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四部門於首都圈禁制短租房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 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關於規範管 理短租住房的通知 京建法〔2020〕12號 2020年12月24日 發布機關:北京市人民政府 |
政策文件 |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短租住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短租住房是指利用本市國有土地上的規劃用途為住宅的居住小區內房屋,按日或者小時收費,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經營場所。
二、本市短租住房按區域實行差異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區內禁止經營短租住房。
在本市其他區域經營短租住房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小區管理規約。無管理規約的應當取得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書面同意或取得本棟樓內其他業主的書面同意;
(二)取得出租住房業主的書面同意;
(三)房屋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
(四)經營者與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五)書面告知所在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無物業服務企業的,書面告知社區居委會。
三、短租住房經營者通過互聯網平台發布短租住房信息的,應當向互聯網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小區管理規約或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本棟樓內其他業主書面同意的材料;
(二)業主身份證明;
(三)房屋權屬證明;
(四)出租住房業主同意房屋用於短租經營的書面材料;
(五)經營者身份證明;
(六)經營者與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的治安責任保證書。
四、互聯網平台提供短租住房信息發布服務的,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核驗短租住房經營者提交的材料;
(二)登記房屋詳細地址,核實房屋狀況,確認符合相關規定;
(三)對短租住房經營者身份信息進行登記、審查並完成實名身份認證,對交易訂單簽訂人和實際住宿人員逐人登記身份信息和有效聯繫方式;
(四)按照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房管)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及時報送住宿人員、房屋等信息。
五、互聯網平台不得為下列短租住房提供信息發布服務:
(一)經營者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核驗未通過的;
(二)位置、面積與實際或權屬證書記載不符的;
(三)圖片、配套設施與實際不符的;
(四)使用旅館業法規所規定名稱的。
六、短租住房經營者應在住宿人員入住前,當面核對住宿人員身份證件信息,即時通過規定的信息系統申報登記信息。登記信息內容包括:住宿人員姓名、身份證件類別、身份證件號碼、居住時間、有效聯繫方式等。
短租住房經營者不得向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人出租房屋。
七、住宿人員應當攜帶合法有效身份證件,配合經營者和互聯網平台登記申報身份信息和有效聯繫方式,不得利用短租住房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八、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發現居住小區內存在違規經營短租住房的,應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轄區內短租住房的監督、巡查,發現違規經營短租住房的,應當及時組織屬地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房管)、文旅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執法。
住房城鄉建設(房管)、公安、網信、文旅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短租住房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短租住房出租人、短租住房經營者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或未按規定登記相關信息的,由公安等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相關規定處罰;互聯網平台未要求房源發布者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向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公安、網信等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處罰;互聯網平台未履行核驗短租住房經營者提交的相關材料的,由有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相關規定處罰;短租住房存在其他違法情形或安全隱患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查處。
十一、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
2020年12月1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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