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慶棠反革命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起訴書
劉慶棠反革命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起訴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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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慶棠反革命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
起訴書
〈83〉京檢分審字第55號
被告人劉慶棠,男,現年五十歲,遼寧省蓋縣人,原是中央歌劇舞劇院芭蕾舞劇團演員隊副隊長。「文化大革命」期間先後任中共芭蕾舞劇團核心小組副組長、黨委書記,文化部副部長等職。一九八二年九月八日被逮捕,現在押。
被告人劉慶棠反革命一案,經北京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査起訴。
本院審查確認:被告人劉慶棠是江青反革命集團的重要骨幹,「文化大革命」期間,積極參與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犯罪活動,罪行如下:
一、煽動打倒中共中央副主席、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以及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黨政領導幹部。
自一九七五年八九月份,被告人劉慶棠積極參加了江青反革命集團預謀打倒鄧小平的犯罪活動。按照江青的示意,劉慶棠先後在芭蕾舞劇團、文化部藝術局所屬各團負責人會議和山東省文化局等處散布說:「鄧小平是謠言公司的總經理」,並誣衊反對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幹部、群眾「存心想翻天」,還說:「讓他們講,天塌不下來,像五七年一樣」,「現在先讓他們放」。
同年十月底,被告人劉慶棠到上海,與江青反革命集團的主犯王洪文,重要骨幹馬天水、徐景賢、王秀珍一起密談。劉慶棠回京後,十一月二日,在北海公園靜憩軒,與文化部部長于會泳、文化部核心組成員浩亮秘密聚會,傳達了王洪文的授意:「要吃得飽飽的,睡得好好的,振奮精神,準備鬥爭」,「要密切注意清華、北大動向」,「要講究策略」,並共同分析了形勢,認為文化部「現在壓力很大,肯定是鄧小平搞的」。隨後,劉慶棠夥同于會泳、浩亮到清華大學與江青反革命集團重要骨幹遲群串聯,並索取誣陷鄧小平的材料。一九七五年底,劉慶棠在芭蕾舞劇團黨委會上誣陷說:「鄧小平是右傾翻案的總代表」,「毛主席眼睛患老年性白內障,周總理住在醫院裡,鄧小平覺得奪權的時機已到,要同毛主席攤牌」,「鄧小平準備在十二月份奪權」。
一九七六年二月開始,被告人劉慶棠按照江青、張春橋關於"要寫與走資派作鬥爭作品」的授意,利用電影和舞劇,煽動打倒鄧小平和各級黨政領導幹部,積極參加製造新的動亂。劉慶棠先後在全國電影製片廠負責人會議、八個「樣板團」負責人會議和劇本創作人員會議上,布置編寫旨在打倒鄧小平和各級黨政領導幹部的文藝作品。煽動說:「現在是大的鬥爭前夕,拿出戲來當炮彈用」,「要寫表現走資派,而且是不肯改悔的走資派的作品」,"可以寫四種人:組織部長、宣傳部長、公安局長、秘書長……鄧小平搞翻案就抓這四種人」,「要寫一個縣、市,一個工廠,也敢於寫一個省、一個部」,「走資派是葡萄狀的一大串,層層都有」。劉慶棠在全國電影製片廠負責人會議上,指令各電影廠重新調整一九七六年故事片拍攝計劃,布置各廠狠抓落實,定期匯報,限期完成。會後又派出專人督促檢查。同時,劉慶棠夥同遲群炮製了煽動打倒鄧小平的反動影片《反擊》;積極支持徐景賢等人拍攝旨在為江青反革命集團樹碑立傳、鼓吹反革命奪權的反動影片《盛大的節日》;指定北京電影製片廠編寫直接攻擊鄧小平和影射攻擊鐵道部部長萬里的反動影片(搏鬥》。截至一九七六年十月,全國各電影廠按照劉慶棠的部署共炮製"與走資派作鬥爭」的電影劇本二十三部,已拍成電影七部,發行拷貝七千八百三十二套,經劉慶棠批准,在全國廣為放映。劉慶堂還根據江青的意圖,布置中央新聞紀錄電影製片廠等五個單位。派出三十多名攝影記者進駐江青反革命集團控制的地區和單位,拍攝煽動打倒鄧小平和各級黨政領導幹部的新聞紀錄片,僅中央新聞紀錄電影製片廠即先後炮製出《堅決同鄧小平對着幹》等七部紀錄片,發行拷貝一千零七十二套,在全國放映。
一九七六年三月以後,被吿人劉慶棠親自指揮芭蕾舞劇團炮製了煽動「層層揪鄧小平代理人」的反動舞劇《青春戰歌》。將劇中的地委書記等領導幹部醜化為「還鄉團」,編造了公安局長鳴槍鎮壓群眾的情節。在炮製該劇的過程中,劉慶棠還指令創作組把江青反革命集團骨幹陳佳忠提供的誣陷鄧小平和福建省黨政軍負責人的材料,上報江青;並在芭蕾舞劇團散布,進行煽動。
二、製造假案,誣陷迫害幹部、群眾。
被告人劉慶棠按照江青關於「文藝隊伍嚴重不純」,「敵人有一套一套班子」,「芭蕾舞劇團是屬於捂着的」,「要揭蓋子」的意圖,在一九六八年,多次給江青寫信,誣陷芭蕾舞劇團領導班子成員楊少甫、李文澤、鄧元森等人是「反革命修正主義的第二套班子」「進行反革命奪權」;誣陷原芭蕾舞劇團負責人於川、編導蔣祖慧等十人組織「反革命修正主義」的「裴多菲俱樂部」。與此同時,劉慶棠在參加芭蕾舞劇團專案工作中,還提出「從搞攻擊言論入手,打開缺口」的審訊辦法,並親自參加和指揮對中央樂團陸公達、王華翼,芭曹舞劇團楊少甫、蔣祖慧、李文澤等八人的審訊。審訊中,劉慶棠縱容打手對受審人拳打腳踢,大搞逼供、誘供。蔣祖慧、李文澤被定為「現行反革命」,隔離審査、監督改造八年之久。由於劉慶棠蓄意誣陷,大搞逼供、誘供,致使芭蕾舞劇團二十一名幹部、群眾遭到誣陷迫害,其中十四人被定為「現行反革命」,遭到非法關押,監督改造。
一九六八年八月間,被告人劉慶棠親自審訊北京舞蹈學校教師邸爾,威逼邸爾交待所謂反革命組織問題。同時,對芭曹舞劇團楊少甫,中央樂團劉天語等人連續逼供、誘供,從而製造了「5·16兵團文藝方面軍」假案。劉慶棠把一九六七年七月文藝組音樂舞蹈口第一次全體成員會,說成是「5·16兵團文藝方面軍」成立會。把出席這次會的十一人全部誣陷為「5·16兵團文藝方面軍的重要骨幹」,誣陷文藝組幹部、廣州軍區戰士話劇團創作員金敬邁,總政文化部創作組組長李英懦分別是「5·16兵團文藝方面軍」的「司令」和「副司令」。劉慶棠將此假案上報給江青,受到江青的讚賞。江青親自指定由劉慶棠和芭曹舞劇團軍代表黃厚民負責文藝界的「清査」。一九六九年八月中旬,劉慶棠等在芭曹舞劇團組織了專案班子,大搞「清査」。同時他直接插手了中央樂團、中國歌劇舞劇院、北京舞蹈學校、中央音樂學院、中央歌舞團、中央民族樂團、中央歌劇院的「清査」,多次帶人到各單位向被「清査」人逼供。劉慶棠還反覆對邸爾等人進行威逼,壓制他們不許翻供。在這起假案中,金敬邁和李英儒被誣陷定罪後,經江青批准,被逮捕關押五年之久。中央音樂學院學生危大蘇被誣陷為「5·16兵團文藝方面軍音樂舞蹈口負責人」,危堅決不承認,被定為「死不認罪的頑固匪首」,投人監獄關押五年多。邸爾於一九六九年十一月被逼跳樓自殺,未死致殘,被送往農場繼續隔離審査。劉慶棠還夥同黃厚民多次給江青寫信,誣告芭曹舞劇團軍代表、北京軍區文化部原副部長章亦敏「包庇反革命5·16」。將章非法關押在芭蕾舞劇團,由劉慶棠親自逼供,後經江青批准,將章逮捕關押達五年之久。劉慶棠等製造的這起假案,使文藝界大批幹部、群眾遭到誣陷迫害。其中被逼自殺身死的六人,自殺未死、身心受到嚴重損傷的八人,被拷打、折磨致傷致殘的十七人,連同遭到審査揪斗、非法關押、監督改造的幹部、群眾共計三百七十四人。
被告人劉慶棠的上述罪行,有證人證言、書證、被害人陳述、同案人供述證明,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綜上所述,被吿人劉慶棠積極參加江青反革命集團,在江青、張春橋、王洪文的直接指揮授意下,製造反革命輿論,煽動打倒鄧小平以及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參與了江青反革命集團在全國製造新動亂;製造假案,誣陷迫害文藝界大批幹部、群眾,後果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關於適用法律的規定,被告人劉慶棠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犯有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誣告陷害罪。特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此致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文孚
書記員:劉福生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九日
對被告人劉慶棠所犯罪行的發言(略)
公訴人 李文孚
(一九八三年四月五曰)
為被告人劉慶棠辯護的辯護詞(略)
律師 楊明秀
關於批駁被告人劉慶棠的發言(略)
公訴人 李文孚
(一九八三年四月五曰)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1983)中刑字第437號
公訴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員李文孚。
被告人:劉慶棠,男,現年五十一歲,遼寧省蓋縣人。原任中央歌劇舞劇院芭蕾舞劇團演員隊副隊長,「文化大革命」中任中共芭蕾舞劇團核心小組副組長,黨委書記、文化部副部長。現在押。
辯護人:北京市法律顧問處律師楊明秀。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分院以被告人劉慶棠積極參加江青反革命集團進行犯罪活動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公開審理,聽取了公訴人支持公訴的發言;審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辯護和最後陳述;聽取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核實了與本案直接有關的證據,查明被告人劉慶棠犯罪事實如下:
一九七五年八九月間,被告人劉慶棠按照江青的授意,在文化部藝術局所屬各文藝單位負責人會議上和芭蕾舞劇團等處,多次誣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是謠言公司的總經理」。十月底,劉慶棠在上海與王洪文、馬天水、徐景賢、王秀珍一起密謀打倒鄧小平。王洪文指使劉慶棠回京後吿訴于會泳、浩亮,「要吃好飯,睡好覺,準備鬥爭」,「可能最近有什麼事」,「要密切注意清華、北大的動向」。十一月二日,劉慶棠與于會泳、浩亮在北海公園靜憩軒秘密聚會,傳達了王洪文的陰謀意圖,分析了所謂的「鬥爭形勢」;隨後,夥同于會泳、浩亮到清華大學與遲群串連,索取了《鄧小平右傾翻案言論一百例》、《大字報選編》等三十餘份誣陷鄧小平的材料。一九七五年底到一九七六年五月,劉慶棠還多次在芭蕾舞劇團黨委會上誣陷鄧小平「是右傾翻案的總根子、總後台」,「準備在十二月份奪權」。
一九七六年二月至九月,被告人劉慶棠按照江青、張春橋的授意,先後在全國電影製片廠負責人會議、劇本創作人員會議等會議上布置編寫誣陷鄧小平和各級領導幹部的文藝作品。劉慶棠說:「要寫表現走資派,而且是不肯改悔的走資派的作品」,「要寫一個縣、市、一個工廠,也敢於寫一個省、一個部」,並指令各電影製片廠按上述要求重新調整一九七六年故事片拍攝計劃。各電影製片廠根據劉慶棠的部署,共炮製了與所謂「走資派作鬥爭」的電影劇本二十三個,拍成《歡騰的小涼河》、《雁鳴湖畔》、《鎖龍湖》等影片七部,發行拷貝七千八百三十二套,經劉慶棠批准在全國放映。劉慶棠還參與指揮拍攝反動影片《反擊》,積極協助拍攝反動影片《盛大的節日》,指定北京電影製片廠編寫反動電影劇本《搏鬥》;並按照江青的授意,布置有關單位派出三十多名攝影記者,拍攝煽動打倒鄧小平和其他領導幹部的新聞紀錄片,其中《堅決同鄧小平對着幹》等七部紀錄片即發行拷貝一千零七十二套,在各地放映;親自指揮芭蕾舞劇團炮製了煽動「層層揪鄧小平代理人」的反動舞劇《青春戰歌》。
一九六八年三月和九月,被告人劉慶棠密切配合江青迫害芭蕾舞劇團幹部和群眾的意圖,多次給江青寫信,誣陷芭蕾舞劇團領導班子成員楊少甫、李文澤、鄧元森等人「進行反革命奪權」,是「反革命修正主義的第二套班子」;誣陷原芭蕾舞劇團負責人於川、編導蔣祖慧等十人組織了一個「反革命修正主義」的「裴多菲俱樂部」。劉慶棠在參加芭蕾舞劇團「專案」工作後,提出要從「攻擊言論入手,打開缺口」,親自參加對楊少甫、蔣祖慧、李文澤以及中央樂團的陸公達、王華翼等八人的審訊,縱容打手對被審人毒打。由於劉慶棠等人逼供、誘供和誣陷,致使芭蕾舞劇團蔣祖慧、李文澤、卞祖善、鄧元森、史大里等二十人遭到人身迫害。被告人劉慶棠親自對北京舞蹈學校邸爾、芭蕾舞劇團楊少甫、中央樂團劉天語等人進行逼供、誘供,製造了「5·16兵團文藝方面軍」假案,誣陷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戰士話劇團創作員金敬邁是「5·16兵團文藝方面軍」的「司令」,總政文化部創作組組長李英儒是「副司令」。劉慶棠夥同芭蕾舞劇團軍代表黃厚民將此假案上報江青;江青指定由黃厚民和劉慶棠負責「清查」。一九六九年八月中旬,劉慶棠夥同黃厚民直接插手中央樂團、中國歌劇舞劇院、北京舞蹈學校、中央音樂學院、中央歌舞團、中央民族樂團、中央歌劇院的「清查」,並多次帶專案人員對上述單位的邸爾、危大蘇、胡智、閻中玲、劉鳳曉等人逼供。劉慶棠等製造的這起假案,致使三百七十四名幹部群眾遭到誣陷、迫害,其中被逼自殺身死的六人,自殺未死身心受到嚴重損傷的八人,被拷打、折磨致傷致殘的十七人,被逮捕關押多年的五人。劉慶棠夥同黃厚民多次給江青寫信,誣告芭蕾舞劇團軍代表章亦敏「包庇反革命5·16」,致使章亦敏被逮捕關押五年之久。
本庭經過法庭調查和辯論,有五名受害人出庭作證,對各種證據一百零八件進行了審查。大量的書證、證人證言以及受害人的陳述,充分證明被告人劉慶棠的上述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被告人劉慶棠供認了主要犯罪事實。本庭確認,被告人劉慶棠積極參加江青反革命集團,煽動打倒黨和國家領導人及各級領導幹部,製造假案,誣陷、迫害幹部和群眾,已構成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誣告陷害罪。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衛社會主義制度,根據被告人劉慶棠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適用法律的規定和第九十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及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劉慶棠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日期,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北京市髙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審判長 胡宛如
人民陪審員 張振發
人民陪審員 時及林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張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