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關於規範生豬及生豬產品調運活動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關於規範生豬及生豬產品調運活動的通知
農牧發﹝2018﹞23號
2018年12月27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
農業農村部網站

農業農村部關於規範生豬及生豬產品調運活動的通知

農牧發﹝2018﹞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畜牧獸醫局:

為貫徹落實12月11日全國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進一步做好非洲豬瘟防控工作,切實保障生豬生產和肉品供應,現就非洲豬瘟疫區解除封鎖前,規範生豬及生豬產品調運活動通知如下。

一、疫區所在的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暫停生豬及生豬產品調出本縣,疫區所在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暫停生豬調出本省。符合以下規定的生豬、生豬產品除外。

二、疫區所在縣內的生豬養殖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在本省範圍內與屠宰企業實施出欄肥豬「點對點」調運,具體辦法由各省規定。

(一)養殖企業應當符合的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擬調出生豬的養殖場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備專職獸醫人員。

2.具有較高生物安全水平,過去3年內未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在部、省兩級重大動物疫病抗體監測中,未出現低於國家規定標準的情形。

3.縣域內無屠宰企業或現有屠宰企業產能不足。

4.按規定開展非洲豬瘟實驗室檢測,檢測結果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陰性。

5.與屠宰企業簽訂專項供應生產合同。

(二)屠宰企業應當符合的條件:

1.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許可證》。

2.擬調入生豬的屠宰廠(場)2017年實際屠宰生豬15萬頭以上。

3.過去3年內,在相關部門無產品質量方面的不良記錄,在部、省兩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測中未檢出禁用藥物或違禁添加物。

4.經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檢查,符合《生豬屠宰廠(場)監督檢查規範》(農醫發〔2016〕14號)要求。

5.能夠按照生豬來源場戶分批屠宰生豬。

三、疫區所在縣符合前款第二條所列條件的屠宰企業,其生豬產品經非洲豬瘟檢測合格和檢疫合格後,可以在本省範圍內調運。

四、疫區所在縣的種豬、商品仔豬(重量在30公斤及30公斤以下且用於育肥的生豬)經非洲豬瘟檢測合格和檢疫合格後,可在本省範圍內調運。疫區所在縣以外的種豬、商品仔豬經非洲豬瘟檢測合格和檢疫合格後,可調出本省。各地不得阻礙經非洲豬瘟檢測合格和檢疫合格的種豬、商品仔豬調運。

五、依據本通知規定調運的種豬、商品仔豬以及實施「點對點」調運的出欄肥豬,應按照下列程序檢疫:

(一)出欄前15天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二)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抽檢。

1.按照擬調運種豬數量的30%採集生豬血液樣品進行非洲豬瘟檢測,樣品應覆蓋本批次擬調運種豬所在全部圈舍,原則上不少於10頭,調運數量不足10頭的要全部檢測。

2.按照擬調運商品仔豬數量的10%採集生豬血液樣品進行非洲豬瘟檢測,樣品應覆蓋本批次擬調運商品仔豬所在全部圈舍,原則上不少於10頭,調運數量不足10頭的要全部檢測。

3.按照每個出欄肥豬待出欄圈採集2頭生豬血液樣品,擬出欄生豬總數不足5頭的要全部採集血液樣品,開展非洲豬瘟實驗室檢測。

(三)嚴格按照《生豬產地檢疫規程》和《跨省調運乳用種用動物產地檢疫規程》實施檢疫。

(四)非洲豬瘟檢測必須使用符合農業農村部規定的檢測方法或試劑盒。

(五)對未經非洲豬瘟檢測合格或飼餵餐廚剩餘物的生豬,不得出具動物檢疫證明。

六、依據本通知規定調運的種豬、商品仔豬以及實施「點對點」調運的出欄肥豬,其運輸車輛應符合農業農村部第79號公告規定,並配備車輛定位跟蹤系統,相關信息記錄保存半年以上。生豬運輸車輛按照指定路線行駛,不得隨意變更路線。跨省調運種豬、商品仔豬的,應主動接受省際間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的監督檢查,動物檢疫證明應當加蓋監督檢查專用簽章。運輸途中不得無故停留,不得裝(卸)載或拋棄病、死、殘豬。承運人應在裝載前、卸載後對車輛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七、各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按照「疏堵結合」的原則,儘快落實本通知要求,推動生豬及生豬產品規範有序調運,提高穩定生豬生產和肉品供應保障能力。要加強對養殖企業與屠宰企業實施出欄肥豬「點對點」調運活動的監督管理,及時掌握生豬調運真實情況。要進一步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違法調運行為,嚴防非洲豬瘟疫情擴散蔓延。

八、本通知印發前,我部公布實施的限制調運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九、執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和建議,請及時與農業農村部聯繫。

農業農村部

2018年12月27日

附件:農牧發〔2018〕23號.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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