通效率;嚴格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切實有效開展農藥、獸藥殘留檢測,確保上市交易農產品的質量安全。

各省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定點市場的指導和扶持。根據市場建設和發展需要,指導定點市場編制改擴建規劃,協調推動制定和實施有利於定點市場發展和規範運營的政策措施;積極爭取協調國家政策性投資、貸款,支持定點市場的建設和發展;加強對定點市場的信息服務,促進定點市場間信息溝通和交流,提升定點市場提高應對市場變化的能力;幫助定點市場與貧困地區、特色農產品優勢區、現代農業產業園等建立產銷聯繫,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定點市場管理人員業務培訓、農產品產銷對接等活動。

被取消定點資格的市場,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不得再使用農業部定點市場、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名稱。所在地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近期要對轄區內取消定點資格市場的牌匾、宣傳標誌使用等情況進行一次集中清理和檢查。

附件:1.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名單

2.取消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資格的市場名單

農業農村部

2018年11月21日

附件:農業農村部定點市場名單

      農市發〔2018〕6號.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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