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協會組織通則

農民協會組織通則
制定機關: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1950年7月14日
(一九五○年七月十四日政務院第四十一次政務會議通過,一九五○年七月十五日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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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農民協會是農民自願結合的群眾組織。

第二條 農民協會的任務是:

(甲)團結僱農、貧農、中農及農村中一切反封建的分子,遵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有步驟地實行反封建的社會改革,保護農民利益。

(乙)組織農民生產,舉辦農村合作社,發展農業和副業,改善農民生活。

(丙)保障農民的政治權利,提高農民的政治和文化水平,參加人民民主政權的建設工作。

第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農民協會是農村中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執行機關。

第二章 會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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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凡僱農、貧農、中農、農村手工業工人及農村中貧苦的革命知識分子,自願入會者,得鄉農民協會委員會批准後,即可成為農民協會會員。凡被派到農村中從事農民運動的工作人員均得加入農民協會,加入時,須取得當地農民大會或農民代表大會通過。

在土地改革完成後,富農要求入會者,經鄉農民大會或鄉農民代表大會通過後,亦得成為農民協會會員。

第五條 農民協會會員的權利如下:

(甲)在農民協會內,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並有建議撤換農民協會工作人員的權利。

(乙)有取得農民協會各項合法利益並取得農民協會合法保護的權利。

(丙)有享受農民協會所舉辦的文化、教育及經濟事業的優先權。

第六條 農民協會會員的義務如下:

(甲)遵守會章。

(乙)服從組織。

(丙)執行決議。

(丁)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 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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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農民協會的基層組織是鄉(或相當於鄉的行政權)農民協會。鄉以上,組織區農民協會,縣農民協會,專區農民協會及省(行署區)農民協會。 市得設市郊農民協會,統一領導該市所轄郊區的區、鄉農民協會。

大行政區得視情況需要,由有關各省農民協會會同商定,召開大行政區農民代表大會,成立大行政區農民協會。

第八條 農民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會員服從組織。

第九條 各級農民協會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各級農民代表大會,其職權是根據政府法令和上級農民協會指示及當地農民要求,決定農民運動的方針和計劃,審查農民協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選舉農民協會委員會。

第十條 各級農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方法如下:

鄉農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全鄉農民直接選舉之。沒有加入農民協會的農民,經鄉農民協會委員會之批准,亦得參加選舉。縣和區農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鄉農民大會或鄉農民代表大會選舉之。省和專區農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縣農民代表大會選舉之。

各級農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由各級農民協會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擬定,提請上級農民協會批准之。

第十一條 各級農民代表大會的會期由各省農民協會章程規定之。

第十二條 在農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農民協會委員會是農民協會行使權力的機關。各級農民協會委員會由各級農民代表大會選舉委員及候補委員若干人組成之,由委員互推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至數人,主持會務。在委員會下得設若干部門,分工辦事。

第十三條 各級農民協會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由各省農民協會章程規定之。

第十四條 在農民協會尚未成立的地區,得由當地人民政府召開臨時農民代表會議,選舉委員若干人,組成農民協會籌備會,執行農民協會委員會的任務,並具有與農民協會委員會同等的職權。在正式召開農民代表大會選出農民協會委員會後,籌備會的任務即告結束。

第十五條 各級農民代表大會和農民協會委員會對於違犯農民協會章程和紀律者,得按照具體情況給以處分。對會員個人的處分是勸告,警告,撤銷工作以至開除會籍。對整個組織的處分是指責,部分改組其領導機關,撤銷其領導機關並指定臨時的領導機關,以至解散整個組織並派人重新組織之。

第十六條 各級農民協會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農民協會代表會議。

第四章 經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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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農民協會經費的來源,是會員的會費和人民政府的補助。

農民協會會員每人每年繳納會費一斤米。

農民協會需用的房屋和設備由人民政府撥給之,在利用郵政、電報、電話、鐵路、公路、航運等方面,農民協會享有與同級人民政府機關所享受的同等待遇。

第十八條 農民協會的經費收支,應定期向農民代表大會報告,經代表大會審核批准後,向農民公布。

第五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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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各省農民協會應根據本通則制定各該省農民協會統一的章程,經省農民代表大會通過後,公布施行。在本通則公布前已制定農民協會章程者,如有與本通則牴觸之處,應根據本通則加以修正。

第二十條 本通則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務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


一九五零年七月十四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附:關於農民協會組織通則的幾點解釋

(一九五零年七月十六日「人民日報」社論)

農民協會是農民自原結合的群眾組織。在華北、東北等老區,農民協會已經完成了組織農民反封建剝削以至消滅封建剝削的歷史任務。在華東、中南等新區,自解放迄今年余以來,各地也已在剿匪反霸、減租退租以及生產救災運動中,先後成立了農民協會。據今年五月下旬的材料,單就華東、中南兩區而言,農民協會會員已有二千四百萬人,近兩個月來,又有猛烈的增長,這兩區的會員人數已達三千萬以上。有些省份,例如浙江,除一二少數縣份外,全省各縣均已召開了全縣農民代表大會,有的縣已開過數次,浙江全省農民代表大會亦已開過兩次。西南、西北兩區,各地農民協會也正在紛紛成立。廣大農民群眾,已在共產黨領導幫助下,組織起來,行動起來,並在剿匪反霸、減租退租的鬥爭中,在生產救災運動中,鍛煉了自己,壯大了自己,為將在今年秋後開始的大規模的土地改革運動做了必要的組織準備。這是很值得珍視的。

七月十四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務會議通過了農民協會組織通則並予以公布施行。我們相信,這將使各地的農民協會與擴大的農民群眾在統一的任務和統一的組織原則之下,組織起來,行動起來。這對於今后土地改革運動的正確發展將是一個重要的保證。

什麼是農民協會的任務呢?農民協會組織通則第一章第二條對於這個問題做了明白簡要的規定:「甲、團結僱農、貧農、中農及農村中一切反封建的分子,遵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有步驟地實行反封建的社會改革,保護農民利益。乙、組織農民生產,舉辦農村合作社,發展農業和副業,改善農民生活。丙、保障農民的政治權利,提高農民的政治和文化水平,參加人民民主政權的建設工作。」這就是說,要經過反封建的社會改革,主要是經過從反霸、減租到分配土地的土地改革運動,從經濟基礎上根本消滅封建勢力。要使幾千年來處於封建淫威之下的,文化落後的,毫無民主生活習慣的千百萬農民的文化水平提高起來,政治覺悟水平提高起來,保障他們的民主政治權利,使我們國家的民主化深入貫徹地實現的。同時,還要以變工隊、合作社(主要形式是農村供銷合作社)等方式,組織農民生產,發展農業和副業,使貧困的農民在消滅了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以後,在分得土地及其他生產資料以後,勤勞生產,使自己的生活逐步富裕起來。這是農民協會組織通則指示給廣大農民的奮鬥的道路。

什麼人可以參加農民協會呢?農民協會組織通則第二章第四條規定:「凡僱農、貧農、中農、農村手工業工人及農村中貧苦的革命知識分子,自原入會者,得鄉農民協會委員會批准後,即可成為農民協會會員。」

有人問,為什麼規定中只有貧苦的革命知識分子才可以加入農民協會呢?地主家庭出身的知識分子能否加入農民協會呢?為什麼規定富農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後才可以加入農民協會,而在土地改革尚未開始或雖已開始而尚未完成時不得加入農民協會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了解,在土地改革尚未完成以前,農民協會是農民群眾反封建的戰鬥組織。土地改革是要廢除一個幾千年來的統治階級—地主階級。地主階級在全部農村人口中約占百分之四。就今年秋後將在華東和中南兩區中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而言,這個地區約有一萬萬農村人口,其中地主階級的人口約占四百萬人。至於全國尚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約有兩萬萬六千四百萬人口,其中地主階級的人口約占一千餘萬人。要廢除一個統治了幾千年,經濟上掌握着農業生產之最主要的生產資料—大量的土地,而人口又有千萬以上的階級,無疑問地,將是一場激烈的鬥爭。農民協會就是要進行這樣一場激烈鬥爭的戰門組織。對反封建而言,農民協會是農民階級的戰鬥組成。為了爭取反封建的土地改革鬥爭的勝利並保證順利的完成,農民協會不能不要求組織純潔。地主當然是不能加入農民協會了。中國富農一般也帶有半封建性,其突出的表現是許多富農兼出租一部分土地。富農在農村中原來是地主階級結合在一起的,在老解放區過去的土地改革運動中,富農是反對土地改革的。今後在廣大新解放區中的土地改革連動,採取了保存富農經濟的方針,除對兼有大量出租土地的半地主式的富農,徵收其出租土地外,「保護富農所有的自耕和僱人耕種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不得侵犯」。這可以達到中立富農而孤立地主的目的,但也只能做到中立富農,要希望整個富農階級和農民一道積極反對地主階級,那是不可能的。過去的經驗證明,如果把富農吸收到農民協會中來,那麼反封建鬥爭的階級陣線就混亂了。而且,富農進入農民協會後,就很可能利用其在農村中的經濟勢力與歷史傳統的社會地位而實際取得農民協會的領導權,結果就會使土地改革運動改變了面貌,或者形成宗派鬥爭,引起混亂,或者極不徹底,結果就需要再來複查以至重新分配土地,這是極其不利的,所以,在土地改革以前以及在土地改革當中,都不能允許富農加入農民協會。至於在土地改革完成之後,富農要求加入農民協會者,按照農民協會組織通則第二章第四條之規定,經過鄉農民大會或鄉農民代表大會通過後,也可以成為農民協會會員。因為,土地改革既已完成,地主階級既已消滅,富農加入農民協會對土地改革不利的情況已不必顧慮了,而那時農村的中心任務是組織農民生產,發展農業和富業,允許農民加入農會對農村生產使有利的。同時,經過土地改革鍛煉的廣大農民群眾,政治覺悟水平也必然會有很大的增高,農民協會的組織也在土地改革鬥爭中加強了,提高了,到那時候,把富農吸收到農民協會中來,也就沒有什麼害處了。

至於地主家庭出身的知識分子能否加入農民協會問題,在農民協會組織通則第二章第四條中規定:「凡被派到農村中從事農民運動的工作人員均得加入農民協會」,這裡並未把地主家庭出身的知識分子除外。譬如華東、中南兩區為今年秋後開始的土地改革運動中所準備和訓練的十八萬幹部,其中就有很大一批是地主家庭出身的知識分子。又如在過去老解放區的土地改革運動中,也有不少地主家庭出身的知識分子被派到農村中從事農民運動,他們不僅可以加入農民協會,而且有的還可以成為農民運動的幹部,獲得了農民群眾的愛戴,因為他們在偉大的土地改革的烈火中鍛煉了自己,改造了自己。這些業已背叛了地主階級的,決心為人民服務的地主家庭出身的革命知識分子,是可以加入農民協會的,並且農民也不會計較他們的家庭出身,也一定會允許他們加入農民協會的。此外,還有一些地主家庭出身的知識分子,他們並沒有從地主階級分裂出來。作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執行機關的農民協會,為實現土地改革而鬥爭的農民協會,當然就不能允許他們加入,他們也沒有理由要求加入。難道實現土地改革的戰鬥組織的農民協會可以允許他們混進來竊取破壞土地改革嗎?當然是不可以的。

組織了農民協會,是否還需要組織貧農團呢?在華北、東北等老區,過去實行土地改革時,曾組織過貧農團,但是經驗證明,貧農團的組織對於團結中農究竟是有妨礙的。所以劉少奇副主席在關於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中指出:在今後的土地改革運動中,不要再組織貧農團。但這是不是說,在今後的土地改革運動中不要依靠貧農和僱農了呢?不是的。貧農和僱農對改革土地制度的要求是積極的,土地改革的工作仍然必須依靠貧農僱農而忽視團結中農。

對於農民協會組織通則的全部內容,新解放區一切農村工作人員特別是準備參加土地改革的工作人員應當加以詳細研究。凡尚未成立農民協會而準備進行土地改革的地方,都應當按正確的組織原則成立農民協會。凡已經成立農民協會而其組織成份和領導成份不很純潔的地方,都應當在目前農村各項工作的執行過程中,按照已公布的組織通則,使之逐步純潔起來。農民協會應當清除那些混進到農民協會中來的、甚至混進到農民系會領導機關中來的地主富農分子及其代理人,而把農民協會的領導真正掌握在正派的勞苦農民—僱農貧農和中農手中,以便有力量地進入今年秋後即將開始的空前規模的土地改革,並真正做到有組織有秩序地順利完成消滅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的歷史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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