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
制定機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

節約能源法》辦法 編輯

編輯

(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編輯

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5月28日北京市第 編輯

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編輯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管理、能源使用和節能技術的開發、利用等活動。

第三條 本市貫徹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實施節約與開發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

節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科技推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劃。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加快發展低能耗的高新技術產業、服務業、現代製造業和節能環保產業,限制發展高耗能產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六條 市和區、縣發展改革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節能綜合協調,組織擬定本市節約能源綜合規劃,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節能監察和考核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具體實施節能監察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市政市容、規劃、科技、財政、質量技術監督、統計、農業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的指導。

第七條 本市鼓勵、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應用及推廣,促進節能技術的創新與進步。

鼓勵、支持開發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開展節能宣傳和教育,通過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節能宣傳周、節能社區、節能家庭、志願者服務等形式,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節能意識,倡導節約型的消費方式。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宣傳節能法律、法規、政策和節能知識,對浪費能源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本市在每年六月開展節能宣傳周活動。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立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組織推動本地區節能工作,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 本市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據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與區、縣人民政府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區、縣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節能目標、節能考核評價標準應當結合各區、縣發展水平、區域功能定位和各類能耗所占比重等因素,科學合理地制定。

第十一條 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市政市容等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本市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分別編制工業、民用建築、交通運輸、公共機構、供熱等領域或者系統的節能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節能規劃應當包括編制依據、節能目標、重點任務、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二條 本市節能領域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本市需要制定地方標準的,或者本市需要制定嚴於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地方標準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關行政部門依法組織制定。本市制定的地方節能標準應當公布,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第十三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達到國家規定的規模和標準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節能評估並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節能強制性標準及節能審查意見進行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節能強制性標準及節能審查意見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編制工業結構調整目錄,指導用能單位對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實施技術改造。

第十五條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

第十六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對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及檢驗檢測實行節能審查和監管。

第十七條 市統計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和能源統計指標體系,定期發布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建立統一的節能公共服務網站,公布節能政策法規、節能服務機構名錄,宣傳節能知識,介紹節能技術和產品,披露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行為的信息,促進節能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九條 政府部門可以委託行業協會、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宣傳培訓、信息諮詢和技術推廣等工作。

第二十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節能服務體系。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活動,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範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

節能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從事節能服務活動,提高服務質量,保障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負有節能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制定與節能有關的政策和標準時,應當聽取節能服務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本市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節能服務產業。節能服務機構通過與用能單位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診斷、融資、改造等服務,並按照合同約定與用能單位分享節能效益。

本市將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納入有關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對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節能改造項目,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稅收扶持和補助、獎勵。

用能單位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支付節能服務機構的支出,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予以列支。

鼓勵金融機構根據節能服務機構的融資需求特點,創新信貸產品,拓寬擔保品範圍,簡化申請和審批手續,為節能服務機構提供項目融資、保理等金融服務。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舉報浪費能源的違法行為。

負有節能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或者其他聯繫方式;接到舉報,應當完整地進行記錄,及時調查核實並依法作出處理。

負有節能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違法案件提供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三章 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二十三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用能管理,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及環境和社會可承受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減少排放,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制止能源浪費。

第二十四條 用能單位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獎懲制度;

(二)制定並實施節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

(三)建立月度能源消費統計台帳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

(四)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2000噸以上不滿1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除市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重點用能單位外,應當每年向所在地的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第二十五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記錄和匯總能源計量原始數據,確保數據真實、完整。

第二十六條 供熱單位應當加強供熱系統節能管理,對供熱系統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新改造,提高供熱系統效率。

第二十七條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向本單位職工無償提供能源。任何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

第二十八條 本市鼓勵用能單位與同行業的能源效率先進水平指標進行對比,強化節能管理,實施節能技術改造,優化用能結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為會員單位進行能效指標對比和優化節能管理提供指導和諮詢服務。

第二十九條 本市鼓勵工業企業採用高效、節能的電動機、鍋爐、窯爐、風機、泵類等設備,採用熱電聯產、餘熱余壓利用、潔淨煤以及先進的用能監測和控制等技術。

第三十條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併網技術標準,加強電網建設,提高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

第三十一條 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保證建築用能系統正常運行,不得人為損壞建築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

第三十二條 本市在民用建築領域推廣太陽能利用系統,其中,新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築,以及在小城鎮、工業園區建設中應當率先推廣使用。新建民用建築安裝太陽能利用系統或者預留安裝位置的,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太陽能利用系統與建築一體化設計、施工的技術標準,並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本市推廣太陽能在新農村建設中的普及和應用;開展示範項目,支持農業生產、農民生活與太陽能利用相結合。

支持太陽能利用項目的補貼辦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既有居住建築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在尊重該建築所有權人意願的基礎上,逐步實施節能改造。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築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制定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造計劃,明確節能改造的範圍、要求和項目實施單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四條 居住建築以外的其他既有民用建築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在進行擴建、改建時,應當同步進行節能改造。

第三十五條 農民對住宅實施節能保溫改造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性資金扶持。

第三十六條 使用空調採暖、製冷的公共建築應當改進空調運行管理,充分利用自然通風,並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

第三十七條 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築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按用熱量收費的制度。新建建築或者對既有建築進行節能改造,應當按照規定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新建建築未按照規定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的,建設單位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三十八條 公用設施、公共場所的照明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及其控制系統應當優先使用節電的技術、產品和新能源,按照節能要求降低照明能耗。

第三十九條 本市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協調發展和有效銜接,優化交通運輸結構,建設節能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推進交通信息化建設,建設智能交通運輸管理系統,逐步提高交通運行效率。

第四十條 本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軌道交通,推廣大容量快速公交系統,科學規劃調整公共交通線路布局,優化城市道路網絡系統。

第四十一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行業優先採購和使用電動車、混合動力車、天然氣車等節能環保型汽車。

第四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落實下列節能管理工作:

(一)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有針對性地採取節能管理或者節能改造措施;

(二)帶頭使用節能產品和設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三)加強能源消費計量和監督管理,定期報告能源消費狀況;

(四)對重點用能部位的用能情況實行監測,採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

第四十三條 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等節能建築材料和節能設備。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應當安裝和使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安排對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投資。

第四十四條 本市推廣綠色建築標準。鼓勵、支持新建民用建築執行綠色建築標準;鼓勵、支持既有民用建築通過改造達到綠色建築標準。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五條 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制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標準,對公共機構實行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制度。能源消耗定額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定期調整。

第四十六條 公共機構和大型公共建築應當安裝能源消耗計量裝置,實行能源消耗分類、分項計量和能源審計制度。

公共機構和大型公共建築的能源消耗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加強對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並於每年6月底前會同統計部門向社會公布全市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

第四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在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5000噸以上不滿1萬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中指定重點用能單位,並會同統計部門公布具體名單。

市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重點用能單位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報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組織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未完成年度節能考核目標、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發展改革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並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四十九條 能源審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 查閱用能系統、設備台賬資料,核對能源消耗計量記錄;

(二)檢查用能系統、設備及能源計量器具的運行狀況,審查節能管理制度及能源消耗定額執行情況;

(三)查找存在節能潛力的用能環節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議。

第五十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所在地的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能源管理負責人應當接受節能培訓。

第五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採用在線監測和現場檢測等方式,掌握公共機構、大型公共建築、重點用能單位和其他用能單位的用能情況。有關用能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監測,並利用在線監測系統或者通過現場檢測等方式,為用能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四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五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開展節能技術應用研究,開發節能共性和關鍵技術,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鼓勵開展節能和可再生能源技術與信息的國際交流合作。

第五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節能技術和產品的推廣目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製定並公布推廣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築材料目錄。

第五十四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研究開發交通節能技術和產品,推廣節油技術和新能源汽車。

第五十五條 本市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原則,發展和推廣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和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五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技術改造、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

第五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築節能資金,支持民用建築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築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築節能示範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

第五十八條 本市鼓勵採用高效照明、高效電機、蓄能設備等節能技術和產品;推廣節能自願協議、電力需求側管理等節能辦法。具體獎勵和補助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條 本市實行有利於節能和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價格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能耗超限額加價制度和能源階梯價格制度,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節能。

第六十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節能產品、設備政府採購名錄。公共機構應當優先採購列入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

第六十一條 本市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節能項目的信貸支持,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生產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優惠貸款;引導社會有關方面加大對節能的資金投入,加快節能技術改造;逐步開展節能量指標交易。

第六十二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消費者購買和使用能源效率等級較高或者有節能認證標誌的用能產品。

第六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在節能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發展改革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發展改革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六十五條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發展改革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發展改革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依法沒收的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交由指定單位解體處理。

第六十六條 節能服務機構從事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活動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將違法行為信息記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第六十七條 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瞞報、偽造、篡改能源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能源統計數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發展改革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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