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現行規章清理結果
農業部現行規章清理結果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
為全面推進農業依法行政,維護農業法制統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12號)要求,我部對建國以來發布的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結果已經2007年10月30日農業部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一、繼續有效的規章
編輯1.農業部立法工作規定(2002年12月27日農業部令第25號發布)
2.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06年4月25日農業部令第63號發布)
3.農業行政許可聽證程序規定(2004年6月28日農業部令第35號發布)
4.農業部實施行政許可責任追究規定(2004年6月28日農業部令第36號發布)
5.農業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1998年10月15日農業部令第1號發布)
6.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1997年12月16日農經發〔1997〕5號發布)
7.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3年11月14日農業部令第33號發布)
8.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05年1月19日農業部令第47號發布)
9.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2007年6月29日農業部令第4號發布)
10.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1993年1月11日〔1993〕農(綠)字第1號發布)
11.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2006年10月17日農業部令第70號發布)
12.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2006年10月17日農業部令第71號發布)
13.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2004年7月12日農業部令第39號發布)
14.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農業部令第14號發布)
15.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第二批)(2000年3月7日農業部令第27號發布)
16.農業部植物新品種覆審委員會審理規定(2001年2月26日農業部令第45號發布)
17.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農業部令第46號發布)
18.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第四批)(2002年1月4日農業部令第3號發布)
19.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2002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9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20.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2002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10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21.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2002年9月6日農業部令第21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22.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侵權案件處理規定(2002年12月30日農業部令第24號發布)
23.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第五批)(2003年8月5日農業部令第32號發布)
24.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農業部令第51號發布)
25.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辦法(2006年1月27日農業部令第59號發布)
26.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2007年9月19日農業部令第5號發布)
27.農業專職植物檢疫工作人員制服供應辦法(1987年8月18日〔1987〕農(農)字第32號發布)
28.農業部植物檢疫員管理辦法(試行)(1990年11月8日〔1990〕農(農)字第40號發布)
29.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苗)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3月28日農業部令第14號發布)
30.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審批和登記管理的規定(1997年9月8日〔1997〕農農發9號發布)
31.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1年2月26日農業部令第48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32.農作物種子標籤管理辦法(2001年2月26日農業部令第49號發布)
33.農作物商品種子加工包裝規定(2001年2月26日農業部令第50號發布)
34.主要農作物範圍規定(2001年2月26日農業部令第51號發布)
35.農藥限制使用管理規定(2002年6月28日農業部令第17號發布)
36.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2003年7月8日農業部令第30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37.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鑑定辦法(2003年7月8日農業部令第28號發布)
38.農作物種子檢驗員考核管理辦法(2005年2月6日農業部令第49號發布)
39.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2005年3月10日農業部令第50號發布)
40.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2006年3月27日農業部令第62號發布)
41.蠶種管理辦法(2006年6月28日農業部令第68號發布)
42.農機成人教育暫行規定(1993年8月21日〔1993〕農(機)字第5號發布,1997年12月25日農業部令第39號、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43.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2004年8月15日農業部令第41號發布)
44.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2004年9月21日農業部令第42號發布)
45.拖拉機登記規定(2004年9月21日農業部令第43號發布)
46.農業機械試驗鑑定辦法(2005年7月26日農業部令第54號發布)
47.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2006年5月10日農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7號發布)
48.農業機械質量調查辦法(2006年8月20日農業部令第69號發布)
49.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2006年11月2日農業部令第72號發布)
50.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准文號管理辦法(1999年12月9日農業部令第23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51.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2000年8月17日農業部令第37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52.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8月17日農業部令第38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53.甘草和麻黃草採集管理辦法(2001年10月16日農業部令第1號發布)
54.草畜平衡管理辦法(2005年1月19日農業部令第48號發布)
55.草種管理辦法(2006年1月12日農業部令第56號發布)
56.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2006年1月27日農業部令第58號發布)
57.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管理辦法(2006年6月5日農業部令第64號發布)
58.畜禽新品種配套系審定和畜禽遺傳資源鑑定辦法(2006年6月5日農業部令第65號發布)
59.優良種畜登記規則(2006年6月5日農業部令第66號發布)
60.飼料生產企業審查辦法(2006年11月24日農業部令第73號發布)
6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及動物源食品中殘留物質監控計劃和官方取樣程序(1999年5月11日農牧發〔1999〕8號發布)
62.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範(2002年3月19日農業部令第11號發布)
63.獸藥註冊辦法(2004年11月24日農業部令第44號發布)
64.獸藥產品批准文號管理辦法(2004年11月24日農業部令第45號發布)
65.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審批辦法(2005年5月20日農業部令第52號發布)
66.動物病原微生物分類名錄(2005年5月24日農業部令第53號發布)
67.新獸藥研製管理辦法(2005年8月31日農業部令第55號發布)
68.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2006年6月26日農業部令第67號發布)
69.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評估管理辦法(2007年1月23日農業部令第1號發布)
70.獸用生物製品經營管理辦法(2007年3月29日農業部令第3號發布)
71.獸藥進口管理辦法(2007年7月31日農業部、海關總署令第2號發布)
72.農業部國營農場農機化管理暫行細則(1989年5月10日〔1989〕農(體改)字第8號發布)
73.鄉鎮企業登記備案規定(1997年12月29日農業部令第25號發布)
74.農業部關於確定經濟價值較高的漁業資源品種目錄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農(漁政)字第13號發布)
75.農業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油類記錄簿」使用方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6〕農(漁政)字第14號發布)
76.農業部關於下發《海洋漁業船舶船員證書》考試發證收費標準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農(漁政)字第28號發布)
77.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進出漁港簽證辦法(1990年1月26日農業部令第11號發布,1997年12月25日農業部令第39號修訂)
78.關於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網作業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農(漁政)字第3號發布)
79.漁港費收規定(1993年10月7日〔1993〕農(漁政)字第15號發布)
80.內河漁業船舶船員考試發證規則(1994年8月18日農漁發〔1994〕11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81.關於加強外海作業漁船管理的通告(1994年11月9日農業部令第4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8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1991年3月5日農業部令第4號發布,1997年12月25日農業部令第39號修訂)
83.農業部關於實施《清理取締「三無」船舶通告》有關事項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農漁發21號發布)
84.長江漁業資源管理規定(1995年9月28日農漁發〔1995〕29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85.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1996年1月22日農漁發〔1996〕2號發布,1997年12月25日農業部令第39號、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86.沿海和內陸邊境水域漁業執法人員制服供應辦法(1996年4月16日農漁發〔1996〕5號發布)
87.內陸水域漁業執法人員制服供應辦法(1996年4月16日農漁發〔1996〕5號發布)
88.水域污染事故漁業損失計算方法規定(1996年10月8日農漁發〔1996〕14號發布)
89.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程序規定(1997年3月26日農業部令第13號發布)
90.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97年10月17日農業部令第24號發布)
9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普通船員專業基礎訓練考核發證辦法(1998年3月2日農漁發〔1998〕2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92.農業部關於在東海、黃海實施新伏季休漁制度的通知(1998年4月2日農漁發〔1998〕6號發布)
93.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驗船師資格考評管理規定(1998年12月16日農漁發〔1998〕11號發布)
94.呂泗、長江口和舟山漁場部分海域捕撈許可管理規定(1999年2月13日農漁發〔1999〕3號發布)
95.農業部關於在南海海域實行伏季休漁制度的通知(1999年3月5日農漁發〔1999〕2號發布)
96.中日漁業協定暫定措施水域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3月5日農業部令第8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97.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1999年6月24日農業部令第15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98.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外國人、外國船舶漁業活動管理暫行規定(1999年6月24日農業部令第18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99.漁業船舶航行值班準則(試行)(1999年11月8日農漁發〔1999〕10號發布)
100.漁業污染事故調查鑑定資格管理辦法(2000年4月12日農漁發〔2000〕7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10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行政執法船舶管理辦法(2000年6月13日農業部令第33號發布)
102.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2000年6月13日農業部令第34號發布)
103.中韓漁業協定暫定措施水域和過渡水域管理辦法(2001年2月16日農業部令第47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104.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1年12月10日農業部令第4號發布,2005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46號修訂)
105.遠洋漁業管理規定(2003年4月18日農業部令第27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106.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2003年7月24日農業部令第31號發布)
107.渤海生物資源養護規定(2004年2月12日農業部令第34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108.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漁業船員發證規定(2006年3月27日農業部令第61號發布)
二、部分條款修改的規章
編輯1.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1995年2月25日農業部令第5號發布,1997年12月25日農業部令第39號、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修改內容:(1)刪除第二十六條。
(2)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國內植物檢疫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2001年2月26日農業部令第44號發布)
修改內容:(1)將第七條修改為:「品種審定委員會按作物種類設立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由9-17人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2)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申請者在申請品種審定過程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3)第十三條第(三)項增加:「已經取得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使用植物新品種權公報公告的名稱;已審定通過的品種,申請國家或者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審定的,應當使用原公告的品種名稱;」
(4)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增加:「禁止在生產、經營、推廣過程中擅自更改該品種的通用名稱。」
(5)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審定通過的品種,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或者種性嚴重退化,不宜在生產上繼續使用的,由原專業委員會或者審定小組提出停止經營、推廣建議,經主任委員會審核同意後,由品種審定委員會進行不少於一個月的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該品種種子停止生產;公告發布一個生產周期後,該品種種子停止經營、推廣。」
3.農村合作經濟內部審計暫行規定(1992年5月12日農業部令第11號發布)
修改內容:(1)將本規定的名稱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將規定中所有的「農村合作經濟」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2)將第一條立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3)將第二條「全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審計工作的指導機構,是農業部農村合作經濟指導司」修改為「農業部負責全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工作」。
(4)將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指導農村合作經濟的審計工作」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工作;鄉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工作。」
(5)刪除第四條。
(6)將第七條修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機構的審計監督範圍為村、組集體經濟組織。」
(7)第八條第(六)項修改為「承包費等集體專項資金的預算、提取和使用情況」;第(七)項修改為「村集體公益事業建設籌資籌勞情況」;刪除第(十一)項。
(8)刪除第九條、第十條。
(9)將第二十八條「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機構的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物價主管部門制定」修改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物價主管部門制定」。
4.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2002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8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修改內容:在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上的轉基因生物名稱,應當符合農作物品種審定命名的要求。」
5.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2002年4月29日農業部、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2號發布)
修改內容:在第三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法律、法規對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辦法(2003年7月4日農業部令第29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修改內容:刪除第二十九條的「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刪除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刪除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7.動物源性飼料產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2004年8月2日農業部令第40號發布)
修改內容:將第七條第一款中的「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收到《動物源性飼料產品生產申請書》及其相關材料後」修改為「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第二款修改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8.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1999年12月9日農業部令第24號發布,2003年4月7日農業部令第26號、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修改內容:(1)第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一項:「廠址避開化工等有污染的工業企業,與養殖場、屠宰場、居民點保持適當距離;」
(2)第七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檢驗人員不少於2人;」
9.獸用安鈉咖管理規定(1999年3月22日農牧發〔1999〕5號發布)
修改內容:(1)將本規定中的「農業部畜牧獸醫局」統一修改為「農業部」。
(2)刪除第五條第一句,將第二句中的「上述生產廠」修改為「定點生產廠」。
(3)將第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的,按照《獸藥管理條例》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10.獸藥標籤和說明書管理辦法(2002年10月31日農業部令第22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修改內容:將第十八條「根據需要,獸藥標籤上可使用條形碼」修改為「獸藥標籤應當按照農業部的規定使用條形碼」。
11.獸藥質量監督抽樣規定(2001年12月10日農業部令第6號發布)
修改內容:將第二條「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設立的獸藥監察機構」修改為「《獸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獸藥檢驗機構」,並將本規定中的「獸藥監察機構」和「獸藥監察所」統一修改為「獸藥檢驗機構」。
12.黃渤海區對蝦親蝦資源管理暫行規定(1990年11月8日發布,1997年11月25日農業部令第39號修訂)
修改內容:第四條修改為:「渤海區禁止捕撈春季自然親蝦,……」
13.漁船修造廠認可辦法(1994年11月28日〔1994〕農(漁檢)字2號發布)
修改內容:(1)將第五條修改為:「『認可證』由農業部審批發放,審查工作由農業部漁船檢驗局具體組織實施。」
(2)刪除第六條。
14.漁業船舶船名規定(1998年3月2日農漁發〔1998〕1號發布)
修改內容:(1)將第三條中「漁業船舶船名的內容由以下4部分組成」修改為「漁業船舶船名由以下4部分依次組成」。
(2)將第五條修改為:「遠洋漁業船舶、科研船和教學實習船的船名,由簡體漢字或『簡體漢字』和『數字』依次組成,由申請人提出,報省級漁業船舶登記機關核定。
前款規定的船名不得與登記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
15.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2002年8月23日農業部令第19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修改內容:(1)將第十條(一)修改為:「……海洋捕撈漁船淘汰後申請製造漁船的,除提供第(一)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漁業船舶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原件和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或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註銷證明原件。
因海損事故造成捕撈漁船滅失後申請製造海洋捕撈漁船的,除提供第(一)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船籍港登記機關出具的滅失證明和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或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註銷證明原件。……」
(2)將第十條(二)修改為:「(二)購置海洋捕撈漁船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複印件;
3.被購置漁船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和國籍(登記)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4.被購置漁船的漁業捕撈許可證複印件。
……申請跨省購置國內捕撈漁船的,除提供第(二)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賣方所在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原漁船主機功率憑證出具的同意轉移船網工具指標證明原件,以及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捕撈許可證註銷證明原件。」
(3)將第十條(三)修改為「(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撈漁船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複印件;
3.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和國籍(登記)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4.漁業捕撈許可證複印件。
……申請增加漁船主機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網工具指標,除提供第(三)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漁業船舶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原件和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或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註銷證明原件。」
(4)將第十條原(五)改為(六),增加一項作為(五):「購置並製造、購置並更新改造、進口並更新改造海洋捕撈漁船,申請人應當同時按照製造、更新改造和進口海洋捕撈漁船的要求提供有關材料。」
(5)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從事釣具、燈光圍網作業漁船的子船與其主船(母船)使用同一本漁業捕撈許可證。」
(6)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在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的,須按規定重新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
(一)漁船作業方式變更;
(二)漁船主機、主尺度、總噸位變更;
(三)因漁船買賣發生漁船所有人變更。
海洋捕撈漁船買賣,以及主機功率和主尺度變更的,須事先按本規定第十條規定重新申請船網工具指標。
發證機關批准換發和重新發放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應當收回原漁業捕撈許可證,並辦理漁業捕撈許可證註銷手續。」
16.水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1996年11月27日農漁發〔1996〕13號發布)
修改內容:刪除第10條。
17.漁船作業避讓暫行條例(1983年9月20日農牧漁業部〔83〕農(管)字第28號發布)
修改內容:將名稱修改為:「漁船作業避讓規定」,並將文中的「本條例」改為「本規定」。
三、適時全面修改的規章
編輯1.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1999年7月23日農業部令第20號發布,2002年7月27日農業部令第18號,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2.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00年6月23日農業部令第32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3.國外引種檢疫審批管理辦法(1993年11月10日〔1993〕農(農)字第18號發布,1999年6月3日農農發〔1999〕7號修改)
4.「綠色證書」制度管理辦法(1997年4月22日農業部令第12號發布)
5.《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1998年11月5日農業部令第4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6.獸用麻醉藥品的供應、使用、管理辦法(1980年11月20日80農業(牧)字第34號、80衛藥字36號、80國藥供字第545號發布)
7.獸醫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試行辦法(1980年11月25日(80)農業(牧)字第181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8.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1999年10月19日農牧發〔1999〕18號發布)
9.動物檢疫管理辦法(2002年5月24日農業部令第14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10.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2002年5月24日農業部令第15號發布)
11.黃渤海、東海、南海區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暫行辦法(1989年10月27日發布,1997年12月25日農業部令第39號、2001年12月10日農業部令第5號修訂)
12.漁業行政處罰規定(1998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36號發布)
13.水產原、良種審定辦法(1998年3月2日農漁發〔1998〕2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14.全國鄉鎮農機管理服務站管理辦法(試行)(1992年9月30日〔1992〕農(機)字8號發布)
四、廢止的規章
編輯1.關於下達《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的通知(1959年11月1日(59)農牧偉字第113號、(59)衛防字第556號、(59)檢—聯字第231號、(59)商衛聯字第399號發布)
2.印發「國營原種(良種)場工作試行條例(草案)」的通知(1979年4月24日(79)農業(種)字第11號、(79)財農字第30號、(79)商糧聯字第8號)
3.漁政管理工作暫行條例(1979年12月25日〔79〕漁總(管)字第35號發布)
4.漁船驗船人員工作職稱暫行辦法(1983年5月21日〔83〕農漁(管)字第11號發布)
5.建立飛播示範草場的實施規定(試行)(1984年9月24日(84)農(牧)字第161號發布)
6.農作物種子檢驗管理辦法(試行)(1989年9月5日農業部令第7號發布,1997年12月25日農業部令第39號修訂)
7.全國優良牧草種子生產技術要求(試行)(1986年1月20日(1985)農(牧)字第168號發布)
8.關於加強飛播草場經營管理,建立草畜商品基地的若干規定(試行)(1988年3月11日(1988)農(牧)字第15號發布)
9.關於加強農墾企業勞動安全工作的規定(1989年2月13日〔1989〕農(墾)字第22號發布)
10.鄉鎮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規定(1990年4月13日農業部令第16號發布)
11.鄉鎮企業系統內部審計暫行規定(1990年6月18日農業部令第17號發布)
12.鄉鎮企業節能管理暫行規定(1991年3月5日農業部令第5號發布)
13.鄉鎮企業管理基礎工作辦法(1991年6月20日〔1991〕農(企)字第16號發布)
14.漁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1992年2月1日農業部令第12號發布)
15.鄉鎮水產站管理辦法(試行)(1992年發布)
16.鄉鎮企業組建和發展企業集團暫行辦法(1992年1月3日農業部令第8號發布)
17.鄉鎮聯營企業暫行規定(1992年1月3日農業部令第9號發布)
18.一級群眾漁港建設規劃評審規定(試行)(1992年5月23日〔1992〕農(漁計)字第137號發布)
19.關於印發《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1992年11月26日〔1992〕農(企)字第20號發布)
20.全國農墾職工教育暫行規定(1993年3月19日農業部〔1993〕農(墾)字第9號發布)
21.關於印發《鄉鎮企業安全監督員管理辦法》的通知(1994年4月14日農企發(1994)6號發布)
22.關於印發《鄉鎮企業消防管理規定》的通知(1994年12月1日農企發(1994)43號發布)
23.關於印發《鄉鎮企業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1994年11月29日農企發(1994)44號發布)
24.全國鄉鎮企業示範區命名暫行辦法(1994年7月29日農企發〔1994〕21號發布)
25.全國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範區管理辦法(試行)(1995年6月12日農企發〔1995〕18號發布)
26.全國鄉鎮企業家管理辦法(1995年2月16日農企發〔1995〕3號發布)
27.關於進一步加強鄉鎮企業管理工作的決定(1995年農企發〔1995〕31號發布)
28.農業部、公安部關於嚴禁炸魚、毒魚及非法電捕作業的通告(1996年6月12日農漁發〔1996〕9號發布)
29.鄉鎮企業行政執法辦法(1997年11月24日農企發〔1997〕12號發布)
30.農業部遠洋漁船檢驗管理辦法(1998年11月12日農漁發〔1998〕10號發布)
31.種畜禽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8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32號發布,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32.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代理規定(2002年12月30日農業部令第23號發布)
五、失效的規章
編輯1.關於下發《天然橡膠產品供應管理工作試行辦法》的通知(1986年6月2日農墾字第75號發布)
2.關於印發《國產天然橡膠優質產品管理辦法》、《國產天然橡膠實行合格證制度的規定》、《天然橡膠和其他熱帶作物產品檢驗條例》的通知(1988年5月農墾字第97號發布)
3.關於頒發《國產天然橡膠產品實行優質優價的若干規定》的通知(1988年5月30日農墾字第124號發布)
4.農業部關於東、黃、渤海主要漁場漁汛生產安排和管理的規定(1992年12月16日〔1992〕農(漁政)字第10號發布)
5.農業部關於修改《東、黃、渤海主要漁場漁汛生產安排和管理的規定》的通知(1995年2月7日農漁發〔1995〕6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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