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開展農業生產性服務業專項統計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開展農業生產性服務業專項統計的通知
農辦經〔2018〕9號
2018年5月10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網站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開展農業生產性服務業專項統計的通知

農辦經〔201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

為貫徹落實《農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加快發展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的指導意見》(農經發〔2017〕6號)精神,加快推進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發展,準確反映各地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的發展程度,現就開展農業生產性服務業專項統計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開展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統計的重要意義

發展農業生產性服務業,是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有機銜接、推進服務規模經營、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重要途徑,對於培育農業農村經濟新業態,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具有重要意義。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充分認識發展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的重要意義和開展統計工作的必要性。

(一)開展統計工作是反映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發展情況的客觀需要。農經發〔2017〕6號文件提出「力爭通過5年的發展,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產值占農業總產值比重明顯提高」。目前,相關部門沒有開展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的專項統計,各地對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發展情況缺乏定量描述,迫切需要開展配套的專項統計,準確反映我國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的發展程度。

(二)開展統計工作是推進農業生產性服務業工作開展的重要手段。當前,各地農業生產性服務業蓬勃發展,但對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的指導、服務、扶持工作相對滯後。開展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統計工作,有助於各地在發展農業生產性服務業中明確工作範圍、掌握髮展情況、把握髮展趨勢,提高工作的針對性和決策的科學性。

(三)開展統計工作是履行指導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發展職責的內在要求。農業生產性服務業涉及範圍廣、行業多,農業農村部門是指導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發展的主要部門,農村經管部門承擔着牽頭單位的職責。各級農村經管部門不僅要在業務工作開展中發揮統籌協調作用,也要在統計方面形成有權威性的數據。

二、準確把握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統計口徑

2018年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統計指標表、指標解釋與2017年試統計基本保持一致(附件1、附件2)。同時,為便於地方開展統計,制定了《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統計口徑說明》(附件3),作為各地開展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統計工作的依據。

(一)統計範圍:按照農經發〔2017〕6號文件規定,農業生產性服務是指貫穿農業生產作業鏈條,直接完成或協助完成農業產前、產中、產後各環節作業的社會化服務。各地應以農經發〔2017〕6號文件規定和《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統計範圍和分類表(試行)》(見附件3)為依據,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統計範圍。

(二)統計對象:統計截止到2017年底從事經營性的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的組織,可以分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專業服務公司等,不包括公益性服務組織。

(三)統計指標:包括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組織數量、就業人數和增加值三個關鍵指標。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豐富統計內容,探索開展分行業統計。

三、切實做好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統計工作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高度重視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統計工作,把開展統計作為落實農經發〔2017〕6號文件的重要舉措來抓,逐級部署好統計工作,明確專人負責,保障工作條件。要加強組織領導,各級農村經管部門發揮牽頭作用,在數據採集過程中積極與相關部門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創新統計方式,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既可以依託相關部門現有統計資料,挖掘、整理、匯總獲得數據;也可以通過農村經管部門逐級收集匯總上報相關指標數據;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單獨組織人員開展全面的統計調查。要提高統計質量,認真做好數據填報、匯總和審核等各環節的工作,加強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確保數據相銜接、不打架,同時要防止重複統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部門要認真填寫農業生產性服務業關鍵指標統計表,於2018年8月31日前以廳(局、委)正式文件形式報送農業農村部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總站體系與信息處,同時發送電子版。請各地按時按要求報送,報送情況將作為農經統計工作考核內容。

聯繫人:王 蕾  高小軍

電  話:010-59193124/3107

傳  真:010-59193124

電子郵箱:jgzztxc@163.com

附件:1.農業生產性服務業關鍵指標統計表(試行)

2.主要指標解釋

3.農業生產性服務業統計口徑說明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18年5月10日

附件:農辦經〔2018〕9號.CEB

附件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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