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
2019年8月27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
農業農村部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

2019年第4號

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已經農業農村部2019年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韓長賦

2019年8月27日


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實現項目預期目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政府投資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田建設,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為支持農業可持續發展,改善農田基礎設施條件,提高農田綜合生產能力,貫徹落實「藏糧於地、藏糧於技」戰略,安排資金對農田進行綜合治理和保護的活動。本辦法所稱農田建設項目,是指為開展農田建設而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等項目類型。

第三條農田建設實行集中統一管理體制,統一規劃布局、建設標準、組織實施、驗收評價、上圖入庫。

第四條農業農村部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國農田建設工作,制定農田建設政策、規章制度,牽頭組織編制農田建設規劃,建立全國農田建設項目評審專家庫,統籌安排農田建設任務,管理農田建設項目,對各地農田建設項目管理進行監督評價。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地區農田建設工作,牽頭擬訂本地區農田建設政策和規劃,組織完成中央下達的建設任務,提出本地區農田建設年度任務方案,建立省級農田建設項目評審專家庫,審批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組織開展項目竣工驗收和監督檢查,確定本地區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職責,對本地區農田建設項目進行管理。

地(市、州、盟)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地區農田建設工作,承擔省級下放或委託的項目初步設計審批、竣工驗收等職責,對本地區農田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和統計匯總等。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農田建設工作,制定縣域農田建設規劃,建立項目庫,組織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申報項目,組織開展項目實施和初步驗收,落實監管責任,開展日常監管。

第五條農田建設項目遵循規劃編制、前期準備、申報審批、計劃管理、組織實施、竣工驗收、監督評價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六條農田建設項目堅持規劃先行。規劃應遵循突出重點、集中連片、整體推進、分期建設的原則,明確農田建設區域布局,優先扶持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以下簡稱「兩區」),把「兩區」耕地全部建成高標準農田。

第七條農業農村部負責牽頭組織制定全國農田建設規劃,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實施。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全國農田建設規劃,研究編制本省農田建設規劃,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並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接省級農田建設規劃任務,牽頭組織編制本級農田建設規劃,並與當地水利、自然資源等部門規劃銜接。

縣級農田建設規劃要根據區域水土資源條件,按流域或連片區域規劃項目,落實到地塊,形成規劃項目布局圖和項目庫(單個項目達到項目可行性研究深度)。縣級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並報省、市兩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匯總縣級項目庫,形成省級農田建設項目庫。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十條農田建設項目實行常態化申報,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在徵求項目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後,在完成項目區實地測繪和勘察的基礎上,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

第十一條農田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包括初步設計報告、設計圖、概算書等材料。

第十二條初步設計文件應由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的機構進行編制,並達到規定的深度。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據規劃任務、工作實際等情況,將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報送上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地方法規要求,確定項目審批主體。

第十四條省、受託的地(市、州、盟)組織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初步設計文件評審工作。評審專家從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可行的項目要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項目要適時批覆。

第十五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據本省農田建設規劃以及前期工作情況,以縣為單元向農業農村部申報年度建設任務。農業農村部根據全國農田建設規劃並結合省級監督評價等情況,下達年度農田建設任務。

第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經批覆的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匯總農田建設項目年度實施計劃。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批覆本地區農田建設項目年度實施計劃,並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農田建設項目應按照批覆的初步設計文件和年度實施計劃組織實施,按期完工,並達到項目設計目標。建設期一般為1—2年。

第十八條農田建設項目應當推行項目法人制,按照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合同管理、工程監理、資金和項目公示等規定執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具備條件的新型經營主體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組織實施的農田建設項目,可簡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後補等方式實施,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選定工程監理單位監督實施。

第十九條組織開展農田建設應堅持農民自願、民主方式,調動農民主動參與項目規劃、建設和管護等積極性。鼓勵在項目建設中開展耕地小塊並大塊的宜機化整理。

第二十條參與項目建設的工程施工、監理、審計及專業化管理等單位或機構應具有相應資質。

第二十一條項目實施應當嚴格按照年度實施計劃和初步設計批覆執行,不得擅自調整或終止。確需進行調整或終止的,按照「誰審批、誰調整」的原則,依據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覆。項目調整應確保批覆的建設任務不減少,建設標準不降低。

終止項目和省級部門批覆調整的項目應當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農田建設項目執行定期調度和統計調查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匯總上報建設進度,定期報送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完成情況。

第五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農田建設項目按照「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由審批項目初步設計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申請竣工驗收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批覆的初步設計文件中各項建設內容;

(二)技術文件材料分類立卷,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齊全、完整;

(三)主要設備及配套設施運行正常,達到項目設計目標;

(四)各單項工程已經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等四方驗收;

(五)編制竣工決算,並經有資質的機構審計。

第二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初驗,初驗合格後,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應依照竣工驗收條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分類總結,並附初驗意見、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等。

第二十六條項目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在收到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及時組織竣工驗收。由地(市、州、盟)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的項目,驗收結果應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省級每年應對不低於10%的當年竣工驗收項目進行抽查。

對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核發由農業農村部統一格式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農田建設項目全部竣工驗收後,要在項目區設立統一規範的公示標牌和標誌,將農田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年度、建設區域、投資規模以及管護主體等信息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二十八條項目竣工驗收後,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資產交付手續。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明確工程管護主體,擬定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保證工程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正常運行。

第二十九條項目竣工驗收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檔案進行收集、整理、組卷、存檔。

第三十條加強農田建設新增耕地核定工作,並按相關要求將新增耕地指標調劑收益優先用於高標準農田建設。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公開農田建設項目建設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實施內部控制制度,對農田建設項目管理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田建設項目的監督評價。農業農村部結合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採取直接組織或委託第三方的方式,對各省農田建設項目開展監督評價和檢查。

第三十四條農田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的,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終止項目,協助有關部門追回項目財政資金,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在信息平台上填報農田建設項目的任務下達、初步設計審批、實施管理、竣工驗收等工作信息。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後,對項目建檔立冊、上圖入庫並與規劃圖銜接。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為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程序性規定,涉及資金管理和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相關事宜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在本辦法施行之前,原由相關部門已經批覆的農田建設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