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

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
制定機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

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

(2017年1月20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政府責任

第三章 公共健身場地、設施

第四章 健身社會組織和健身團隊

第五章 社會促進

第六章 健身服務業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全民健身和推進健康中國建設的國家戰略,保障公民健康權益,滿足公民健身需求,提高公民健康素養和健康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全民健身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以公民為主體,基層為重點,實行政府主導、社會主辦、單位支持、市場參與、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三條 公民是全民健身活動的主體,有依法自願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公民應當堅持健康的生活方式,積極參加全民健身活動。

公民可以根據自身需要、身體條件和興趣愛好自願選擇健身方式,可以組成或者參加健身團隊,並自覺遵守團隊的章程或規則,開展科學文明的健身活動。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公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權利,支持公民和全社會開展全民健身活動,並提供基本公共服務。

第五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城鄉社區、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保障職工或者成員的健身權益,為其參加健身活動創造條件,負責並支持其組成健身團隊,建立健身活動制度,有序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六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的社會動員和組織機制,支持健身社會組織成為全民健身活動的組織主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支持綜合的、專項的健身社會組織建設,支持健身社會組織和健身團隊通過自辦自律、互助合作等方式整合利用社會全民健身資源,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七條 本市鼓勵社會各界以宣傳、教育、慈善、贊助、志願服務等多種形式促進全民健身活動。

第八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利用市場機制為全民健身活動提供產品和服務。

第二章 政府責任

第九條 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全民健身的特點,按照面向社會、重在基層、屬地為主、財隨事走的原則,建立分工明確、相互銜接、運行有效的全民健身工作格局和工作機制,發揮主導、服務、保障作用。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健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本轄區全民健身工作的職能、機構和工作機制;制定並完善政策措施,支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全民健身工作;將市、區用於支持基層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的經費、人員、場地設施等資源交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配置。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完善政策措施,促進全社會的全民健身活動和健身服務業發展;支持市、區健身社會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支持公民依法組建健身社會組織和健身團隊。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基本職責:

(一)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制定全民健身實施計劃,明確階段目標、工作措施和政府保障等內容;

(三)將全民健身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全民健身需求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

(四)統一安排、均衡布局,規劃、建設方便公民的公共體育設施及其他健身場所;

(五)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整體統籌,建立部門協同機制,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並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

(六)建立健全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的機制和政策。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統籌本轄區內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市、區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本轄區公民健身需求,制定並落實本轄區全民健身工作的年度計劃;

(二)統籌利用經費、場地設施等全民健身資源,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為全民健身提供服務;

(三)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協調機制,吸收轄區內單位、健身社會組織、健身團隊的負責人參與建立本轄區的綜合性健身社會組織,支持綜合性健身社會組織為轄區內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提供指導和幫助;

(四)主導健全轄區內全民健身的公共治理體制,整合利用轄區內場地設施資源,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有條件的,可以舉辦群眾性健身賽事;

(五)指導、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推動體育生活化社區建設。

第十四條 市、區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全民健身的規劃、計劃;

(二)根據全民健身活動的特點和規律,推進本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公共治理體制建設,指導本級綜合的和專項的健身社會組織履行服務全民健身的責任,培育並支持基層的健身社會組織和健身團隊發展;

(三)監督公共體育設施的運營;

(四)組織或者指導健身社會組織舉辦全民健身體育節、運動會等活動;

(五)進行科學健身指導,組織實施公民體質監測,組織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

(六)管理、培訓、評定社會體育指導員,組織社會力量開展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

(七)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健身社會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八)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將一定比例的體育彩票公益金用於發展全民健身事業。

第三章 公共健身場地、設施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市公共體育設施規劃和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的要求建設公共體育設施。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公園、綠地、廣場、河湖沿岸、城市道路等區域安排健身步道、登山步道、自行車道或者綠道等全民健身活動場地。

第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小區改造和功能完善,利用現有資源在城市已建成區域合理布局,開闢公益性或者專業運營的全民健身場所,方便公民健身活動。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實行專業運營的體育場館,負有為全民健身服務的責任。場館所屬區域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開闢全民健身場所。場館及附屬體育設施應當提供免費或者低收費的普遍服務。組織健身賽事和活動使用場館的,場館應當與賽事和活動的組織者簽訂合同或者協議,明確活動規則,可以適當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體育場地、設施按照資源共享、互惠互利、互助合作的原則,對專項的健身社會組織、健身團隊和本社區的健身社會組織、健身團隊有序開放。

使用前款規定的場地設施進行健身活動的健身社會組織、健身團隊應當適當支付費用,並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第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動中小學校在課餘時間和節假日向未成年人免費開放體育設施。

中小學校用於體育教學的場館和設施主要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轄區和城鄉社區內按照互助合作、社區共建、資源共享的方式有序開放。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經費支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轄區內的互助合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管部門或者轄區內的健身社會組織、健身團隊與學校共同負責,簽訂合同或者協議,明確安全責任、活動規則和費用。

城鄉社區使用本區域內中小學校場館和設施的,納入社區共建範圍。

第二十條 商業性體育設施用於全民健身公益活動的,可以享受政府相應的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公共體育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的功能、用途。

第四章 健身社會組織和健身團隊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轄區內的健身團隊可以向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申請備案,經備案的可以加入本轄區的綜合性健身社會組織,並享受場地、資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全民健身活動應當由本機關單位的工會具體負責。工會應當依據章程組建員工的健身社會組織或者健身團隊,並對健身社會組織、健身團隊開展的健身活動,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資助。

第二十四條 本市鼓勵成立跨街道、鄉鎮、社區的專項的健身社會組織和健身團隊,經所在區體育行政部門備案的,可以加入區單項體育協會成為會員。

區單項體育協會可以成為市單項體育協會會員,單獨成立的單項體育協會應當依法進行社團登記。

第二十五條 市、區體育總會應當把組織和推動全民健身作為重要職責。

市、區單項體育協會應當把組織和推動全民健身作為主要任務和重點工作,將發展基層的健身社會組織,指導服務全民健身活動,組織專業全民健身比賽,普及全民健身科學知識,培育全民健身骨幹隊伍等列為基本職責。

第二十六條 健身社會組織、健身團隊可以通過下列方式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能力:

(一)制定內部章程或者公約,明確成員權利義務;

(二)吸收熱心人士或者志願者參加;

(三)收取會費或者接受企業捐贈資助;

(四)按照與場地設施開放單位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妥善處理責任糾紛;

(五)引導成員以有序和科學文明的方式健身。

第五章 社會促進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應當支持本機關、單位、組織內部的全民健身活動。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職工參與全民健身創造必要條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多種形式的健身活動;有條件的,可以舉辦運動會,開展體育鍛煉測驗、體質測定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指導學生體育鍛煉,提高學生身體素質。

第二十九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組織成員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三十條 單項體育協會應當積極推廣體育項目,承接、舉辦專項體育賽事,組織其成員開展全民健身活動,並給予指導、培訓和支持。

本市支持單項體育協會開展全民健身品牌活動,開展競技體育與全民健身交流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社會體育指導員按照市、區體育行政部門的委派,向群眾性體育組織、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提供傳授健身技能、組織健身活動、宣傳科學健身知識等志願服務。

第三十二條 本市鼓勵社會體育指導員、專業運動隊、運動員、教練員、體育科技工作者、體育教師、體育專業學生、醫務工作者及其他社會熱心人士為全民健身提供志願服務。

第三十三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投資建設體育場地和設施、公益捐贈贊助群眾性健身賽事和活動等方式支持全民健身。

第三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舉辦、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應當按照小型多樣、因地制宜、科學文明的原則,遵守健身活動場所的規章制度,合理使用並愛護健身設施,不得擾亂公共秩序,不得宣揚迷信,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

第六章 健身服務業

第三十五條 本市鼓勵、支持、引導市場主體、社會力量發展多種項目、多種形式的體育健身俱樂部,依據規劃建設健身休閒產業園區,提供與全民健身相關的產品和服務,促進健身服務業發展。

第三十六條 本市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各類面向市場提供體育產品和服務的企業,在體育場館設施建設及運營、公益健身服務、群眾性健身賽事和活動等領域推行公私合作模式。

第三十七條 本市鼓勵社會力量投資組建體育賽事公司,舉辦各類商業性、群眾性健身賽事和活動,創建自主品牌賽事。

第三十八條 本市對符合條件的具有公共性、大眾性的健身消費項目和設施實行健身消費管理,引導市場主體提供良好的健身服務和產品,促進健身消費。

第三十九條 本市鼓勵和引導保險機構創新保險產品和服務方式,拓展政府體育公共服務險、學校體育險、社區體育險、運動傷害險等險種業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全民健身工作中存在不履行、違法履行、不當履行職責行為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問責和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侵占、損壞公共體育設施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利用全民健身活動擾亂公共秩序、宣揚迷信、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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