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水域灘涂養殖證》印製有關事項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水域灘涂養殖證》印製有關事項的通知 農辦漁〔2018〕77號 2018年11月22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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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水域灘涂養殖證》印製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產局:
為貫徹實施《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9號),全面推進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工作,2010年農業部修訂了《水域灘涂養殖證》證件樣式並向社會公告(農業部公告第1408號),自2011年1月1日啟用,同時指定了《水域灘涂養殖證》印製企業,各省(區、市)向該企業採購成品。按照規範各級政府採購行為有關要求,我部決定不再指定北京金辰西維科安全印務有限公司為《水域灘涂養殖證》印製企業。《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啟用新版〈水域灘涂養殖證〉有關事項的通知》(農辦漁〔2010〕92號)附件1、2同時廢止。
《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養殖證由農業部監製,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印製。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應按照集中訂購的原則,根據《水域灘涂養殖證》證件樣式、《防偽技術說明》(如需要請來函索取並注意保密)和實物參考(由我部製作發送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遵照本地區政府採購有關規定,統一組織訂購工作,證件質量和外觀應與實物參考相同。
聯繫方式: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養殖處010-59192976。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18年11月22日
附件:農辦漁〔2018〕77號.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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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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