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殷農反革命案雲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劉殷農反革命案

雲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82)昆檢州訴字第17號
本作品收錄於《歷史的審判

被告人劉殷農,男,四十二歲,漢族,雲南省昆明市人。原任雲南省革委會常委、昆明市革委會副主任、中共昆明市委常委。現在押。

被告人劉殷農,因參與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案,經昆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現查明:被告人劉殷農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在雲南的案犯。在「文化大革命」中,劉夥同黃兆其、塗曉雷、胡延觀等人秉承林、江反革命集團的旨意,憑藉當時取得的地位和權力,採取公開的與秘密的、文的和武的各種手段,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誣陷迫害雲南省黨、政、軍領導人和廣大幹部群眾,陰謀顛覆政府,策動武裝叛亂,犯下了嚴重罪行。致使我省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遭到嚴重破壞,給全省各族人民帶來了深重的災難,其犯罪事實如下:

一、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誣陷、迫害黨政軍領導幹部和群眾。

一九六七年,劉殷農夥同黃兆其等人,捏造事實,策劃誣陷省委書記趙健民是「叛徒」、「劊子手」。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劉殷農與林敬榮、胡延觀聯名發表題為《撕破趙健民復辟資本主義的遮羞布》的文章,誣陷趙健民「執行國民黨反動派的計劃」,「東遊西挺」,「組織了一套黑班底」,「這個班底的核心就是一小撮叛徒、特務和死不改悔的走資派」。

一九六八年三月,劉殷農等又誣陷趙健民和昆明軍區副司令員陳康、雲南軍區政委張力雄結成「反革命聯盟」、「屠殺革命群眾」,「網羅一批特務、叛徒、走資派黑爪牙」,是「國民黨代理人」,對這批人要「上揪、下掃、中間搗」。同期,劉殷農又把省委書記、常委劉明輝、孫雨亭、高治國以及趙增益等和一批廳局領導幹部分別誣陷為「叛徒」、「特務」、「頑固不化的走資派」,「敵對階級分子」、「修正主義分子」;要統統打倒。一九六九年一月十八日,劉殷農又在昆明市級機關學習班大會上進一步煽動追查所謂「滇挺」、「地下銀行」、「地下公檢法」,「左派政府」等,煽動大揪「趙健民之流」,致使大批幹部群眾慘遭誣陷迫害。造成全省在追查「趙健民特務案」和「趙健民之流」中,製造了冤假案一萬五千餘件,直接遭受迫害的幹部和群眾一百三十八萬餘人,其中被打死、逼死的有一萬七千多人,被打傷致殘的有六萬一千人。對此嚴重後果,劉殷農負有直接或間接的責任。

一九七四年初,劉殷農夥同黃兆其又編造《這是為什麼》一文,誣陷昆明軍區副司令員、省委常務書記陳康對革命路線「刻骨仇恨」、「支持趙健民組織政治土匪武裝『滇西挺進縱隊」,到處殘害人民」,煽動要「衝破阻力」對付「殘暴與橫逆」。同時又夥同黃兆其等向江青、王洪文寫信誣告陳康是「林彪資產階級司令部殘餘勢力」、「翻案總代表」,「復辟勢力的急先鋒」。

一九七六年二月十八日,劉殷農親自編造了向省、市委發出「宣戰」的公開信。煽動同夥「要和不肯改悔的走資派所代表的地主資產階級作戰」。提出要把一九七五年整頓中「撤、停、免、調,抓」的人在「政治上恢復名譽、組織上恢復工作」。

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劉殷農指派陳天壽等人把省外貿局臨時工袁保華抓到工人文化宮,對袁進行非法審訊,袁保華在拘禁中被刑訊逼供殘害致死。

二、陰謀顛覆政府

一九七四年初,劉殷農、黃兆其一方面聯名寫信給江青、王洪文,誣告省委幾個主要領導人「修正主義回潮」、「要求對省委採取措施」。同時,劉殷農、黃兆其、李樹林、杜晨光、張奎林、徐寶興、鄒思浩、許少先八人多次密謀,制定「批王(必成)、打陳(康)」的「三大戰役」。劉殷農與黃兆其又在昆明、開遠、貴陽等地同軍內的許梅康、葉秀錦等人串連,商定「軍隊以打王為主,地方以打陳為主」。並授意其「文班子」編造,印發和張貼《把雲貴總督王必成推上歷史的審判台》等文章,誣陷王必成是「策應林賊反革命武裝政變的前線總指揮」。夥同黃兆其等在全省範圍內煽動打倒王必成和陳康。與此同時,劉殷農等人又提出「提、補、納、調」,要「為新幹部上台掃清道路」的方針,陰謀奪取雲南省黨政領導權。

一九七六年四月,劉殷農等人把昆明地區群眾悼念周總理的行動誣陷為「反革命事件」,省委是「這個事件的幕後策劃者」。指使曹光祥、馬首良等人寫報告,派塗曉雷、沈炳章送到「四人幫」在清華大學的活動據點交吳煒煜轉江青。劉殷農、黃兆其等人五月十二日聽取了塗曉雷傳達的江青反革命集團的旨意:要把「天安門事件文章做夠」;「這次運動之後,就不只是一個修修補補、改良主義的問題,而是要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領導班子都發生一個質的變化和飛躍,整個社會要來個大飛躍,造反派為什麼就不能當一把手? 當省委書記?」在「組織上要建立文化大革命體系」。會上,經過討論,他們認為,批鄧深入下去就聯到總理了,現在先看看再說,可先作些準備。當他們得知王永昆反革命集團要打周總理的陰謀,即讓胡恆鏗、徐寶興參與王永昆一夥的陰謀活動。「五.一八」反革命事件發案後,劉殷農、黃兆其等人為掩蓋罪行,又於五月十九日上午緊急策劃,決定採用「變被動為主動,變不利為有利」,嫁禍於人的陰謀。劉殷農指使王海全、王雲仙等編造了九份假「旁證」,叫安朗起草《關於反革命分子王永昆與省委副書記黎韋的關係》的報告。劉殷農定稿後,又親自寫了《補充報告》,分送給江青、王洪文、張春橋、姚文元、毛遠新、遲群、謝靜宜。誣告陷害昆明軍區司令員、省委書記王必成和省委副書記黎韋是「五.一八」反革命事件的後台。

一九七六年,江青反革命集團加快了篡黨篡國的步伐,劉殷農與黃兆其在省市也加緊了奪權活動。在省里與徐寶興、塗曉雷、張奎林、沈炳章,在市里與曹光祥、馬首良、王雲仙、王海全等人多次秘密開會。對省市領導人進行排隊分析,擬定了分別採取「靠、打、拉、燒」的反革命方針。

在雲南省委地書會議召開前夕,劉殷農與黃兆其等人策劃,「要給會議施加壓力,會內會外要配合」,提出「省委現在這個班子是不行的,尤其是幾個書記一定要調整、改組」,一定要把一九七五年被「撤、停、免、調」和下放的人召回來參與奪權活動。

與此同時,劉殷農在會議上,誣陷中共中央副主席、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是「宋江」、「公子虔」、「梯也爾式的人物」。並夥同黃兆其、塗曉雷編造了改組雲南省委的電報稿,提出要「永遠開除鄧小平黨籍」,並煽動一百五十一人簽名,帶領一伙人衝到常委會上,強迫省委向「中央」發送電報。

一九七六年六月昆明市黨干會議前,劉召集曹光祥等密謀打倒一批領導幹部,起碼要「按翻一、兩個」,「換掉一批人」,要「把刮下去的刮上來,刮上來的刮下去」,妄圖通過這次會議,達到「以市促省」的篡權目的。會上,不少老幹部被扣上「走資派」、「還鄉團」、「復辟狂」、「劊子手」等帽子,有的當場就被抓打圍斗。會後,劉殷農又將他在昆明市的奪權經驗,向楚雄、西雙版納和文山的邱立峰、馬正全、何立寬等人傳授。在此期間,劉殷農還親自編造了所謂「同走資派鬥爭的經驗」的反動文章,誣陷鄧小平和黨、政領導幹部是「最反動、最腐朽的一幫」,「是剝削壓迫工人、貧下中農的吸血鬼」,要用「暴力」來對付這些「黨內資產階級」。

一九七六年二月至十月,劉殷農與黃兆其共謀要以釋放在押犯為突破口,打開奪權局面。劉殷農在同夥中煽動說:「我在市委斗,你們要在外面斗」,「抓許少先、任維紀、李連生,不是三個人的問題」,「是鎮壓造反派」。劉還在常委會上多次提出抓三個人「路線錯了,政策錯了,方法錯了,連時間也是錯的」。並親自指派羊鴻德去煽動財貿系統群眾向省市委施加壓力。劉還向江青一夥派來的「記者」誣告市委,「是製造白色恐怖」。在黃兆其、劉殷農的煽動下,全省十三個地、州、市都出現了圍攻黨委,衝擊政法機關,強迫釋放在押罪犯的嚴重破壞法律實施的嚴重後果。

三、策動反革命武裝叛亂

一九七六年十月,劉殷農得知江青反革命集團被粉碎的消息後,於十月十二日就派吳福全去上海了解江青反革命集團餘黨的「動向」。先後於十三日,十六日與黃兆其、塗曉雷、徐寶興、張奎林共同策劃,並確定「學習蔡鍔大幹一場」,占領電台,綁架黨政軍領導幹部。「通電全國,雲南發難,全國響應」。要「以楚雄為基地」,「上山打游擊」。由黃兆其策動原昆明軍區某副司令員充當蔡鍔式人物;劉殷農負責向昆明市一些單位及部份地、州的同夥「打招呼」;塗曉雷與軍內的許梅康、葉秀錦等人聯繫。劉殷農於十月十四日至十六日三天內,分別向昆明機床廠、煤機廠,省國防工辦、省機械局、昆明鐵路局等單位的同夥部署了任務,要他們「控制民兵」,「注意各地動向」,「學習蔡鍔」,準備「上山打游擊」。向楚雄的柯平、安且康、楊躍才、杜勇,文山的任懷燦、馬昭等同夥,傳達了準備武裝叛亂的計劃,要他們「作好思想上、組織上、物質上的準備」,「點起這把火」,到時間就到那裡打游擊,並要任、馬二人「馬不停蹄」地趕回去作準備。後因中央採取了有力措施,他們感到形勢不利,又共同策劃「改變策略」,訂立攻守同盟,銷毀罪證,組織第二套班子,掩蓋罪行,破壞對江青反革命集團的追查,負隅頑抗,妄圖東山再起。綜上所述,被告人劉殷農積極參與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陰謀活動,在雲南製造反革命輿論,煽動誣陷迫害幹部和群眾,陰謀打倒國家和地方黨、政領導人,顛覆政府,策動武裝叛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二條、九十三條、一百零二條、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犯有顛覆政府罪、武裝叛亂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誣告陷害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特依法提起公訴。

此致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熊世華 付遠興

一九八二年四月九日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82)昆刑判字第19號
本作品收錄於《歷史的審判

公訴人 雲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 熊世華、付遠興。

被告人 劉殷農,男,四十二歲,漢族,雲南省昆明市人。原任雲南省革委會常委、昆明市革委會副主任、中共昆明市委常委。現在押。

辯護人 楊維新、郜金波,昆明市法律顧問處律師。

被告人劉殷農因參與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案,由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於一九八二年四月九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一九八二年四月十八日至四月二十八日進行了公開審理。

本庭聽取了公訴人支持公訴的發言,審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辯護和最後陳述,聽取了辯護人的辯護,聽取了證人的證言,核實了各種與本案有關的證據。確認:被告人劉殷農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在雲南的案犯。「文化大革命」十年內亂中,劉殷農夥同黃兆其、胡延觀、塗曉雷等人,與林、江反革命集團上下勾結,沆瀣一氣,憑藉他們當時取得的地位和權力,採取公開的和秘密的各種手段,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誣陷迫害雲南省黨政軍領導人及廣大幹部和群眾;陰謀顛覆政府,推翻人民民主政權;當江青反革命集團的主犯被拘禁後,又積極策動武裝叛亂,妄圖負隅頑抗。被告人劉殷農及其同夥在雲南的犯罪活動,前後達十年之久,使我省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生活秩序,遭到嚴重破壞,國民經濟受到重大的損失,給全省各族人民帶來了深重的災難。

被告人劉殷農的犯罪事實如下:

被告人劉殷農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內亂中,積極與其同夥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誣陷迫害雲南省黨政軍領導人和廣大幹部、群眾。

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劉殷農與林敬榮、胡延觀在《雲南日報》上聯名發表《撕破趙健民復辟資本主義的遮羞布》的反動文章,誣陷趙健民是「大叛徒」、「老反革命」,執行了「國民黨反動派的計劃」。在劉殷農與黃兆其等人的策劃煽動下,先後被分別誣陷為「特務」、「叛徒」、「修正主義分子」的還有省委書記劉明輝、省委副書記孫雨亭、高洽國、省委常委趙增益等領導幹部。特別在康生公開點名製造了「趙健民特務案」的冤案後,劉殷農及其同夥,更是緊密配合,大揪所謂「趙健民之流」,羅織各種罪名,迫害幹部和群眾。在劉殷農及其同夥的煽動和指揮下,他們在昆明市追「滇挺」,查「左派政府」,挖「地下銀行」,打「地下公檢法」,製造了大量的冤案。僅昆明地區因蒙受不白之冤被迫害致死的就有一千四百七十三人,被打傷致殘的有九千六百六十一人。對此嚴重後果,劉殷農負有直接和間接的責任。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劉殷農就曾指使陳天壽等人非法拘禁無辜群眾袁寶華,致使袁被刑訊逼供而死。

一九七六年四月,劉殷農把昆明地區群眾悼念周總理的活動,誣陷為「未遂的反革命事件」,布置王海全等人搜集材料,並由馬首良等人寫成「報告」,經劉交塗曉雷轉報江青反革命集團,誣陷中共雲南省委的某些領導人是此一「事件」的幕後策劃者。同年五月,當王永昆一夥公開誣陷已故周總理,進行反革命活動被拘捕時,劉殷農為了包庇其同夥徐寶興、胡恆鏗參與誣陷周總理的罪行,指使王雲仙等人製造偽證,叫安朗起草《報告),誣陷王必成等是反革命分子王永昆的「後台」,以達到其「一箭雙鵰」的反革命目的。

被告人劉殷農與黃兆其等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陰謀顛覆政府。

「文化大革命」開始不久,劉殷農即秉承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上層、中層、下層都要奪」權的方針,在昆明提出要「上揪、下掃、中間搗」。為了奪權,一九七四年,劉殷農與黃兆其等人組成「八人領導核心」,共謀制定了「批王(必成)、打陳(康)」的「三大戰役」;誣陷昆明軍區司令員王必成是「策應林賊反革命武裝政變的前線總指揮」,省委常務書記兼昆明軍區副司令員陳康是「復辟勢力的急先鋒」。同時,還向江青、王洪文直接寫信誣陷省委幾個主要領導人,搞「修正主義回潮」,「要求對省委採取措施」,煽動打倒王必成、陳康等雲南省黨政軍領導人。一九七六年,江青反革命集團製造新的動亂,加快篡黨篡國的步伐,劉殷農與黃兆其等人又組成「六人領導核心」,積極配合行動。二月,劉殷農發出「戰書」,公開向省委「宣戰」。三月,又與黃兆其共同策劃破壞省委召開的地書會議,提出「省委班子是不行的」,「一定要調整、改組」。在會上,劉殷農發言誣陷鄧小平副主席是「梯也爾式的人物」,煽動一百多人,發電報要求永遠「開除鄧小平的黨籍」和「改組省委」;並親自帶領其同夥衝擊省委常委會議,要求立即發出此一電報。六月,劉殷農及其同夥操縱、控制昆明市黨干會,要求「把刮下去的刮上來,刮上來的刮下去」,妄圖打倒一大批領導幹部,「以市促省」,加緊「奪權」。劉殷農在總結其奪權「經驗」時,誹謗鄧小平副主席及黨和國家各級領導人,是「最反動、最腐朽的一幫」,要用「暴力」來對付。僅在昆明市的黨干會會議期間,就有一大批老幹部分別被誣陷為「走資派」、「還鄉團」、「復辟狂」,不少人當場就被抓打圍斗,遭到殘酷迫害。

與此同時,劉殷農還與黃兆其等人煽動群眾圍攻黨委,衝擊政法機關,逼迫釋放在押罪犯許少先、任維紀、李連生等人,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踐踏社會主義法制。凡此種種,都充分證明,劉殷農的一切罪惡活動都是為了一個目的,就是陰謀顛覆政府,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劉殷農的這一反革命目的,雖然由於黨和人民的抵制,未能完全得逞,但是在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確實使人民民主專政及社會主義的社會秩序受到了嚴重的危害。

一九七六年十月十一日,劉殷農獲悉江青反革命集團已被粉碎,仍不甘心。十月十二日,急忙要吳福全去上海窺測動向,十三日及十六日與黃兆其等人頻繁開會,策動武裝叛亂。共謀「上海不干,我們在雲南干」,「學習蔡鍔大幹一場」,「通電全國雲南發難」。在此期間,劉殷農部署了其同夥在昆明一些單位和廠礦,「控制民兵」,準備「搞武裝鬥爭」,並向文山、楚雄等地的任懷燦、馬昭等「打招呼」,要他們「馬不停蹄」地趕回去,作好思想上,組織上、物質上的準備,「點起這把火」;並要以楚雄為基地,「上山打游擊」。後因中央採取了有力措施及全省人民的鬥爭,他們的罪惡計劃未能實現,劉殷農又與黃兆其變換手法,訂立攻守同盟,銷毀罪證,準備「第二套班子」,妄圖作最後掙扎。

本庭經過四次法庭調查和辯論,有五名證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證,對各種證據一百一十三件進行了審查,充分證明被告人劉殷農的上述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無論按照當時的法律、法令,還是按照現在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都構成了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規定,應按現在實施的《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殷農,利用「文化大革命」的內亂,積極參與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在雲南犯下了大量的罪行。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犯有陰謀顛覆政府罪,策動武裝叛亂罪,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誣告陷害罪,對國家、人民危害十分嚴重。劉殷農已供認了自己的罪行,有一定的認罪、悔罪表現。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考慮到「文化大革命」的特定歷史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劉殷農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刑期自判決確定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日期,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的第二天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副本二份,上訴於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審 判 長 李紹華

人民陪審員 王鵬程

人民陪審員 劉 潔

一九八二年五月三日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員 周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