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5月25日
有效期:2022年10月1日至今
(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編輯

第一條 為了加強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保護,促進北京歷史文脈的傳承和可持續發展,推進全國文化中心建設,根據《首都功能核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及其環境的保護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以下簡稱北京中軸線),是指北端為北京鼓樓、鐘樓,南端為永定門,縱貫北京老城,全長7.8公里,由古代皇家建築、城市管理設施和居中歷史道路、現代公共建築和公共空間共同構成的城市歷史建築群。

第三條 本市對北京中軸線及其環境實行整體保護,保護對象包括:

(一)北京中軸線,包括北京鼓樓、鐘樓、地安門外大街、萬寧橋、地安門內大街、景山、故宮、太廟、社稷壇、天安門、天安門廣場建築群、正陽門、前門大街、天橋南大街、天壇、先農壇、永定門御道遺存、永定門等;

(二)以北京中軸線為骨架對稱展開的歷史城廓、歷史街巷、城市標誌物或者標誌性建築群;

(三)依託北京中軸線標誌性建築構成的重要景觀視廊;

(四)烘托北京中軸線核心地位的北京老城平緩開闊的空間形態;

(五)與北京中軸線形成和發展密切相關的歷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遺產;

(六)作為北京中軸線重要背景環境的歷史文化街區和其他成片傳統平房區;

(七)與北京中軸線遺產價值相關的其他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歷史名園、古樹名木等歷史文化資源;

(八)在北京中軸線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與其所承載價值密切相關的國家禮儀傳統、城市管理傳統、建造技藝傳統、民俗文化傳統等。

第四條 北京中軸線保護應當堅持統一規劃、統籌管理、整體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堅持以保護北京中軸線突出普遍價值為核心,維護北京中軸線的完整性、真實性。

北京中軸線保護應當注重保護與展示各歷史時期嚴格遵照居中對稱格局形成的歷史遺存與城市發展印跡,保持北京中軸線各區段的豐富性和差異性。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和保護對象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領導,完善體制機制和政策保障,將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經費列入本級預算,促進遺產內涵挖掘、價值傳播和保護利用。

第六條 本市建立北京中軸線保護議事協調工作機制,統籌、協調北京中軸線保護的重要事項。

市文物部門主管北京中軸線的整體保護工作。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財政、文化和旅遊、園林綠化、交通、水務、教育、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北京中軸線保護相關工作。

北京中軸線保護機構具體負責北京中軸線的保護、監測、研究和展示等工作。

第七條 本市建立北京中軸線保護專家諮詢制度。遴選文物保護、規劃、建築、歷史、考古、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北京中軸線保護專家庫;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作出涉及北京中軸線保護等方面決策時,應當徵求專家意見。

第八條 保護對象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保護責任人應當依法履行保護責任,維護北京中軸線的完整性、真實性。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北京中軸線的責任和義務,並有權制止、舉報破壞北京中軸線的行為。

第十條 鼓勵、支持公眾參與北京中軸線保護等相關活動。

對北京中軸線保護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和保護對象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保護規劃和保護措施 編輯

第十一條 市文物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北京中軸線保護管理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經依法批准的北京中軸線保護管理規劃,是北京中軸線保護和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 北京中軸線保護管理規劃應當以北京城市總體規劃、首都功能核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納入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體系,明確北京中軸線的保護對象、保護要求、保護措施、保護目標以及在展示、利用、監測、研究等方面的要求。

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分為遺產區、緩衝區,具體範圍和管理要求由北京中軸線保護管理規劃確定。

第十三條 本市建立北京中軸線遺產資源調查和保護監測報告制度。

市文物部門應當定期對北京中軸線保護管理規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北京中軸線保護、管理、展示、宣傳等情況進行全面監測。

北京中軸線保護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開展北京中軸線遺產資源調查和保護監測:

(一)對北京中軸線的遺產資源類型、數量、分布、生存環境、保護現狀等情況進行調查、記錄、建檔,並向社會公布;

(二)對保護對象現狀、保護區域內的自然和人為變化、周邊地區開發對文物本體的影響、遊客數量進行日常監測,並建立保護監測檔案;

(三)與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現有世界遺產的監測機構密切合作,共享監測信息。

第十四條 北京中軸線保護對象按照下列要求實施保護:

(一)對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古樹名木,按照文物保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古樹名木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格保護;

(二)嚴格保護遺產區內居中歷史道路、廣場等公共空間的尺度、平面布局,原則上不得在其範圍內興建永久性建築物,各類附屬設施的體量、形式、色彩應當與北京中軸線的整體風貌相協調;

(三)居中歷史道路兩側的建築界面應當完整、連續,位置和風貌應當保持北京中軸線不同區段歷史形成的傳統風貌特徵;

(四)保持宮城、皇城、內城、外城四重城廓的平面空間結構,採取多種方式展示或者勾勒城址輪廓,強化老城歷史格局;保持歷史街巷的肌理、尺度和傳統風貌;保護和展示依北京中軸線對稱分布的城市標誌物或者標誌性建築群的歷史遺存;

(五)按照規劃要求,嚴格管控建築高度、建築體量、建築色彩、第五立面形式等,保證景觀視廊內視線通暢與景觀協調,維護平緩開闊的城市空間形態,突出北京中軸線的空間統領地位;

(六)恢復和保護與北京中軸線形成和發展密切相關的歷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遺產,保持歷史河湖水系的位置、形態、堤岸形式等,合理控制橋、閘等水文化遺產的使用強度;

(七)保護作為北京中軸線重要背景環境的歷史文化街區和其他成片傳統平房區的歷史格局、街巷肌理和傳統風貌,推動其有機更新;

(八)對體現北京中軸線遺產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調查和認定,推動其活態傳承、融入生產生活、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對國家禮儀傳統、城市管理傳統等進行系統研究、記錄和展示;加強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老字號原址、原貌保護;

(九)北京中軸線保護管理規劃規定的其他管理要求。

第十五條 本市加強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地下文物的調查研究和考古成果的挖掘、整理、闡釋工作。

在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請市文物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

第十六條 在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文物保護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請審批。

第十七條 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的現有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不符合北京中軸線保護管理規劃要求的,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或者產權單位可以依法通過申請式退租、房屋置換、房屋徵收等方式組織實施騰退或者改造。

第十八條 保護對象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保護責任人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對危及北京中軸線安全的突發事件或者安全隱患,採取相應措施,並按照規定及時向市人民政府、保護對象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 傳承利用和公眾參與 編輯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和保護對象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保護優先的前提下,採取下列措施,促進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的傳承利用和公眾參與:

(一)統籌推進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採取不同形式向公眾開放,現狀尚不具備開放條件的,逐步創造條件向公眾開放;鼓勵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向公眾開放;

(二)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本市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檔案館等公共文化機構捐贈或者委託展示與北京中軸線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有關專家學者進行北京中軸線的遺產價值研究、發掘和闡釋;

(四)鼓勵、支持本市各級各類學校開展北京中軸線保護相關教育和教學活動;

(五)鼓勵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的居民開展民俗文化活動,保留對北京歷史文化的記憶和情感,促進歷史文化與現代生活相融合;

(六)完善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為公眾體驗、感受北京中軸線魅力創造良好環境和條件。

開放、利用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的,應當進行風險評估,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遺產安全。

第二十條 市文物部門組織建立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信息平台,為單位和個人查閱信息、共享研究成果、開展保護利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條 鼓勵保護對象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保護責任人開展北京中軸線的遺產價值發掘、闡釋和傳播活動,運用傳統與現代展示手段,採取多種方式向公眾提供北京中軸線的歷史文化信息。

第二十二條 市、區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會同文物、交通等部門採取措施,統籌遺產發展和旅遊資源開發,控制遊覽接待規模,合理調整和改善交通組織,優化旅遊環境,提升旅遊品質,豐富旅遊產品,促進北京中軸線保護和旅遊融合發展。

保護對象作為景區向社會開放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保護責任人應當確定合理的遊客承載量,按照保護要求採取預約或者適時限流、分流等措施。

遺產區內保護對象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保護責任人應當加強對講解員、志願者、導遊的培訓,提供規範的講解文本;講解員、志願者和導遊應當準確解說北京中軸線的歷史文化內涵。文物、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應當對講解內容加強指導。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保護對象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業態的引導,優化業態分布,培育和扶持符合北京中軸線遺產價值傳承的業態發展。

第二十四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設立博物館等公共文化設施,開發和舉辦文化體驗活動,通過開展研究、宣傳政策、捐助資金、提供場所和服務等方式,參與北京中軸線的保護、利用。

本市設立北京中軸線文化遺產保護基金,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對北京中軸線保護、修繕、展示、研究、交流和傳承等活動提供資助。捐贈人、受益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五條 市文物部門應當建立北京中軸線保護志願者工作制度,開展志願者的組織、指導和培訓工作。

第二十六條 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的居民對遺產保護和利用工作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北京中軸線保護機構應當建立與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居民的日常溝通機制,聽取對遺產保護與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的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當通過多種形式,組織居民參與遺產的保護、利用,以及遺產價值的發掘、展示和傳播,加深居民對遺產價值的認同感,提升居民的獲得感、幸福感。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和保護對象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北京中軸線保護與城市發展、民生改善的關係,按照相關規劃的要求,完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改善人居環境,促進遺產保護共治、成果共享。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編輯

第二十八條 文物部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北京中軸線保護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古樹名木造成破壞或者損毀,未經審批在北京中軸線保護區域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進行其他影響北京中軸線傳統風貌、歷史格局的活動的,依照文物保護、城鄉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古樹名木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編輯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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