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文輝平反判決書

劉文輝死刑判決書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81)滬高刑復字第1531號

1982年1月6日於上海市

劉文輝,男,一九三七年生,江蘇省無錫市人,原住本市日暉四村十號四室。

劉文輝經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一九六七年三月九日以(67)滬中刑字第3號判決成反革命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劉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經本院於一九六七年三月十日以(67)滬高刑(一)上字第1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於一九六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執行槍決在案。其家屬不服判決,提出申訴。經本院複查,於一九七九年三月十七日以(79)滬高刑審字第797號裁定,駁回申訴。其親屬仍不服,繼續申訴。

現經本院複查查明:劉文輝在「文化大革命"初期書寫了所謂"十六條」的傳單,指使其弟劉文忠分別寄往全國十四所大中院校,傳單的主要內容系對文單,指使其弟劉文忠分別寄往全國十四所大中院校,傳單的主要內容系對文化大革命中的極左路線不滿,其餘屬思想認識與教育問題,均不構成犯罪。至於原審認定其書寫反革命文章、惡毒攻擊、污衊偉大領袖,瘋狂攻擊社會主義制度,妄圖進行反革命暴亂,顛覆無產階級專政等節,均屬不實之詞,應予否定。因此原判對劉文輝以反革命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屬於錯判錯殺,應予平反糾正。據此,本院特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79)滬高刑申字第797號裁定、(67)滬高刑(一)上字第1號判決和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67)滬中刑(一)字第3號判決。

二、宣告劉文輝無罪。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一九八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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