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2018年全國動物防疫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情況的通報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2018年全國動物防疫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情況的通報
農辦牧[2018]75號
2018年12月11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農業農村部網站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2018年全國動物防疫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情況的通報

農辦牧[2018]7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畜牧獸醫局:

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2018年獸醫工作要點〉的通知》(農辦醫〔2018〕5號)要求,為規範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行為,我部組織對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辦結的動物防疫行政執法案卷開展了評查工作。現將評查情況通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參評案卷情況。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動物防疫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通知》(農辦醫〔2018〕16號)的要求,各省在本省案卷評查工作的基礎上,共報送160卷案卷參評,涉及22個動物防疫行政處罰案由,其中:

1.屠宰、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案26件;

2.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產品案8件;

3.不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處置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案16件;

4.屠宰、運輸死因不明動物案6件;

5.興辦動物飼養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案14件;

6.未辦理審批手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案8件;

7.未經檢疫,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動物、動物產品案2件;

8.屠宰、運輸的動物、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案11件;

9.偽造、變造檢疫證明、動物防疫合格證案8件;

10.違規開展動物診療活動案26件;

11.執業獸醫違規執業等案11件;

12.拒絕動物疫病監測、未建立養殖檔案等其他動物防疫行政處罰案24件。

(二)評查方式和內容。我部從各地抽調專家對各省選送案卷開展了集中評查。評查人員從執法主體資格、事實證據、法律適用、執法程序、卷宗規範等方面進行量化打分。其中,對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或主體認定錯誤的;證據鏈不完備,事實認定存疑的;法律適用錯誤等案件辦理關鍵要素有誤的,扣除案卷全部得分。此次評查共評出優秀案卷33卷(附件1)、優秀行政處罰決定書23份(附件2)。

(三)參評案卷特點。從各地報送的參評案捲來看,地區間案卷質量差異性大,北京、天津、河北、吉林、浙江、山東、河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等地選送的處罰案卷在執法主體、事實認定、執法程序及歸檔材料等方面較為規範,基本做到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適用準確、程序規範,較好地保證了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規章的正確實施。部分地區選送案卷問題較多,少數案卷在執法主體適格、法律適用、卷宗製作等方面不符合行政執法基本要求,其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立案受理階段。部分案卷違法主體認定錯誤,遺漏被處罰主體;未收集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將企業信息記錄為企業法定代表人信息;案件來源填寫不明確或者表述不規範,案件基本情況敘述不清楚;立案材料不詳細,案由填寫不規範,立案依據遺漏「涉嫌」二字,使用結論性語言對未經過調查取證的行為予以定性;個別案卷行政處罰主體與法律規定不符,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

(二)調查取證階段。部分案卷在執法人數、執法資格方面有瑕疵;被詢問人基本信息填寫不完整,未採用問答形式;案卷證據與案件事實缺乏關聯性,證據之間相互矛盾,證據單一,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少數案卷僅以當事人陳述作為定案的依據,缺乏深入調查,對其他種類證據收集不夠全面。

(三)審查決定階段。部分案卷違反依法應先給予責令改正再作行政處罰的規定,案卷中無當事人拒絕改正違法行為或改正不到位的記錄;未體現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情況,存在應告知聽證權利未告知,超範圍告知聽證權利的問題;未記載當事人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情況,少數案卷在申辯、聽證申請期內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引用法律依據填寫不規範,未引用法條原文,或僅部分引用;少數案卷法律適用錯誤,適用從輕、從重處罰依據不充分,存在應從重反而從輕的情況。

(四)送達執行階段。部分案卷處罰文書未送達行政處罰當事人,送達簽收人與受送達人不一致,未記錄代收情況;未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執行處罰決定,在案卷中也未說明原因。

(五)執法程序方面。少數案件缺乏執法機構集體討論意見;未體現執法人員向當事人表明執法身份的信息,執法人員簽名不規範或未簽名,同一名執法人員簽字的相關文書在製作時間上存在衝突。部分案卷的文書生效前未經過執法機構負責人審批,行政處罰決定未經法制人員審核。

(六)案卷製作歸檔方面。少數案卷文書遺漏執法機構意見、日期,結案報告未規範填寫行政處罰決定。部分處罰案卷文書種類不齊全、排放無序,卷宗材料有遺漏的問題。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動物防疫行政執法是保障動物疫病防控和養殖業安全的重要基礎,是建設法治政府、貫徹法治精神的重要體現。各地要高度重視動物防疫行政執法工作,將動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規章要求落到實處。要組織基層執法人員對評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認真對照檢查,避免類似問題再次出現。要加強動物防疫依法行政教育培訓工作,通過執法經驗交流、案例剖析等形式,提高基層執法人員對行政執法理論的理解應用水平和實際辦案能力。

附件:1.2018年度全國動物防疫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優秀案卷名單

      2.2018年度全國動物防疫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優秀行政處罰決定書名單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18年12月11日

附件:農辦牧〔2018〕75號.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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