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涉漁工程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和補償有關事項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涉漁工程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和補償有關事項的通知
農辦漁〔2018〕50號
2018年6月29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網站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涉漁工程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和補償有關事項的通知

農辦漁〔2018〕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水產)局:

近年來,流域開發和港口、碼頭、航道等工程建設,加劇了對水生生物及其生境的威脅,造成水生生物資源受到破壞。國務院印發的《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中明確,「對水生生物資源及水域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制訂補償方案或補救措施,並落實補償項目和資金」。2017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要求,「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為進一步明確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和補償有關事項,貫徹落實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有關精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設單位是涉漁工程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和補償的主體,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涉及水生生物保護區的還包括工程建設對保護區影響專題報告)中所列的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和補償內容,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漁業部門要對實施方案編制進行組織協調和指導把關,確保方案合理可行。

二、建設單位應根據實施方案,組織落實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和補償措施。無能力落實保護和補償措施的,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實施。補償資金由建設單位支付給受委託的社會第三方機構。漁業部門要對保護和補償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技術審查和調查評估,所需相關費用應納入補償資金。

三、漁業部門要加強與建設單位的溝通磋商,可通過協議書等形式與建設單位明確相關責任分工,並視情為其提供職責範圍內的組織協調等方面的協助,幫助其解決保護和補償措施落實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推動補償資金及時到位,使用規範合理,確保各項保護和補償措施順利實施、落實到位。

四、各地漁業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進一步創新方式方法,開展探索性研究與實踐,為更好地開展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和補償積累經驗。在確保補償資金使用規範的前提下,可對流域性的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和補償措施進行統籌;工程建設對水生生物和水域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保護和補償措施可與漁民退捕、原有不利影響因素消除以及執法監管能力建設等相結合。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18年6月29日

附件:農辦漁〔2018〕50號.CEB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