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關於接管私房的若干規定

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
關於接管私房的若干規定

1966年9月24日
發布機關: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

  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運動中,為適應形勢發展,我局對有關私房接管歸公工作中的一些政策問題,已採取了一些臨時性的措施和部署。隨着形勢發展,又出現了一些問題,有些問題矛盾十分突出,影響工作進行。為便於當前工作,經九月二十日和二十四日兩次區局長會議研究,有以下意見。

  一、關於農業社員戶的房屋:

  1.凡是農業社員戶的房屋,根據農村六十條的規定精神,不論自住的或出租的,均不予接管。至於他們在城鎮(包括相當城鎮及比較集中的居民區,下同)出租的房屋,確實自願交公的可以接管。

  2.個別農業戶的房屋系剝削或非法而來,現仍出租進行剝削,數量比較多的,公社也主張處理的,可以個別處理,將其出租房屋接管歸公。

  3.城區及郊區縣城鎮,不住本地的農業社員戶的出租房屋(如:門頭溝區某公社社員在海淀出租的房屋)也可以按公產接管。

  4.農業社員出租房屋租金偏高是不合理的,應予降低,但要注意加強思想教育工作,不要採取行政命令,防止簡單粗暴。據按折舊、修繕兩項費用來計算,這部分私房租金標準,以不高於公房住宅租金標準10%為宜(農業社員房屋不負擔房地產稅)。

  5.嚴禁亂攆職工戶搬家以及藉故不修房的現象。公社應負責加強宣傳教育。

  二、關於一般居民的房屋:

  1.一般居民戶在城區及郊區縣城鎮的出租房屋和多餘的房屋一律接管歸公。至於他們的留住房屋又不過寬的仍舊私有;住用過寬動員騰出一部分與出租房一併接管歸公;確實自願全部交公的,也可以接管。

  至於自住是否過寬,要實事求是地區別對待。對勞動人民要掌握從黨的原則,對華僑、烈軍屬以及有特殊需要的要照顧其具體情況。

  2.在一般農村中也有個別居民戶,出租房屋數量較多,而且這些房屋又是剝削或非法而來的,公社或街道辦事處也主張處理的,可以將出租房屋及多餘房屋按公房接管。

  三、關於地、富、反、壞、右分子的房屋:

  對於未改造好的地、富、反、壞、右分子,所有在城區及郊區縣城鎮的房屋,不論自住或出租一律接管歸公。但屬於當地農村公社監督勞動的,可以由有關部門處理。

  四、關於半工半農戶的房屋:

  屬於半工半農戶的房屋,根據「以農業收入為主,接農業戶對待,以工資收入為主,按居民戶對待」的原則處理。

  五、關於私有土地

  除按農村六十條規定,應歸生產隊所有者外,城市私有土地一律收歸國有。

  六、關於接管歸公房地遺留問題的處理

  1.房地接管前的債權債務,原則上由原房主自行處理。但也要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1)房主生活確有困難,欠銀行修房貸款無力償還可以酌情減免。

  (2)房客因修房向銀行貸款,房屋接管後,一般可以免還,但應照繳房租。

  (3)房客墊款修房,議定以租金抵還經查屬實,房屋接管後,可以承認其議定為有效,待抵清墊款後再起租。

  2.少數房主(或土地所有人)交出房地後,生活確實困難,由民政部門酌情處理(介紹參加勞動或社會救濟),如系職工戶由職工所在單位負責解決。

  3.歸公的房屋應連同院牆、樹木等地上物、附着物和有關設備一併歸公。

  七、關於取消經租房主的固定租金問題

  我局對固定租金已自九月一日起暫停發放。到目前也已有大多數經租房主向房管部門登記放棄了固定租金,因此,可報上級機關建議取消固定租金。

  對於經租房屋(包括未放棄固定租金的)可即全部改按公房租金標準計租。

  八、上述意見,政策性很強,應報市人委批准後再正式執行。在未批准前,可以作為內部掌握。但要特別注意,對於不該接管歸公的房屋,未接的就不要再接,已接的不要收租,但也不要退回產權;對於農業戶出租房屋的降租工作也暫不作處理。

  附註:一九六六年十月七日北京市人民委員會辦公廳秘書處電話通知:萬里同志指示:「自住的私房交給國家的,先不要收租。產權問題以後再說。」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