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司法局、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註銷城市戶口審批權限問題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司法局、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註銷城市戶口審批權限問題的通知 京公(法)字[1986]989號 1986年10月17日 發布機關: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市中級人民法院、各區縣人民法院;各公安分縣局、有關處;勞改局各監獄、勞改、勞教場所: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對被判刑、勞動教養的犯罪分子應註銷城市戶口的,原由市公安局統一審批。在「嚴打」高潮期間,為了適應當時案件多需從快辦理的需要,於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曾聯合發出《關於註銷城市戶口幾個問題的通知》,規定註銷城市戶口由市公安局的業務處長、分縣局長和市勞改局長審批。根據市委指示註銷犯罪分子本人城市戶口要從嚴控制的精神,加之,目前需要註銷城市戶口的對象,已不象「嚴打」高潮期間那麼多,因此,經研究決定,自今年十一月一日起,註銷犯罪分子本人城市戶口,仍恢復原作法,一得由市公安局負責審批。今後,各單位辦理的案件,凡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必須註銷城市戶口的,可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對於已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的,可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以後,由辦案單位填寫是請註銷城市戶口批示表,經市公安局業務處長或分縣局長簽署意見,連同判決書、執行通知書一併報市公安局法制辦公室,由主管局長批准。
二、對於勞動教養應註銷城市戶口的,辦案單位在呈報處理時,由市公安局業務處長、分縣局長在簽署意見時提出註銷城市戶口的意見即可。
原發到各公安分縣局、市公安局業務處和市勞改局的註銷城市戶口通知書,十月三十日停止使用。使用過的存根,由各單位留在備查。未使用過的註銷城市戶口通知書,務於十一月上旬清理後退交市公安局法制辦公室。
註銷城市戶口的數字,從十一月份開始由法制辦公責統計,各公安分縣局、市公安局業務處和市勞改局不再填報。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市高級人員法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關於註銷城市戶口幾個問題的通知》,於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停止實行。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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