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北京市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北京市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制定機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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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北京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7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9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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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北京市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的決定

(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的授權,統籌考慮我市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對北京市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決定如下:

一、北京市各區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

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通州區為每平方米四十五元;門頭溝區、房山區、順義區、昌平區、大興區、平谷區、懷柔區、密雲區為每平方米四十二元;延慶區為每平方米三十五元。

二、北京市人均耕地低於零點五畝的區,不提高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

三、北京市對占用園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域灘涂以及其他農用地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依照占用地所在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本決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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