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文輝死刑判決書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一九六七年度滬中刑(一)字第3號 1967年3月9日 |
劉文輝平反判決書 |
維基百科條目:劉文輝 (上海) |
公訴機關: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反革命犯:劉文輝,男,現年三十一歲,上海市人,住本市日暉四村十二號。現在押
案由:反革命
劉犯文輝原系反革命子弟,一貫堅持反動立場,對我黨和社會主義制度懷有刻骨仇恨。一九五七年,瘋狂地攻擊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大肆污衊我歷次政治運動和各項方針政策",被定為右派分子。一九六二年蔣匪叫反攻大陸時,劉犯為首組織反革命集團,陰謀劫船投敵,進行反革命活動。一九六六年案發從寬處理管制三年。但劉犯仍堅持與人民為敵,當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開展後,竟針對我黨中央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決定(即十六條),編寫了反革命的十六條,分別散發到全國八大城市十四所大中院校,用極其惡毒的語言咒罵我偉大領袖;瘋狂攻擊我社會主義革命新階段是'窮兵黷武主義的新階段',社會主義制度是'戰爭的策源地',誣衊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運動是'全民大迫害'。同時大肆宣揚資產階級的和平、民主、平等、博愛',竭力吹捧蘇修、美帝「申張正義,崇揚真理」。公開煽動地、富、反、壞、右分子組織起來,進行暗殺活動,占領我黨、政、軍機關,奪取槍支彈藥,進行反革命暴亂,妄圖顛覆我無產階級政權。與此同時,劉犯又指使其弟劉文忠(另案處理)到廣州等地探聽邊防情況,企圖偷渡投敵進一步從事反革命宣傳鼓動。
上述罪行,有同案犯的供詞以及查獲的反革命「十六條」等為政,證據確鑿,劉犯亦供認不諱。
綜上所述,本院確認:劉犯文輝是一個罪大惡極、拒不悔改、堅決與人民為敵的反革命分子。為鞏固無產階級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確保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十條第三項之規定,特判決如下:判決反革命犯劉文輝死刑,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天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式二份,上訴於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九六七年三月九日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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