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留學人員生育問題規定

出國留學人員生育問題規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02年4月24日
發布於國計生發[2002]34號
國家計生委

關於印發《出國留學人員生育問題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生委,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計生委,中直機關、中央國家機關計生委,解放軍、武警部隊計生領導小組辦公室:

  現將《出國留學人員生育問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為適應我國擴大對外開放的新形勢,做好出國留學人員的計劃生育工作,經商教育部同意,現對出國留學人員生育問題規定如下:

   一、出國留學的中國內地公民(以下簡稱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應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

  中國內地有關單位在辦理手續時,應向留學人員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二、夫妻雙方在國外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學人員,不符合國家有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國外生育或者懷孕後回中國內地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回中國內地後不予處理。

  三、留學人員在國外生育的子女不回國內定居的,在執行國家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時,不計算該子女數。

  四、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生育或懷孕後回中國內地生育,不納入國內各級各部門和有關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考核。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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