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15年)

2014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京政發〔2015〕17號
2015年4月2日
發布機關: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

為有效降低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持續改善首都空氣質量,市政府決定自2015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10日,繼續實施工作日(因法定節假日放假調休而調整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高峰時段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國家機關,本市各級黨政機關,中央和本市所屬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公務用車按車牌尾號每周停駛一天(0時至24時),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除上述第一條範圍內的機動車外,本市其他機動車實施按車牌尾號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時間為7時至20時,範圍為五環路以內道路(不含五環路)。

三、按上述要求限行的機動車車牌尾號(含臨時號牌)分為五組,每13周輪換一次限行日。具體如下:

(一)自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7月1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機動車車牌尾號為英文字母的按0號管理,下同);

(二)自2015年7月12日至2015年10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三)自2015年10月11日至2016年1月9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四)自2016年1月10日至2016年4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四、外省區市進京機動車的交通管理,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有關規定執行。

五、以下機動車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二)公共電汽車、省際長途客運車輛及大型客車、出租汽車(不含租賃車輛)、小公共汽車、郵政專用車、持有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旅遊客車營運證件的車輛、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單位班車和學校校車;

(三)車身噴塗統一標識並執行公務的行政執法車輛和清障專用作業車輛;

(四)環衛、園林、道路養護的專項作業車輛,殯儀館的殯葬車輛;

(五)懸掛「使」字頭號牌車輛及經批准臨時入境的車輛。

六、純電動小客車(以可充電電池作為唯一動力來源、由電動機驅動的小客車)不受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制,具體執行時間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公布。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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