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合寬妨害傳染病防治一審刑事判決書
劉合寬妨害傳染病防治一審刑事判決書 (2020)豫1002刑初446號 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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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2020)豫1002刑初446號
公訴機關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合寬,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漢族,小學畢業,個體經商戶,住河南省許昌市城區天明城**樓****(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縣)。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2020年8月3日被許昌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21日被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檢察院以許魏檢一部刑訴[2020]3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合寬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魏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亞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合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2月5日被告人劉合寬的女兒劉少朦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後,被告人劉合寬拒不配合許昌市東城區疫情防控部門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拒不提供2020年1月23日參加其兒子劉邵明婚禮的人員詳細名單,致使流行病學調查無法正常開展和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及時落實。後經多次勸說,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劉合寬才將參加其兒子劉邵明婚禮的人員詳細名單提供。
公訴機關針對上述指控提供了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合寬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有甲類傳染病傳播的嚴重危險,應當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合寬具有坦白情節,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劉合寬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合寬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並當庭認罪悔罪。
被告人劉合寬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20年2月5日被告人劉合寬的女兒劉少朦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後,被告人劉合寬拒不配合許昌市東城區疫情防控部門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拒不提供2020年1月23日參加其兒子劉邵明婚禮的人員詳細名單,致使流行病學調查無法正常開展和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及時落實。後經多次勸說,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劉合寬才將參加其兒子劉邵明婚禮的人員詳細名單提供。
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劉合寬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劉合寬供述,證人王某、閆某、趙某證言,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情況說明,調查報告,戶籍證明,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合寬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有甲類傳染病傳播的嚴重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合寬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名,且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綜合考慮被告人劉合寬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合寬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榮勝
人民陪審員 趙 霞
人民陪審員 楊永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孫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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