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管理辦法

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管理辦法
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3號
2019年8月27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
農業農村部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

2019年第3號

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管理辦法》已經農業農村部2019年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韓長賦

2019年8月27日


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種子檢驗機構」)管理,規範種子檢驗機構考核工作,保證檢驗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考核,是指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考核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規定,對種子檢驗機構的檢測條件、能力等資質進行考評和核准的活動。

第三條  從事下列活動的種子檢驗機構,應當經過考核合格:

(一)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司法機關作出的裁判、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等出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二)為社會經濟活動出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經過考核合格的。

第四條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種子檢驗機構的考核、監管、技術指導等工作。

農業農村部負責制定種子檢驗機構考核相關標準,監督、指導考核工作。具體工作由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承擔。

第五條 種子檢驗機構考核應當遵循統一規範、客觀公正、科學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採取文件審查、現場評審和能力驗證相結合的方式,實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證書標誌、監督管理統一的制度。

種子檢驗機構考核的申請、受理、公示、證書打印等通過中國種業大數據平台辦理。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申請考核的種子檢驗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並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不少於1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場所,工作環境滿足檢驗要求;

(四)具備與申請檢驗活動相匹配的檢驗設備設施;

(五)具有有效運行且保證其檢驗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管理體系;

(六)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標準、技術規範規定的特殊要求。

第七條  申請種子檢驗機構考核的,應當向考核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並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書(按附錄A格式填寫);

(二)滿足檢驗能力所需辦公場所、儀器設備等說明材料;

(三)檢驗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數量與基本情況說明材料;

(四)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包括質量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材料;

(五)檢驗報告2份(按附錄B要求製作)。

第八條  辦公場所、儀器說明材料包括場所面積、結構,儀器名稱、數量、型號、功能等。

人員說明材料主要包括人員數量、姓名及接受教育程度和工作經歷。

第九條  質量手冊包括以下內容:

(一)種子檢驗機構負責人對手冊發布的聲明及簽名;

(二)公正性聲明、質量方針聲明;

(三)種子檢驗機構概況、範圍、術語定義、組織機構;

(四)資源管理、檢驗實施和質量管理及其支持性程序等。

第十條  程序文件是質量手冊的支持性文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正性和保密程序;

(二)人員培訓管理程序;

(三)儀器設備管理維護程序;

(四)儀器設備和標準物質檢定校準確認程序;

(五)合同評審、外部服務和供應管理程序;

(六)樣品管理程序;

(七)數據保護程序、檢驗報告和CASL(中國合格種子檢驗機構,China Accredited Seed Laboratory)標誌使用管理程序;

(八)文件控制程序;

(九)記錄控制和質量控制程序;

(十)內部審核、申訴投訴處理、不符合工作控制、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管理評審等程序。

第十一條  作業指導書包括扦取和製備樣品的工作規範、使用儀器設備的操作規程、指導檢驗過程及數據處理的方法細則等。

第十二條  考核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材料,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業務辦理系統中將自動顯示為受理狀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即時更正;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三條  考核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組織考核,進行能力驗證和現場考評。

能力驗證時間由考核機關和申請人商定。能力驗證合格後,考核機關應當及時組織現場考評。

第十四條 能力驗證採取比對試驗法,應根據申請檢驗項目的範圍設計。

能力驗證的樣品由考核機關組織製備,製備應按照已實施標準或規範性文件要求執行。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項目檢驗,並報送檢驗結果。

第十五條  考核機關應當建立考評專家庫。

考評專家可以從全國範圍內遴選,應當具備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四級主任科員以上職級,從事種子檢驗或管理工作5年以上,熟悉考核程序和技術規範。

第十六條  考核機關應當從考評專家庫中抽取不少於3名專家組成專家組,並指定考評組組長。

考評專家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對種子檢驗機構開展現場考評,製作考評報告。

第十七條  現場考評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質量管理體系文件、能力驗證結果、檢驗報告的規範性和準確性;

(二)辦公場所、檢驗場所和儀器設備設施條件;

(三)廢棄物處理情況;

(四)檢驗操作情況。

第十八條  質量管理體系文件、檢驗報告應當完整、真實、有效、適宜,符合相關標準或規程。

檢驗報告和能力驗證的結果應當準確。

第十九條  辦公場所應滿足開展檢測工作的基本需求。

檢驗場所應當有預防超常溫度、濕度、灰塵、電磁干擾或其它超常情況發生的保護措施;有關規定對環境控制條件有要求的,應當安裝適宜的設備進行監測、控制和記錄。

第二十條  儀器設備、電氣線路和管道布局應當合理,符合安全要求。

互有影響或者互不相容的區域應當進行有效隔離。需要限制活動的區域應明確標示。

第二十一條  儀器設備應當滿足扦樣、樣品製備、檢驗、貯存、數據處理與分析等工作需要,有完善的管理程序和檔案,重要設備由專人管理;用於檢驗的儀器設備,還應當達到規定的準確度和規範要求。

儀器設備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儀器設備名稱,製造商名稱、型號和編號或者其他唯一性標識、放置地點;

(二)接收、啟用日期和驗收記錄;

(三)製造商提供的資料或者使用說明書;

(四)歷次檢定、校準報告和確認記錄;

(五)使用和維護記錄;

(六)儀器設備損壞、故障、改裝或者修理記錄。

第二十二條  標準樣品、標準溶液等標準物質的質量應當穩定,有安全運輸、存放、使用、處置的規範程序和防止污染、損壞的措施。

危害性廢棄物管理、處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檢驗操作程序、數據處理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規範性文件規定。

第二十四條  考評專家組在現場考評中發現有不符合考評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逾期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相應的考評項目應當判定為不合格。

第二十五條  考評專家組應當在考核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出具考核報告。考核報告經專家組成員半數以上通過並由專家組全體成員簽字後生效。對考核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當予以註明。

第二十六條  考核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考核,申請人整改和能力驗證時間不計算在內。能力驗證時間不得超過45個工作日。

第四章 審查與決定

第二十七條  考核機關根據考核報告結論作出考核決定。對符合要求的,考核機關應當在中國種業大數據平台公示考核結果,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或異議已得到妥善處理的,考核機關應頒發種子檢驗機構合格證書。對不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合格證書有效期為6年。合格證書應當載明機構名稱、證書編號、檢驗範圍、有效期限、考核機關。

證書編號格式為「X中種檢字XXXX第XXX號」,其中「X」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XXXX」為年號,「XXX」為證書序號。

檢驗範圍應當包括檢驗項目、檢驗內容、適用範圍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機構,由考核機關予以公告。

第五章 變更與延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種子檢驗機構應當向考核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名稱或地址發生變更的;

(二)檢驗範圍發生變化的;

(三)依法需要辦理變更的其他事項。

機構名稱或地址發生變更的,當場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一條  種子檢驗機構新增檢驗項目或者變更檢驗內容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考核。考核機關應當簡化程序,對新增項目或變更檢驗內容所需儀器、場所及檢驗能力進行考核。

第三十二條 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從事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活動內容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考核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種子檢驗機構從事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檢驗服務,應當在其出具的檢驗報告上標註CASL標誌。

第三十四條  省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對考核通過的種子檢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或能力驗證,種子檢驗機構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

第三十五條  在合格證書有效期內,種子檢驗機構不再從事檢驗範圍內的種子檢驗服務或者自願申請終止的,應當向考核機關申請辦理合格證書註銷手續。

第三十六條  合格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依法不予延續批准的,考核機關應當予以註銷。

第三十七條  考評專家在考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作出告誡、暫停或者取消其從事考核活動的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時間開展考核的;

(二)與所考核的種子檢驗機構有利害關係或者可能對公正性產生影響,未進行迴避的;

(三)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的;

(四)向所考核的種子檢驗機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出具虛假或者不實的考核結論的。

第三十八條  種子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其暫停對外開展種子檢驗工作:

(一)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二)監督檢查不合格的;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被暫停開展檢驗活動的種子檢驗機構在3個月內實施了有效整改,經考核機關確認後,可以恢復對外開展種子檢驗活動。

第三十九條  種子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核機關撤銷資格: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合格證書的;

(二)偽造檢驗記錄、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結果和證明的;

(三)超出檢驗範圍出具標註CASL標誌檢驗報告的;

(四)超過暫停規定期限仍不能確認恢復檢驗工作的;

(五)以種子檢驗機構的名義向社會推薦或者以監製等方式參與種子經營活動,經督促仍不改正的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連續兩次能力驗證結果不合格的。

被撤銷資格的種子檢驗機構,3年內不得申請考核。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種子檢驗機構合格證書和CASL標誌的格式由農業農村部統一規定(按附錄C格式和附錄D格式製作)。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農業部2008年1月2日發布,2013年12月31日修訂的《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管理辦法》和《農業部關於印發〈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准則〉等文件的通知》(農農發〔2008〕16號)同時廢止。

附錄:A.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資格考核申請書

B.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報告

C.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合格證書格式

D.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合格標誌

附件:附錄

部令3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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