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涼山彝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制定機關:涼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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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山彝族自治州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四川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廢除舊的等級婚姻制度。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禁止利用等級、家支、宗教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
第四條 禁止干涉喪偶婦女的婚姻自由,不許強迫喪偶婦女轉房。
第五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不得早於十八周歲。
實行計劃生育,鼓勵晚婚晚育。
第六條 禁止直系血親結婚。不許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
第七條 訂婚不是結婚的法定程序,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
第八條 結婚、離婚必須履行法律手續。
第九條 提倡婚事新辦,嫁娶從簡。
對各少數民族傳統的婚嫁儀式,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應予尊重。
第十條 本規定施行以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已經處理的婚姻案件和糾紛,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凡本規定未作變通和補充的,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自治州內各少數民族和與少數民族結婚的漢族。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者,應分別情況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
第十四條 木里藏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本規定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報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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