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生豬檢疫和調運監管工作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生豬檢疫和調運監管工作的通知
農辦牧〔2018〕50號
2018年10月12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網站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生豬檢疫和調運監管工作的通知

農辦牧〔2018〕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農業、農牧)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畜牧獸醫局:

為貫徹落實9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非洲豬瘟等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國辦明電發〔2018〕10號)要求,進一步加強生豬檢疫和調運監管工作,嚴防非洲豬瘟疫情擴散蔓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生豬檢疫和調運監管工作的重要性

8月以來,我國部分省份先後發生非洲豬瘟疫情,病毒分布複雜,防控形勢嚴峻。規範實施生豬檢疫和調運監管是從源頭防控非洲豬瘟、有效防範疫情擴散蔓延的重要手段,事關養殖業生產安全、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近期在疫情防控工作中,部分省份在生豬檢疫和調運監管等方面明顯存在薄弱環節,個別地區甚至出現因違法違規出證行為導致疫情傳播的情況。各地務必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做好生豬檢疫和調運監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嚴格規範檢疫監管行為,健全完善相關工作制度,確保生豬檢疫和調運監管工作依法依規開展。

二、切實加強關鍵工作措施落實

(一)嚴格實施生豬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近期,我部已組織對《生豬產地檢疫規程》《生豬屠宰檢疫規程》進行了修訂,各地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檢疫規程要求開展檢疫工作,對於違反《農業農村部關於切實加強生豬及其產品調運監管工作的通知》(農明字〔2018〕第29號)和《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生豬及其產品跨省調運監管的通知》(農明字〔2018〕第33號)規定,開展生豬或生豬產品調運活動的,不得受理其檢疫申報。要強化對調運生豬的臨床健康檢查和屠宰生豬的待宰、宰後檢疫,重點檢查疑似非洲豬瘟臨床症狀以及脾臟、淋巴結等典型病理變化,發現疑似非洲豬瘟症狀和病變的,要立即採取控制措施並及時按程序報告。要強化從事養殖、販運、交易、屠宰等各環節生產經營者的防疫主體責任,督促養殖場(戶)、從事畜禽收購販運的單位和個人、生豬屠宰企業按照農業農村部第2號公告等規定申報檢疫,督促貨主或承運人在裝載前、卸載後對運輸車輛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二)規範出具動物檢疫證明。各地要嚴格按照《農業部關於印發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等樣式及填寫應用規範的通知》(農醫發〔2010〕44號)要求,規範填寫動物檢疫證明,不缺項、不漏項。要加強對動物檢疫證明電子出證系統的監控,對來自限制調運地區的生豬及其產品,發現一起,處理一起,並根據各地疫情情況及時關閉或調整生豬及其產品出證相關功能。實施手寫出具動物檢疫證明的地區,要進一步明確出證人員出證權限和責任,嚴格執行動物檢疫證明領用管理制度。

(三)規範生豬跨省調運監管。各地要切實加強對生豬跨省調運的監管,嚴格控制生豬從高風險區向低風險區調運。要加強省際間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的工作力量,確保工作經費,改善工作條件,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要加大對跨省調運生豬及其車輛的查驗力度。發現違規調運生豬及生豬產品的,必須立即扣押,規範處置,不得勸返。

三、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加強組織領導,層層傳導壓力,逐級落實責任,把生豬檢疫和調運監管各項工作抓嚴、抓實、抓細。要嚴格落實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六條禁令」和屠宰檢疫「五不得」,堅決查處「隔山開證」、買賣動物檢疫證明、開「人情證」等違規違紀行為,對檢疫失職瀆職情況要嚴肅問責。要採取典型案例通報等方式,加強動物衛生監督警示教育。要切實做好法規政策、技術規範的宣傳培訓,確保基層檢疫人員及時掌握非洲豬瘟防控相關的新規定、新要求,熟悉非洲豬瘟典型臨床症狀和病理變化,不斷提升生豬檢疫和調運監管履職能力。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18年10月12日

附件:農辦牧〔2018〕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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