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國家總動員實施綱領案
加強國家總動員實施綱領案 1941年12月23日 |
民國30年12月23日中國國民黨第五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通過 |
現代戰爭,乃國家總力之決鬥,必須集結全國任何一人一物,悉加以嚴密組織與合理運用,使成為一堅強之戰鬥體係,以保持戰力之雄厚,貫徹戰爭之勝利。
我國自抗戰以來已四年有餘,檢討以往,深覺全國各方麵動員之程度,距戰爭之要求相差尚遠,於潛蘊之國力,猶未能充分發揮。今值太平洋戰爭爆發,侵略之凶焰彌漫全世界,我國與各友邦並肩戮力,共赴反侵略之聖戰,斯誠百世成敗之轉捩,存亡絕續之所關,自應把握時機,徹底加強全國總動員工作,使每一國民皆更盡其對戰鬥之任務,每一物質鹹能更發揮其對戰爭之效用,庶我戰鬥力量不弱於任何友邦,克以確保我國家民族之獨立生存,共同肩負維護全世界人類正義文明之責任。
目前動員工作應以最大之努力,達到下列之要求:一、全國人民力量充分發揮,合理使用。二、士兵之糧秣、械彈,供應無缺。三、土地之使用竭盡其利。四、一切物力之補充,繼續不匱。五、全國人民之生活能維持健康之水準。
我中華民族立國世界已五千年,此次之戰,勝則樹百世不拔之基,敗則蹈萬劫不複之域。上列五項之要求,實目前維持戰鬥力量之最低限度,無論環境如何困難,應以最堅強之決心,最迅速之效率,運用一切方法,求其徹底完成,俾敵寇早日崩潰,勝利早日實現,世界之文明秩序早日恢複。茲根據上述五項要求,訂定加強國家總動員實施綱領如下:
第一,全國上下,無論政府與人民、團體或個人,應同心同德,夙夜匪懈,共同努力於下五項目標,以求軍事之勝利。(一)全國人民力量充分發揮,合理使用。(二)士兵之糧秣、械彈,供應無缺。(三)土地之使用竭盡其利。(四)一切物力之補充,繼續不匱。(五)全國人民之生活能維持健康之水準。
第二,全國上下,無論公私機關、團體暨服務人員及所有男女壯健國民,直接間接皆有其本位之戰鬥任務,不得稍有規避;並應鏟除一切自私自利與苟且偷安之行為。
第三,全國公私從業人員及技術人員,皆應對其業務銳意振作,提高工作效能,增進物資生產,務使以同樣人力與設備,產生更大更優之成果,以充分供應戰爭之需要。其成績特殊者,並由政府獎勵表揚之。
第四,無論何人,其勞力之所獲,或其所有之物資,除供給其本人及其他節約合理之需要外,應悉為國家戰鬥之用;並應盡量提供政府征購或借用,不得私作無益消耗或囤積隱藏之行為。
第五,全國土地應受到國家之統製,由政府調整其分配,支配其使用。並規定私有土地地租之收益成數及限期墾殖荒地,務期地盡其利。
第六,全國各地國民生活必需品之物價,以能適合國民經濟與維持健康水準為原則,應由政府負責管製,絕對不許有違法抬價之行為。無論何人均有嚴切奉行,並檢舉違法之義務。
第七,運用金融之權力,完全屬於國家,人人有遵行政府金融政策,鞏固法幣信用之義務,並不得對於金融作無助於戰鬥事業之運用。
第八,全國人民應切實服從軍令政令,並依法令規定有使用其體力、物力、財力於前方後方一切有關戰鬥活動之業務。
第九,海外僑胞應一律遵從政府指示,各在當地貢獻人力物力,負擔應盡責任,協助友邦,打擊共同敵人。
第十,中央應設置全國總動員機構,綜理推動各項動員業務,原有之國民精神總動員委員會及新生活運動總會及其他有關動員之機構,應合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