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10)大刑初字第318號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連海,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身份證號碼:11022419720521……,大專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北京市大興區團河苑東2號樓四門。曾因犯故意傷害罪1995年12月7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尋釁滋事2009年11月13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大興區看守所。
辯護人彭劍,北京華歡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李方平,北京市瑞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以京大檢刑訴[2010]00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連海犯尋釁滋事罪,於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仁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連海及其辯護人彭劍、李方平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趙連海於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間,利用社會熱點問題,煽動糾集多人先後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及北京市大興區、豐臺區等地公共場所,採用呼喊口號、非法聚集等方式起鬨鬧事,嚴重擾亂上述地區的社會秩序。 被告人趙連海還於2009年8月4日,利用社會熱點問題,以報案為名,煽動糾集多人在北京市公安局大門東側聚集起鬨鬧事,嚴重擾亂該地區的社會秩序。
公訴機關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連海煽動糾集多人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四)項之規定,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趙連海對起訴書指控其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辯稱:我認為指控我尋釁滋事的事實不成立,不存在公訴人所說的利用社會熱點問題聚眾鬧事的行為。趙連海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趙連海的活動是毒奶粉受害者正常的維權活動,根本不存在任何的流氓動機,且其行為方式和手段根本沒有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沒有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應依法宣告趙連海無罪。
經審理查明:
一、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間,被告人趙連海利用社會熱點問題,煽動糾集多人先後在北京市大興區、豐臺區及河北省石家莊市,採取呼喊口號、非法聚集等方式起鬨鬧事,嚴重擾亂上述地區的社會秩序。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宣讀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趙連海的供述,證實2008年1 2月間,我在互聯網上聯繫多名「結石寶寶"的家長,定於2009年1月2日在北京市豐臺區錦繡宮飯店召開記者見面會,並聯繫了一些國內外媒體。我記得陸續來了1 7名家長,我們的目的是通過媒體表達我們的意願,希望政府能夠調整處理方式。後因大興國保支隊找我說這件事,我就沒去。他們得知我被大興國保支隊控制了,就到大興團河會議中心要人,具體這些人有什麼過激舉動我不知道。我聽控制我的警察說他們可能有些過激的言行。
2009年1月22日得知石家莊中級法院開庭,我和6名家長去的,到石家莊中法西側紅綠燈處被攔住了,我們就把提前準備好的用A4紙打印的「還孩子健康"、「要求司法公正」等內容的紙拿出來舉着,大約10分鐘後警察來把我們勸走了。
3月4日我在網上看到當天對三鹿進行拍賣,我和4名家長到石家莊中級法院,到了之後拍賣會結束了,記者告訴我們發布會正在三鹿集團召開,我們又到三鹿集團門口,把事先準備好的印有「三鹿剩餘資產優先考慮受害家庭」宇樣的A4紙拿出來舉着,一會兒警察把我們勸走了。
2009年9月,為了紀念「結石寶寶」一周年,我準備舉辦紀念活動。在9月11日,我通過網絡發布了消息,來了10來個人,當天中午1點,有港台記者、路透社記者來我家採訪。下午3點,我們到大興區京鄂情飯店舉行活動,晚上7點,舉行了燭光紀念活動,第二天各自回家。
2、證人劉冬國的證言,證實我在互聯網上結識了「結石寶寶同盟會」的發起人趙連海,並決定2009年1月2日在北京市北方明珠飯店召開活動。趙連海說有四五十家中外媒體參加,我感覺這次活動不對勁,就告訴趙連海場地提供不成了,後我就把手機關機了。
3、證人張軍的證言,證實2009年1月2日中午我看到有好多國外記者拿着設備來到錦繡宮飯店,得知他們是採訪三鹿奶粉事件的,我就讓他們到飯店外面去了。
4、證人王力勇的證言,證實當日我到錦繡宮飯店,發現飯店門前馬路邊好多人,有七八個人拿着攝像機,還有人對着攝像機講話,聽說是講三鹿奶粉的事。
5、證人楊浩的證言,證實1月2日1 2時責任區民警打電話說錦繡宮門前有情況,我和同事於海波便衣到現場,見有中外記者採訪三鹿受害者,整個過程持續2個小時。
6、證人於海波的證言,與楊浩證實的情況相符。
7、證人魏書永的證言,證實當日中午12點看見一樓大廳好多人拿着攝像機,一會兒錦繡宮的工作人員讓他們去外面,在門口那些外國記者採訪幾個中國人,具體說的什麼沒聽清。
8、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岳各莊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說明,證實我所接上級部署,後到現場,見錦繡宮門前多人聚集,近距離觀察,幾名三鹿受害者正在接受1 0多名外國記者採訪,民警按部署在周邊觀察,持續1小時左右,期間引來二三十名過路群眾圍觀。
9、證人楊建民的證言,證實2009年1月2日下午2點,大興團河會議中心西大門外有好多人,把門堵了,還有兩個外國記者在採訪那些人,持續到天黑才散,聽門衛說那些人把門推變了形,門口的兩塊塑料條也給弄壞了。
10、證人李鳳閣的證言,證實2009年1月2日1 4時團河會議中心門外突然來了八九個人和幾個外國記者說要找人,我沒讓他們進,這些人就開始罵我們,並推大門,還有人敲值班室的窗戶說要跳窗戶。這種情況僵持了2個多小時,伸縮自動門被推脫了軌,關不嚴了。這些人的行為對我單位的工作秩序影響很大,不能正常出入。
11、證人殷興旺的證言,證實當天西門外有一群人,還有幾個外國人拿着攝像機拍攝,那些人往裡闖還從門上邊往裡翻,大門被他們推壞了,僵持了大約2個小時。
12、證人崔洋洋的證言,與殷興旺的證言內容相符。
13、團河會議中心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2009年1月2日凌晨,團河派出所民警到會議中心請求提供一間會議室召開一個短會,8點民警及相關人員均未離開,經詢問是針對部分家屬就三鹿事件要求賠償進行調解。上午,大興有關部門領導與患兒家屬趙連海等人進行談話。14時30分左右,會議中心門外有10餘名自稱是被談話人的家屬逗留,約有4名中外媒體記者,他們試圖強行進入會議中心,期間一女子翻牆進入,會議中心即關閉大門,一個多小時後部分家屬及記者離開,其餘6名家屬繼續逗留,18時1O分民警將6名家屬帶入會議中心談話,19時30分人員全部離開。
14、證人楚廣輝的證言,證實2009年1月22日上午,三鹿奶粉案件在石家莊中級法院開庭,我與同事焦磊在石家莊中級法院外執勤。上午10點家屬代表想進法院旁聽審判,其中有一戴眼鏡的男子手裡舉着狀紙要進去,因沒有旁聽證,我們不讓他們進,他們就大聲吵,許多境外記者過來拍照、採訪,至16時才離開現場。同時,經楚廣輝辨認,其指認趙連海就是當天戴着眼鏡,手拿狀紙的男子。
15、證人焦磊的證言,與楚廣輝證實的上述情況相符。
16、證人楊永波、李馬超的證言,證實2009年3月4日石家莊中級法院對三鹿資產拍賣,我們在周邊警衛。約11時一男子帶着四五個人到石家莊中級法院門外,情緒激動,一男子喊「還有沒有王法」、「天理不容」一類的口號,持續半小時。同時,經二人辨認,均指認趙連海就是在法院門口喊口號的男子。
17、證人李玉平的證言,證實戴眼鏡的男子喊的聲音最大,期間還打電話,好像是在向媒體反映他們的情況。同時,經李玉平辨認,其指認趙連海就是在法院門口大喊大叫的人。
18、證人李輝、薛慶榮的證言,證實3月4日值班期間,見趙連海在法院正門的便道上打電話並站在門口大喊大叫。
19、證人李祿全的證言,證實3月4日中午12點,三鹿集團門口來了一戴眼鏡的男子說:「三元投毒」、「三鹿也投毒」等。一女子說:「還我孩子」等。這幾個人始終舉着標語(A4紙)。同時,其指認趙連海就是喊口號、舉標語的人。
20、證人張慶國、雷濤的證言,證實3月4日三鹿集團召開記者招待會,一個叫趙連海的人舉着狀紙、橫幅,上寫「殺人償命」等,還說:「有良心的職工都離開三鹿」。持續約1個小時。同時,其指認趙連海就是喊口號、舉橫幅的人。
21、證人王書香的證言,證實2009年9月4日18時,一姓趙的男子來到位於大興區的京鄂情飯店訂餐,預定在9月11日下午3點約12人在桃花廳包房開會,會後吃飯,並給了我200元押金。
22、證人朱淑敏的證言,證實9月11日16時45分我到桃花廳包房,看到屋裡坐着10多個人,都穿着白色T恤,上面印有寶寶的頭像,還有兩個人在錄像,戴眼鏡的男子在說結石寶寶的事。約18時,錄像的人走了,19時,他們在自己帶的東西中拿出蠟燭放在餐桌上點燃,擺出了「9 11」的字樣,之後,他們就開始用餐,約9點3O分離開。
23、證人張玉英的證言,證實9月4日姓趙的客人預定9月11日用桃花廳,是與服務員王書香聯繫的。9月11日1 5時,有7人(4男3女)到桃花廳,自稱是記者,1 5時30分姓趙的和他的6個朋友(4男2女)來了,後又來2個外國記者和2個中國記者,到包房後趙和他的朋友開始換衣服,是白色T恤,前面有小孩頭像,頭像下面有「銘記中國911」的字樣,之後他們把門關上了,約1 6時兩個記者在二樓大廳採訪了3個人,17時飯店客人多了,我讓他們別再採訪了,他們就回包房了,約21時4 0分離開。
24、證人胡小曉的證言,與上述張玉英證實的情況相符。
25、證人郭彩虹的證言,證實趙連海是我們這些三鹿奶粉受害家庭的負責人和代表。我們原準備11個家庭來北京到趙連海家聚會,後只來了5個家庭。9月11日下午3點到京鄂情飯店與記者召開了一個研討會,會後吃的燭光晚餐,之後回的趙連海家。這個活動是趙連海在「結石寶寶之家」網站上發起的,之前趙連海印製了文化衫。
26、證人相慶玉的證言,證實我見到趙連海在網上發布的信息後來到北京趙連海的家,還有6個家庭也來了。9月11日晚上搞的祈禱和祝願儀式,趙連海發的文化衫,有香港記者、路透社記者和台灣記者,還有一個公盟律師代表彭劍。
27、證人周金鐘的證言,證實我與趙連海是在網上聊天認識的,得知趙連海3月4日到石家莊中法,我和母親也到了石家莊中法,我們當時情緒非常激動,大喊大叫,我母親大哭,喊的什麼記不清了。之後我們又去了三鹿集團,不讓進,我們非常氣憤,我母親哭。趙連海在背包里拿出紙,每人一張舉着,喊「懲治兇手」、「還我們孩子」等內容的話。另證實,911聚會我也參加了。
28、證人王剛的證言,證實我在網上認識的趙連海並見到趙連海發布的信息。9月11日上午到趙連海家,中午12點來了幾個路透社記者,進行了採訪,後又有幾家媒體到趙連海家。之後我帶孩子先走了。 以上證據,經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二、2009年8月4日,被告人趙連海利用社會熱點問題,以報案為名,煽動糾集多人在北京市公安局大門東側聚集起鬨鬧事,嚴重擾亂該地區的社會秩序。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宣讀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趙連海供述,2009年8月4日早上6點,得知在豐臺區聚源賓館一女子被強姦,我在互聯網上發布了此消息。後我和一劉姓男子到豐臺區永安路,與被強姦的女子李某某及劉沙沙等多人會合,其間有人說去洋橋派出所報案了,派出所不管,劉沙沙說去市局報案。上午10點,我們到市局南門東側,大約11點半,來了十四五個人,近12點時來了兩家外國媒體開始採訪。
2、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實2009年8月4日凌晨2點,我在豐臺區馬家堡聚源賓館被一男子強姦,早7點我和劉沙沙等十幾名群眾一起到洋橋派出所報案,其中一群眾說洋橋派出所不可靠,我們就決定去市局報案。11點左右到市局門前,陸續有劉沙沙叫來的朋友趕過來,12點左右,有幾家外國媒體也來了,對我們進行了採訪,13點,民警到現場,將我們帶到派出所。
3、證人劉琳娜(網名劉沙沙)的證言,證實2009年8月4日凌晨2點,得知李某某被強姦,我給一些人發短信說要去市局為一個被強姦的女孩報案、鳴不平。我們不相信派出所,來市局報案能引起更多人的關注,造成一定的社會影響。
4、證人肖勇的證言,證實2009年8月4日早8點,接到劉德軍電話說一女孩在豐臺區一賓館被強姦,讓我到市公安局聲援。我到市局大門東側時,看見趙連海、劉沙沙都到了,約有20多人,劉德軍帶着外國記者在採訪被強姦的女孩,我問趙連海是哪的記者,趙說是BBC的,之前香港電視台也來了,還有幾個外國記者在採訪,我一直在人行道上站着,後被帶到派出所。
5、證人巴忠巍的證言,證實2009年8月4日早7點50分,趙連海給我打電話說發生了一起強姦案,報案沒人管,他們要到市局去伸冤,讓我一起去,劉沙沙也給我發了信息。我到市局大門東側時,趙連海他們先到了,一會兒來了幾名外國記者拍照,我們十幾個人都坐在人行道上,占了人行道,行人過不去了,還有十多名圍觀的群眾,後來警察來了。趙連海、劉沙沙讓我去的目的就是人越多越好,製造影響。
6、證人邢昌寶的證言,證實8月4日凌晨2點,在豐臺區一賓館一安徽籍女子被一男工作人員強姦,7時我們到洋橋派出所報案,我們懷疑派出所處理不公,劉沙沙說:「我們去市局吧」。我們一起到市局門口東側便道,後有記者對被強姦女子採訪,幾分鐘後來了幾輛警車和十幾名警察把我們帶到派出所。
7、證人李化真的證言,證實8月4日早6點,我和十幾名群眾在賓館出來到市局報案。在市局門口東側聚集,有外國記者採訪一些群眾。
8、證人於桂英的證言,證實8月4日早晨聽說李某某被強姦,我們一起出來想去派出所,劉沙沙讓跟她走,之後碰見一開小汽車的男子,劉沙沙和他打招呼,我們坐進男子的汽車到市公安局東側便道,約一小時後有外國記者採訪李某某,後警察來了。
9、證人楊來平的證言,證實當日13時15分,我途徑市公安局南門東側100米處時,看見人行道上有兩三個外國人正在用攝像機攝像,旁邊有多人圍觀,把人行道都占了,行人走路只能繞行機動車道。
10、證人王長增的證言,證實當日中午1點,看見市公安局正門東側約100米便道上圍了一群人,我過去一看有一名婦女坐在便道上,我回到六七十米外我修車的位置,之後見一外國人拿着攝像機拍攝,圍觀群眾有十四五個,人行道都堵了,群眾無法正常行走。警察來後將這些人帶走了。
11、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說明,證實2009年8月4日12時接指揮中心報,市公安局門前東側有人員聚集,並接受境外記者採訪。民警即趕至現場拉上警戒線,將境外記者勸離,將在場人員帶到派出所。
以上證據,經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當庭還宣讀了以下證據:
1、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刑偵支隊出具的到案經過,證實2009年11月13日22時在北京市大興區團河苑東2號樓四門203將趙連海抓獲。
2、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1995]大刑初字第273號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趙連海曾囚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3、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趙連海的身份。
4、公安機關出具的書證,證實案發後在被告人趙連海處扣押物品的情況。
以上證據,經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連海無視國法,糾集多人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連海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趙連海及其辯護人關於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缺乏證據支持,且與本院已查明確認的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不符,故趙連海及其辯護人的辯解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採納。據此,本院根據被告人趙連海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趙連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四)項、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連海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3日起至2012年5月12日止)。
二、扣押電腦主機兩台、移動硬盤一個、u盤兩個、光盤三十張、錄像帶十二盤、錄音帶五盤、攝像機一台、照相機(FINEPIX)一台、文化衫十三件、宣傳單二十張、名片四盒,依法沒收;扣押手機一部、u盾一個,發還被告人趙連海。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長 李秀芹
人民陪審員 徐書紅
人民陪審員 路婭麗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 張金紅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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