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劇毒物品管理暫行辦法》等二十九項規章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北京市劇毒物品管理暫行辦法》等二十九項規章的決定
制定機關: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4年6月1日於北京市
有效期:2004年7月1日至今
北京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1日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現決定廢止下列29項規章:

一、《劇毒物品管理暫行辦法》(1963年7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公安局發布)

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試行辦法》(1985年6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5〕88號文件公布,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三、《北京市複印業管理規定》(1986年8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辦發〔1986〕95號文件發布, 根據1987年7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二次修改,根據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號令第三次修改)

四、《北京市化學易燃物品防火安全管理辦法》(1986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發布,根據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號令修改)

五、《關於在規劃市區內徵收城市基礎設施「四源」建設費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1986年1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6〕155號文件發布)

六、《北京市貨物託運業管理暫行辦法》(1987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辦發〔1987〕54號文件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七、《北京市建築物構築物拆除爆破作業安全管理規定》(1987年10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7〕132號文件發布)

八、《北京市城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執照費暫行辦法》(1988年2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8〕21號文件發布,根據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九、《北京市文物建築修繕工程管理辦法》(1989年7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十、《北京市小件物品寄存業管理規定》(1989年9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11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十一、《北京市特種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管理辦法》(1989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1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十二、《北京市保護通信線路設施安全若干規定》(1990年9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3號令發布)

十三、《北京市電視共用天線設計、安裝管理規定》(1991年8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9月25日北京市廣播電視局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十四、《北京市珍貴文物複製管理辦法》(1992年3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22日北京市文物事業管理局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號令第二次修改)

十五、《北京市化學危險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辦法》(1993年9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1日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消防局、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發布)

十六、《北京市游泳場館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9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15日北京市體育運動委員會、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衛生局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十七、《北京市計算機信息系統病毒預防和控制管理辦法》(1994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發布,根據 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號令第二次修改)

十八、《北京市職業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衛生局發布)

十九、《北京市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衛生局發布)

二十、《北京市職業危害作業場所監測管理辦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衛生局發布)

二十一、《北京市養犬審批、登記、年度註冊管理辦法》(1995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發布,根據1996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二十二、《北京市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管理辦法》(1995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號令發布)

二十三、《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租賃房屋管理規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二十四、《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務工管理規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二十五、《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經商管理規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二十六、《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從事家庭服務工作管理規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6月15日北京市勞動局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二十七、《北京市住宅配套商業服務業用房管理辦法》(1996年8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二十八、《北京市體育運動項目經營活動管理辦法》(1998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號令發布)

二十九、《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衛生防疫管理規定》(1999年9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9號令發布)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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