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依法界定管理獸藥和農藥的函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依法界定管理獸藥和農藥的函 農辦農函〔2021〕3號 2021年6月8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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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依法界定管理獸藥和農藥的函
農辦農函〔2021〕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近年來,一些地方在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市場上有銷售「天然植物除虱噴霧」等保護畜禽、寵物等動物健康的產品,對相關產品應當按照獸藥管理還是農藥管理存在不同認識。經組織有關專家專題研究,現統一界定如下。
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獸藥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動物生理機能的物質。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二條,農藥是指用於預防、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於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製劑。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規定,獸藥和農藥均是按照產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場所、保護對象來區分界定的。如果產品標籤、說明書、宣傳材料等註明用於畜禽、寵物等動物,預防控制虱、蚤等寄生蟲,目的是保護畜禽、寵物等動物健康,則屬於獸藥範疇,按照獸藥管理。如果產品註明用於預防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草、鼠等有害生物以及蚊、蠅、蜚蠊、蟻等害蟲,則屬於農藥範疇,按照農藥管理。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1年6月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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