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戶口遷移進京許可工作規範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戶口遷移進京許可工作規範的通知
京公人口基層字〔2023〕598號
2023年6月27日

各分局:

  現將《北京市公安局戶口遷移進京許可工作規範》印發給你們。從2023年7月1日起,北京市公安局負責的外省市人員戶口進京投靠本市直系親屬等戶口遷移進京審批工作程序按照本規範執行,收養入戶工作程序按上級規定仍然按照行政確認事項執行。請迅速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並嚴格遵照執行,對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人口基層總隊反映。

北京市公安局
2023年6月27日


北京市公安局戶口遷移進京許可工作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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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由北京市公安機關負責審批的外省市戶口遷移進京事項。

  第三條 戶口遷移審批的受理條件應符合《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戶口審批工作規範的通知》的規定。

第二章 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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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戶口遷移,應當向落戶地公安分局戶政大廳或派出所申請並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

  第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兩名以上民警進行核查。

  第六條 公安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戶口遷移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公安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不符合《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戶口審批工作規範的通知》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受理決定;

  (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應當做出不予受理決定。

  (四)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五)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六)申請事項屬於公安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公安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戶口遷移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單位戶口專用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七條 公安機關對戶口遷移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申請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第八條 戶口遷移申請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準予遷移。

  公安機關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遷移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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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由派出所審批戶口遷移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決定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或其他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戶口遷移需報上級公安機關審批的,派出所應當自受理戶口遷移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法律、法規或其他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條 由公安分局審批戶口遷移的,公安分局應當自派出所上報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或其他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戶口遷移需報上級公安機關審批的,公安分局應當自派出所上報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法律、法規或其他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一條 由市公安局審批戶口遷移的,應當自公安分局上報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或其他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作出戶口遷移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聽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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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戶口遷移決定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戶口遷移審批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日期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第十四條 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十五條 聽證由公安機關人口基層部門組織實施。公安機關受理聽證後,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個工作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

  聽證設聽證主持人一名,負責組織聽證;記錄員一名,負責製作聽證筆錄。必要時,可以設聽證員一至二名,協助聽證主持人進行聽證。戶口遷移審批事項承辦人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或者記錄員。

  聽證參加人包括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及其代理人;戶口遷移審批事項承辦人;證人、鑑定人;其他有關人員。

  與聽證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聽證的,應當允許。為查明情況,必要時,聽證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參加聽證。

  第十六條 申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主持人與該戶口遷移審批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迴避。

  第十七條 聽證人員應當就戶口遷移審批事項的事實、理由、證據、程序、適用依據等方面全面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陳述和申辯。

  第十八條 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按捺手印。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戶口遷移審批決定。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戶口遷移審批聽證可以參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規定的聽證程序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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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公安機關戶口遷移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二條 個人和組織發現戶口遷移審批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對違法違規取得的戶口遷移許可予以撤銷:

  (一)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戶口遷移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戶口遷移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戶口遷移許可的;

  (四) 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戶口遷移許可的;

  (五)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准予戶口遷移許可的;

  (六)違反《北京市公安局處理違法違規戶口工作規範》文件規定取得戶口遷移許可的;

  (七)法律、法規及其他文件規定的應當撤銷戶口遷移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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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公安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戶口遷移,並依法給予警告。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倒賣戶口遷移許可或者通過欺騙、賄賂等方式非法獲取戶口遷移許可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與本規範不一致的以本規範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規範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規範性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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