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4120號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京0108民初44120號

2019年9月26日

原告: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翠微路2號。

法定代表人:謝立群,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宏斌,北京市環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維多,北京市環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子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東路18號1號樓15層B-1508-076。

法定代表人:陳若君,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彥軍,北京市東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文,北京市東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儀公司)與被告北京子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子盟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漢儀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張宏斌、王維多,被告子盟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李彥軍、周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漢儀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子盟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即立即停止在互聯網中傳播「新蒂下午茶體」「新蒂下午茶桃心體」「新蒂下午茶music體」「新蒂繁星下午茶體」「新蒂下午茶加粗體」五種字體;2.子盟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即停止使用「新蒂」「新蒂下午茶」字體名稱;3.子盟公司賠償因侵害著作權給漢儀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4293000元及合理開支86800元(合理開支包括律師費6萬元、公證費26800元)。事實和理由:漢儀公司是中國大陸最早從事字形設計、字庫產品開發的企業。2016年11月1日漢儀公司經王維、周南新、閆瑨的合法授權,獨占取得包括「新蒂下午茶體」等新蒂系列字體的全部著作權。子盟公司曾與「新蒂下午茶體」的原始著作權人簽署《新蒂字體授權使用合作協議》,約定字體使用期間為2016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使用範圍為華為、小米、OPPO等手機應用平台,但子盟公司在協議履行過程中超出許可使用範圍,擅自將「新蒂下午茶體」改編為「新蒂下午茶桃心體」「新蒂繁星下午茶體」「新蒂下午茶music體」「新蒂下午茶加粗體」(以下簡稱被訴字體),並在漢儀公司向子盟公司發送《關於解除<新蒂字體授權使用合作協議>的通知函》(以下簡稱《通知函》)後,仍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新蒂下午茶體」及被訴字體,侵害了漢儀公司對「新蒂下午茶體」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改編權。同時,子盟公司擅自使用漢儀公司有一定影響力的字體名稱「新蒂」「新蒂下午茶」,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

子盟公司辯稱:1.子盟公司是在「新蒂下午茶體」原著作權人的授權範圍內使用該字體。授權合同約定子盟公司有權根據移動終端應用平台的技術要求等因素適當修改字體文件,且「新蒂下午茶體」的作者對此知曉,亦未提出任何質疑,說明認可子盟公司的行為,故其行為未侵害漢儀公司的著作權。2.被訴字體均是在「新蒂下午茶體」基礎上增加了不同的修飾,僅僅因不同標識的裝飾而採用不同字體名稱,修改單字的數量小,修改後的字體效果與原字體並無實質區別,並未形成新的作品,未侵犯「新蒂下午茶體」的改編權。3.子盟公司不存在違約情況,漢儀公司非合作協議當事人,無權解除合作協議,其亦未收到解除通知。4.子盟公司在授權範圍內使用「新蒂下午茶體」,未造成混淆,不構成不正當競爭。5.子盟公司未給漢儀公司造成損失,漢儀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無事實依據。綜上,子盟公司不同意漢儀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結合舉證質證情況、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如下:

一、與「新蒂下午茶體」著作權歸屬相關的事實

2013年11月11日,國家版權局就「新蒂下午茶體」頒發登記號為國作登字-2013-L-00114336號《作品登記證書》,其上載明該字體作者為王維,創作完成時間為2013年6月24日,首次發表時間為2013年6月28日。漢儀公司另提交在國家版權局登記備案的「新蒂下午茶體」的作品樣本(部分示例見附件圖1)。

2015年6月1日,王維、周南新、閆瑨共同簽署的《新蒂系列字體著作權人授權昆明泰克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商業代理授權細則》(以下簡稱《授權細則》)記載:新蒂系列字體著作權人王維、周南新、閆瑨,特此授權和委託昆明泰克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克公司)代理新蒂字體系列作品著作權授權使用各項事宜,並全權執行以下權利,包括與第三方簽訂著作權授權使用合同,監督相對方履行協議情況,以及依法解除相關協議;對侵權使用著作權作品的情況進行維權、索賠、維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權利;泰克公司有權轉授權上述權利。《授權細則》落款處有王維、周南新、閆瑨的簽字。

2016年11月1日,王維、閆瑨、周南新分別向漢儀公司出具《著作權轉讓證明》(以下簡稱《轉讓證明》),《轉讓證明》內容提及:王維將包括「新蒂下午茶體」在內的8種字體在全世界範圍內的全部著作權(包括但不限於美術作品、匯編作品和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永久地轉讓給漢儀公司,漢儀公司自2016年11月1日起獨占的享有「新蒂下午茶體」的全部著作權,截止至此日期之日,如果有尚未收取的許可費用,收取該等許可費用的債權也一併轉讓給漢儀公司。

登記號為國作登字-2017-F-00322104的《作品登記證書》顯示:申請者漢儀公司經王維轉讓,於2016年11月1日取得了「新蒂下午茶體」在全球範圍的著作權,登記日期為2017年3月3日。

2016年11月1日,泰克公司向漢儀公司出具《授權函》,其上載明:就與新蒂系列字體有關的已簽署的協議,特此授權和委託漢儀公司全權執行,包括以下權利:1.有權對新蒂系列字體著作權轉移日期之前發生的侵權使用進行維權、索賠;2.有權要求相對方履行協議以及依法解除相關協議;3.有權使用目前為泰克公司所註冊的「新蒂字體」商標,包括當該商標轉移至昆明新蒂創意設計有限公司時,至漢儀公司與昆明新蒂創意設計有限公司簽署的合作協議到期屆滿時為止;4.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

漢儀公司主張本案中「新蒂下午茶體」構成美術作品,其享有「新蒂下午茶體」的全部著作權,有權對侵害「新蒂下午茶體」著作權的行為進行維權。

子盟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不持異議,認可漢儀公司享有「新蒂下午茶體」的著作權,亦認可泰克公司系王維行使著作權的代理公司及泰克公司對外簽署合同的效力。

二、子盟公司與王維等作者之間的合作關係

2016年9月1日,王維、周南新、閆瑨作為甲方,泰克公司作為甲方代理人與乙方子盟公司簽訂《新蒂字體授權使用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合作協議約定:甲方授權乙方在授權期限內為包括「新蒂下午茶體」在內的字體在授權的手機平台,將字體作為移動設備界面裝飾、替換系統字體為目的的唯一發布者。授權手機平台包括:酷派手機應用平台、小米手機應用平台、OPPO手機應用平台、華為手機應用平台、魅族手機應用平台、vivo手機應用平台、金立手機應用平台、樂視手機應用平台以及使用「阿里雲OS(YunOS)」的手機應用平台,授權期間為自2016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所有授權的字體文件供用戶在該等公司的移動設備系統範圍內,以作為移動設備界面裝飾、替換系統字體為目的,有償或無償下載。個人用戶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在該等平台取得字體後,不作為商業用途。乙方所獲得的授權,僅限於代理發布上述手機品牌平台的自有應用商城所提供的替換系統字體服務。乙方所獲得授權不包括通過第三方應用替換系統字體或在第三方應用中使用字體作為圖片裝飾、應用界面文字、應用素材等使用,無論第三方應用是否運行於任何或所有該協議中所列的9個手機品牌或平台。第三方應用的定義是除上述9個手機應用平台以外,第三方開發的移動設備應用程序。著作權人交付被授權人的字體文件,以新蒂字體官方網站(sentyfont.com)所發布的字體、以及著作權人在國家版權局備案的文件樣本為準。被授權人有權根據移動終端應用平台的技術要求等因素,適當修改字體文件,如被授權人發布經修改的上述字體作品,所由此產生的包括但不限於技術問題、著作權問題,著作權人均不承擔任何責任。被授權人接受本授權書,即視為其接受字體作品的ttf文件為可用的、符合驗收標準的作品,除負責修改錯字外,著作權人無需就字體作品作出任何修改,無需提供任何技術支持。協議價格部分約定,被授權人向著作權人代理人支付250000元,在授權期限內被授權人在本授權書中所列的移動應用商店平台所得的字體銷售收入,由被授權人自行處置……被授權人向著作權人代理人支付授權費用,即表明被授權人同意本授權書中的條款……如被授權人違反上述條款或因被授權人過錯導致著作權人及「新蒂字體」受到不良影響,著作權人有權隨時撤回本授權書。

王維、周南新、閆瑨、泰克公司亦出具相關授權書,授權書內容與合作協議內容基本一致。

三、漢儀公司主張子盟公司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漢儀公司主張,子盟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將「新蒂下午茶體」改編成「新蒂下午茶桃心體」「新蒂繁星下午茶體」「新蒂下午茶music體」「新蒂下午茶加粗體」四種字體(即被訴字體,部分示例見附件圖2、圖3、圖4、圖5)並發布於小米、OPPO、華為榮耀、vivo、魅族、金立、樂視七個手機應用平台(以下簡稱涉案平台)供用戶下載使用,侵害了漢儀公司對「新蒂下午茶體」享有的改編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在漢儀公司向子盟公司發出《通知函》後,子盟公司仍在涉案平台提供「新蒂下午茶體」的下載服務,侵害了漢儀公司對「新蒂下午茶體」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一)關於漢儀公司主張子盟公司未經許可改編並發布被訴字體的行為

(2017)京方正內經證字第06322號公證書記載:2017年3月30日,啟動MI手機(小米手機),恢復手機出廠設置並重置手機,瀏覽小米手機的全部參數後返回「設置」界面,點擊其中的「個性主題」選項,並進入「在線主題」頁面,在搜索欄內輸入「新蒂」,點擊搜索結果的「相關字體」,進入頁面顯示有「新蒂下午茶體」「新蒂下午茶加粗體」「新蒂下午茶music體」「新蒂下午茶桃心體」等字體,依次點擊上述字體,預覽示例字體樣式,其中顯示「新蒂下午茶加粗體」下載費9米幣、「新蒂下午茶music體」「新蒂下午茶桃心體」下載費12米幣。在搜索欄中輸入「繁星」進行檢索,點擊下拉菜單中的「繁星下午茶體」,預覽該示例字體樣式,顯示「繁星下午茶體」下載費12米幣。

(2017)京方正內經證字第06323號公證書記載:2017年3月30日,啟動honor手機(華為榮耀手機)並恢復出廠設置,瀏覽榮耀手機的參數信息。點擊手機主頁面中的「主題」圖標進入相應頁面,選擇其中的「字體」選項並在該頁面中的搜索欄內輸入「下午茶」,顯示有「新蒂下午茶體」「新蒂下午茶music體」「新蒂下午茶桃心體」「新蒂下午茶加粗體」「新蒂繁星下午茶體」等字體,依次點擊上述字體可預覽字體示例樣式,發布時間均為2017年3月9日,其中「新蒂繁星下午茶體」的下載量為1248、下載費8元,「新蒂下午茶music體」下載量為1184、下載費6元,「新蒂下午茶桃心體」下載量為11812、下載費9元,「新蒂下午茶加粗體」下載量為8665、下載費8元。

(2017)京方正內經證字第06324號公證書記載:2017年3月30日,啟動LeEco手機(樂視手機)並恢復出廠設置,瀏覽樂視手機的參數信息。返回手機主頁面,點擊並進入其中的「主題商店」應用,點擊頁面底部的「字體」選項,首頁熱門字體中發布有「新蒂下午茶music體」「新蒂下午茶桃心體」「新蒂繁星下午茶體」「新蒂下午茶體」「新蒂下午茶體加粗」等字體,依次點擊上述字體可預覽示例字體樣式,顯示上述字體的發布者均為「子盟字庫」,其中「新蒂下午茶加粗體」的下載量為305、「新蒂下午茶體」的下載量為583、「新蒂下午茶music體」的下載量為1031、「新蒂下午茶桃心體」的下載量為350、「新蒂繁星下午茶體」下載量為396,下載費均為6元。

(2017)京方正內經證字第06325號公證書記載:2017年3月30日,啟動vivo手機並恢復出廠設置,點擊進入手機主頁面的「i主題」應用,點擊應用底部的「字體」選項進入相應頁面,在頂部搜索欄內輸入「新」進行搜索,點擊搜索結果中的「新蒂繁星下午茶體」,可瀏覽該字體示例字體樣式,顯示作者為子盟、下載次數10萬+、下載費6V鑽,可試用,版本為V3.0.0/2月15日。

(2017)京方正內經證字第06326號公證書記載:2017年3月30日,啟動MEIZU手機(魅族手機)並恢復出廠設置,查看魅族手機相關參數後返回手機主頁面,點擊進入「主題美化」應用,在搜索欄內輸入「下午茶」,點擊下拉菜單中的「繁星下午茶」進行搜索,搜索結果包含有「新蒂下午茶加粗體」「繁星下午茶體」「新蒂下午茶體」等字體,依次點擊上述字體可預覽示例字體樣式,其中「繁星下午茶體」介紹顯示「繁星下午茶體是在新蒂下午茶體基礎上增加星星等效果,既有手寫風格,又非常好玩」,發布時間為2016年1月12日、下載次數為2萬+、下載費6元,可試用;「新蒂下午茶加粗體」介紹顯示「新蒂下午茶加粗體是在新蒂下午茶基礎上適當加粗的版本,更加適合高清屏幕閱讀」,發布時間為2月23日,下載次數為6萬+、下載費為9元,可試用;「新蒂下午茶體」發布主體為子盟,發布時間為2016年6月17日,下載次數為4萬+、下載費為6元,可試用。

(2017)京方正內經證字第06327號公證書記載:2017年3月30日,啟動GIONEE手機(金立手機)並恢復出廠設置,查看手機參數後點擊進入手機主頁面中的「主題公園」應用,點擊該應用首頁的「字體」選項進入相關頁面,顯示「字體」板塊下發布有「新蒂下午茶體」「新蒂下午茶加粗體」「新蒂下午茶桃心體」「新蒂繁星下午茶體」,依次點擊上述字體可瀏覽示例字體樣式,其中「新蒂下午茶體」字體更新時間為2016年12月2日、下載數量為411、下載費為6.99A幣,可試用;「新蒂下午茶加粗體」字體更新時間為2017年2月3日、下載數量為239、下載費為6.99A幣,可試用;「新蒂下午茶桃心體」更新時間為2016年12月9日、下載數量為790、下載費為6.99A幣,可試用;「新蒂繁星下午茶體」字體更新時間為2016年12月11日、下載數量為621、下載費為6.99A幣,可試用。

(2017)京方正內經證字第06328號公證書記載:2017年3月30日,啟動OPPO手機並恢復出廠設置,查看手機參數後點擊進入手機主頁面中的「主題商店」,在搜索欄內輸入「新蒂」選擇「字體」進行搜索,搜索結果列表中包含有「下午茶體」「下午茶桃心體」「下午茶加粗體」「繁星下午茶體」等字體。其中「下午茶體」更新於2017年1月9日,下載量2.9萬次,「下午茶桃心體」更新於2017年1月16日、下載量4.2萬次,「下午茶加粗體」更新於2017年1月3日、下載量2.1萬次,「繁星下午茶體」更新於2017年1月3日,下載量9855次,上述字體下載均需6可幣。在搜索欄內輸入「music」進行檢索,未檢索到與此相關的字體。

漢儀公司另提交被訴字體與「新蒂下午茶體」的示例字體比對表(以下簡稱比對表),證明被訴字體系在「新蒂下午茶體」基礎上通過添加點綴性元素進行修飾,形成了與「新蒂下午茶體」不同的新作品,系改編作品。比對表顯示:「新蒂下午茶桃心體」中的「兒、電、讀、廣、訂、沖、充、發、冰、泊、闖、閉、產、卜、尺、拔、泛、妒、詞、房」20個單字系在「新蒂下午茶體」基礎上通過添加桃心元素的效果進行修飾。「新蒂繁星下午茶體」中的「兒、卜、冰、妨、創、墳、把、扳、定、發、怖、材、邊、村、到、寸、飛、非、阿、廢」20個單字系在「新蒂下午茶體」基礎上添加星星元素的效果進行修飾。「新蒂下午茶music體」中的「不、丙、充、產、付、便、份、倒、乏、何、付、乖、伙、件、從、乎、仇、交、花、互」20個單字系在「新蒂下午茶體」基礎上通過添加音樂符號及五線譜元素的效果進行修飾。「新蒂下午茶加粗體」中的「元、兔、公、養、冊、冠、決、涼、鳳、擊、入、內、全、兩、八、六、兮、蘭、共、關」20個單字系在「新蒂下午茶體」基礎上採用適當加粗的方式進行修飾。為進一步證明被訴字體在實際使用時,能夠從整體上展現出不同於「新蒂下午茶體」風格和式樣的效果,漢儀公司提交了「新蒂下午茶體」及四種被訴字體在手機展示相同文字內容的打印件(見附件圖6)。

據此,漢儀公司主張子盟公司未經許可,擅自改編被訴字體,並在小米手機、華為榮耀手機、樂視手機、vivo手機、魅族手機、金立手機、OPPO手機應用平台(即涉案平台)發布並提供被訴字體的下載服務,侵害了漢儀公司對「新蒂下午茶體」享有的改編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

子盟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不持異議,亦認可上述公證書、比對表中的被訴字體是其製作並發布於涉案平台中,但子盟公司表示,其與「新蒂下午茶體」的原著作權人王維自2014年起即開始合作,其系在授權範圍內使用該字體,相關授權明確其有權根據移動終端應用平台的技術要求等因素適當修改字體文件,且王維知曉其修改行為,未反對並續約,故其行為並未侵權。為此,子盟公司提交了王維和泰克公司等出具的授權期限自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授權書》、王維出具的授權書複印件、王維和泰克公司等出具的授權時間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授權書》,上述授權書均載明,王維、泰克公司等將「新蒂下午茶體」授予子盟公司發布於酷派手機、小米手機、OPPO手機應用平台等,供用戶在該等公司的移動設備系統範圍內,以作為移動設備界面裝飾、替換系統界面字體為目的,有償或無償下載,子盟公司有權根據移動終端應用平台的技術等因素,適當修改字體文件。子盟公司另提交「新蒂下午茶體」及被訴字體在小米手機應用平台的創建時間列表,顯示創建時間分別在2015年2月至2016年12月期間。

子盟公司另表示,「新蒂下午茶加粗體」系王維發送給子盟公司,並提交了電子郵件打印件。其上顯示,2015年1月12日,王維向子盟公司相關工作人員發送的主題為「新蒂字體企業年費用戶字體列表」的電子郵件,附件內容包括新蒂下午茶加粗版文件,郵件正文提及:「附件中是四個未提供公開下載的字體文件,分別是:……新蒂下午茶體加粗版(用於移動設備-加粗並減少行距)」。

漢儀公司認可上述《授權書》的真實性,但認為與本案無關,電子郵件無法證明王維將「新蒂下午茶加粗體」授權給子盟公司使用。漢儀公司否認上述創建時間列表的真實性。漢儀公司表示,王維等作者並未授予子盟公司相關的著作權權利,更未授予其「新蒂下午茶體」的改編權,雙方的合作協議系委託代理協議,合作協議中約定的對字體文件的修改僅指為了適應手機應用平台的需要進行的技術性修改,不包含對字體的改編。為此,漢儀公司提交了如下證據:1.王維於2018年4月11日出具《說明》,其上載明,在簽署合作協議之後,為了向相關平台表明子盟公司的身份和合作協議的存在,王維及其他有關著作權人又與泰克公司出具了授權文件,該授權文件屬於合作協議的附件;合作協議為委託代理協議,該協議中王維作為「新蒂下午茶體」的原著作權人,僅授權子盟公司合作協議中所述的手機應用平台作為代理方代為發布相關字體,子盟公司所獲得的授權,僅限於代理發布約定手機品牌平台的自有應用商城所提供的替換系統字體服務,該協議不涉及「新蒂下午茶體」等字體的任何著作權利的授權許可,且未授予子盟代理維權的權利。2.王維於2018年4月20日出具的《說明》,內容提及:合作協議中未授予子盟公司修改、改編「新蒂下午茶體」等字體的權利,王維將「新蒂下午茶體」著作權轉讓予漢儀公司前,曾要求子盟公司撤下當時手機平台上未知網絡作者篡改的「新蒂下午茶桃心體」,但子盟公司拒絕,無奈王維提議子盟公司可以在「新蒂下午茶體」上添加桃心符號,但必須與既有的「新蒂下午茶桃心體」「新蒂下午茶體」完全不同,且不能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名稱,此次溝通以撤下侵權篡改字體為討論出發點,並未達成授權,不意味王維認可「新蒂下午茶桃心體」及後來發現的各種篡改衍生字體。鑑於「新蒂下午茶體」現有作品的著作權都已經在2016年11月全部轉移至漢儀公司,漢儀公司隨即取得了對新蒂字體著作權人與既往被授權人合同的各項權利,包括合同解釋權、解除權等。該《說明》還載明,王維作為多年從事字體設計的工作人員,根據實際工作經驗,對字體根據移動客戶端要求進行適當修改時,是指調整字體的行距寬窄、粗細、字符間距等,以適應高分辨率小尺寸移動設備的顯示要求。

子盟公司認可上述《說明》的形式真實性,亦認可王維的簽字真實性,但認為上述兩份《說明》為證人證言,王維未出庭作證,且與漢儀公司之間有合作關係,故其內容無證明力。子盟公司強調,其根據合作協議支付了相關的授權費用,故合作協議屬於授權許可使用協議;根據2018年4月20日的《說明》可知「新蒂下午茶桃心體」是未知網友修改非子盟公司修改,王維授權子盟公司可以在「新蒂下午茶體」上添加桃心標識。

子盟公司還主張,被訴字體與「新蒂下午茶體」並無明顯區別,僅是在該字體的基礎上增加了不同的裝飾,不具有獨創性,且進行修改的單字數量少,未形成新的作品,不構成對該字體的改編。為此,子盟公司提交了其自行統計的列表,並表示「新蒂下午茶桃心體」共有7525個文字,其中添加桃心元素的字體為428個;「新蒂下午茶music體」共有文字7097個,其中添加音樂符號元素的文字為169個;「新蒂繁星下午茶體」共有文字7097個,其中添加星星元素的文字為794個。

漢儀公司主張,子盟公司提出的添加元素文字的占比未考慮西文字體以及相關標點符號,且對字庫字體的改編通常是對原字庫個別字在個別偏旁上融入添加獨創元素進行點綴,這種點綴在數量上要恰到好處,既體現融入的新的創作表達和風格,又不能過度點綴。同時,選擇哪些字以及每個字的哪個位置進行點綴和裝飾,用何種美術表達來點綴及修飾,均體現了作者的獨創性表達。故不能僅以改編字數的多少來判斷是否具有獨創性。另,漢儀公司還提交了部分字體設計師出具的關於改編字庫的《說明》,該《說明》提及,改編字庫時,通常是針對主題進行裝飾元素的提煉,從提煉的元素中篩選與字形適配的字進行創作,未限定改編的字數和改編哪些固定的字。對字體的改變通常以修改字體輪廓、添加裝飾元素為主,不宜過度修改和美化。子盟公司認為該《說明》屬於證人證言,是單方出具的,不具有證明力。

(二)關於漢儀公司主張合作協議解除後子盟公司仍提供「新蒂下午茶體」、被訴字體下載服務的行為

漢儀公司主張,因子盟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將「新蒂下午茶體」進行改編,違反合作協議約定,其多次與子盟公司通過電子郵件溝通,但無果,後漢儀公司於2017年4月27日解除了該合作協議。為此,漢儀公司提交了其與子盟公司就解除合作協議溝通情況的往來電子郵件、2017年向子盟公司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的《通知函》及於2018年4月8日向子盟公司郵寄的《關於:重申解除<新蒂字體授權使用合作協議>》(以下簡稱《重申解除函》)及EMS郵單。上述證據顯示:

2017年4月7日,漢儀公司委託代理人張宏斌向子盟公司發送侵權警告的電子郵件,要求子盟公司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2017年4月9日,子盟公司史一江將該侵權警告電子郵件轉發給王維,並表示其經王維授權可「在字體上增加一些元素進行修改」,希望王維回覆說明化解雙方誤解。同日,王維向子盟公司史一江、漢儀公司左佳卿發送郵件提及:「《律師函》中有一些不太準確的地方,新蒂字體之前授權給子盟公司的授權協議中,確實有提到大致內容為『子盟公司在把字體發布到相關手機平台時,有權進行適當的修改以符合發布的技術條件,但不得侵犯第三方著作權及其他權利』(由於全部合同已經移交給漢儀備案,準確敘述方式請二位看手中的合同);《律師函》中提到的「新蒂下午茶體加粗版」是新蒂字體官方提供的版本(僅從名字判斷),其他版本均不是新蒂字體及其作者發布的原始版本。」2017年4月27日,漢儀公司左佳卿發郵件表示與新蒂字體著作權糾紛已委託環球律師事務所張宏斌律師處理。同日,張宏斌向子盟公司史一江發送主題為「關於解除合作協議的通知函」,郵件提及:因子盟公司超過許可範圍而修改並發布修改後的新蒂字體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合作協議的根本違反,故向子盟公司發送解除通知書,要求子盟公司立即按照郵件附件通知函的要求,停止一切違約及侵權行為。附件《通知函》載明:漢儀公司已經獲得王維等以及泰克公司的授權,有權代為執行其簽署的與新蒂系列字體有關的協議,包括有權要求相對方履行協議以及依法解除相關協議。新蒂系列字體原著作權人王維等與子盟公司於2016年9月1日簽訂了合作協議,許可子盟公司將相關新蒂系列字體於約定的手機平台發布。但子盟公司擅自修改、改編相關新蒂系列字體,並公開以「新蒂」名稱發布修改、改編後的字體,上述行為已經超出了合作協議許可範圍,構成對合作協議的違反,同時構成對相關著作權的侵害,對新蒂系列字體及著作權人造成了不良影響。合作協議約定「如被授權人違反上述條款,或因被授權人的過錯導致著作權人及『新蒂字體』受到不良影響,著作權人有權隨時撤回本授權書。」且《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根據上述合作協議的條款及合同法的規定,漢儀公司有權並決定解除合作協議,特此通知貴公司。合作協議自本函發出時解除,相關的授權或許可同時終止,子盟公司應立即停止使用任何新蒂系列字體(包括但不限於立即停止發布、修改、改編新蒂系列字體或發布經修改、改編後的新蒂系列字體),並應立即停止使用「新蒂」名稱發布、宣傳任何字體。2017年4月28日,子盟公司史一江回復電子郵件稱其已委託律師處理此事。

子盟公司認可上述往來電子郵件的真實性,並表示根據電子郵件往來內容,王維曾確認「新蒂下午茶加粗版」屬於「新蒂下午茶體」的官方版本,子盟公司有權發布。

2018年4月8日,漢儀公司向子盟公司發送了《重申解除函》EMS郵件,其中提及,漢儀公司已經於2017年4月27日通過電子郵件向子盟公司發送了《通知函》,且子盟公司負責人已回復,但至今子盟公司仍持續發布新蒂系列字體,漢儀公司重申,合作協議已經於2017年4月27日終止,子盟公司持續發布的行為構成對漢儀公司著作權的侵害。郵單寄存聯顯示2018年4月8日發送至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信息路科貿大廈D座8a90,收件人為子盟公司法定代表人陳若君。子盟公司認可該地址為其公司當時的經營地,亦認可該EMS郵件顯示已簽收,但否認收到該EMS郵件,並強調,漢儀公司非合作協議簽訂主體,無權解除合作協議。

漢儀公司主張,雙方合作協議解除後,子盟公司仍在互聯網上提供「新蒂下午茶體」、被訴字體的下載服務,侵害了漢儀公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為此,漢儀公司提交了(2017)京方正內經證字第10452號公證書(以下簡稱第10452號公證書)予以證明,該公證書記載:2017年5月24日,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公證員啟動honor手機(華為榮耀手機)並恢復出廠設置,點擊手機主頁面中的「主題」,在進入的頁面點擊「字體」,在搜索欄內輸入「新蒂」,搜索結果中包含「新蒂下午茶體」「新蒂下午茶加粗體」「新蒂下午茶桃心體」「新蒂繁星下午茶體」「新蒂下午茶music體」等新蒂系列字體,其中「新蒂下午茶體」購買需6元;「新蒂下午茶加粗體」發布時間為2017年5月16日,下載量9980,購買需8元;「新蒂下午茶桃心體」發布時間2017年5月12日,下載量為12699,購買需9元;「新蒂繁星下午茶體」發布時間2017年3月9日,下載量1465,購買需8元;「新蒂下午茶music體」發布時間2017年3月9日,下載量1423,購買需6元;上述字體付費後均可下載並安裝應用。

子盟公司認可第10452號公證書的真實性,亦認可其仍提供「新蒂下午茶體」及被訴字體的下載服務,但表示,雙方合作協議仍在有效期內,故其行為未侵權。

四、漢儀公司主張子盟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漢儀公司主張,「新蒂」「新蒂下午茶」屬於有一定影響的知名字體名稱,子盟公司未經許可在被訴字體上使用「新蒂」「新蒂下午茶」名稱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為證明漢儀公司的知名度及「新蒂」「新蒂下午茶」作為字體名稱的知名度情況,漢儀公司提交了如下證據:

1.榮譽證書。包括2014年、2017年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向漢儀公司頒發的有效期為3年的「北京市設計創新中心」榮譽證書,漢儀公司因案外字體獲得的設計獎項證書,以及漢儀公司獲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2.《商標許可協議》。載明:泰克公司將第13494833號、16028787號「新蒂字體」商標排他許可漢儀公司作為字庫/字體產品的名稱或商標使用,且漢儀公司可將以「新蒂字體」命名的字庫或字體產品進行作品著作權登記等,許可期限自2017年2月3日至2022年2月3日。 3.新蒂字體官網(www.sentyfont.com)網頁打印件,打印件顯示漢儀字庫發布有漢儀新蒂唐朝體、新蒂泡芙體、新蒂金鐘體、新蒂雪山體等字體。

子盟公司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但認為與本案無關。子盟公司強調,其是根據合作協議在授權範圍內發布「新蒂下午茶體」及新蒂系列字體,不會造成公眾混淆,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五、其他

庭審中雙方均認可子盟公司仍在涉案平台中提供「新蒂下午茶體」及被訴字體下載服務,涉案行為尚未停止。

漢儀公司另提交其自行統計的子盟公司在涉案平台發布被訴字體收入表(見附件圖7)及相應的網頁打印件,統計表中包括OPPO、華為、魅族、vivo、樂視手機平台中被訴字體的下載單價及下載量,漢儀公司根據該下載量以及字體發布者獲得銷售收入百分之70%的行業慣例,估算了子盟公司的獲利,在此基礎上估算金立、小米手機平台的收入情況,並據此主張經濟損失賠償額為429.3萬元。網頁打印件顯示,OPPO、魅族、vivo手機平台被訴字體均可免費試用。華為手機平台、樂視手機平台被訴字體無法免費試用。子盟公司認可統計表中被訴字體的單價及字體發布者獲得銷售收入百分之70%的行業慣例,但否認下載量的真實性,並指出下載量非銷售量,被訴字體在涉案平台均可免費試用,僅有華為平台因未提供試用功能,故該平台下載量系真實下載量,但其中亦包含測試使用的次數。

漢儀公司主張為本案支付了律師費和公證費,提交了金額為1600元、5600元的北京市方正公證處開具的發票兩張,提交了金額為43950元、60000元的律師費發票兩張及漢儀公司與北京市環球律師事務所簽訂的《法律服務協議》。

以上事實,有漢儀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記證書》《轉讓證明》《授權細則》《授權函》、合作協議、公證書、通知函、《重申解除函》、郵單、《說明》、網頁打印件、電子郵件、比對表、樣本文件、商標許可協議、榮譽證書、字體收入表、發票、《法律服務協議》,子盟公司提交的《授權書》、合作協議、字體創建記錄打印件、電子郵件、統計列表以及本院證據交換筆錄、開庭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漢字作為一種文字,雖有固定的書寫規範,但在字形、結構搭配、筆畫粗細、走向等均可以展現不同的表達風格和樣式,有較大的創作空間,不同的設計者根據設計思路的不同可以產生不同的字體,當該字體具有審美意義時,可以作為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具體到本案中,「新蒂下午茶體」是字體設計人員創作出的具有統一藝術設計風格的字體,呈現出不同於公有領域字體的書寫風格,即筆法線條圓滑流暢、沒有分明稜角、筆畫蕭疏,展現出一種舒緩、輕鬆的特點,並充滿手寫感,在筆畫間結構的搭配、筆畫的粗細、曲直、長短等方面都融入了字體設計人員對字體美感的把握和對設計形態的取捨,體現了設計人員的個性化風格,具有獨創性,屬於有一定審美意義的字體,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當事人提供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底稿、合法出版物、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認定作品著作權的證據。本案中,結合漢儀公司提交的《作品登記證書》《授權細則》《授權函》《轉讓證明》等證據,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能夠證明漢儀公司經「新蒂下午茶體」原始著作權人的合法受讓,依法取得「新蒂下午茶體」的著作權及相關維權權利,子盟公司對漢儀公司享有該字體著作權的事實亦不持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漢儀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害「新蒂下午茶體」著作權的行為提起訴訟。

結合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可以歸納為:一是子盟公司的涉案行為是否侵害了「新蒂下午茶體」的改編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二是子盟公司的涉案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三是子盟公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子盟公司的涉案行為是否侵害「新蒂下午茶體」的改編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

本院認為,首先應先判斷被訴字體是否構成對「新蒂下午茶體」的改編;如構成,再判斷子盟公司改編並發布被訴字體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最後再判斷漢儀公司發出解除通知後,子盟公司仍在涉案平台提供「新蒂下午茶體」是否侵權。

(一)關於被訴字體是否構成對「新蒂下午茶體」的改編

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行使改編權所形成的改編作品,是在保持原有作品基本表達的基礎上,對原有表達加以發展變化而形成的有獨創性的新作品。本案中,將被訴字體「新蒂下午茶桃心體」「新蒂繁星下午茶體」「新蒂下午茶music體」與「新蒂下午茶體」進行比對可知,一方面,上述三種被訴字體中的筆法線條走向、粗細彎直程度、筆畫輪廓等方面均與「新蒂下午茶體」基本一致,保留了「新蒂下午茶體」的原有書寫風格;另一方面,三種被訴字體在部分使用頻率高的常見單字偏旁部首上或選取合適位置分別通過添加桃心元素、星星元素、音樂符號及五線譜元素進行美化、修飾,使得該三種被訴字體呈現了不同的表達風格。結合漢儀公司提交的圖6,在具體應用場景下,分別使用該三種被訴字體與「新蒂下午茶體」編輯相同的文字內容,所呈現的視覺效果、表達風格均有別於「新蒂下午茶體」。可見上述三種被訴字體是在「新蒂下午茶體」原有的字形風格和樣式基礎上進行再設計,通過添加特定、風格統一的圖案元素進行美化,既保留了「新蒂下午茶體」的基本表達,同時又在部分單字的特定位置添加相應圖案、元素進行裝飾,融入了新的字體創作表達風格,故該三種被訴字體在元素添加位置及數量、點綴圖案選擇等設計方面都體現了字體設計者的獨特選擇與審美判斷,構成了對「新蒂下午茶體」的改編。

至於子盟公司提出前述三種被訴字體與「新蒂下午茶體」無區別,涉及添加裝飾元素的單字少,未形成新的作品的抗辯,本院認為,雖三種被訴字體中涉及添加桃心元素、星星元素、音樂符號及五線譜元素的漢字字數占比不高,但一方面,限於漢字基本構造特點,對字體的美化修飾空間較小,在進行字體改編時,使用何種表達來進行點綴及修飾、哪些單字適合融入相關裝飾元素以及具體每一個單字應選擇哪個部分可融入相關裝飾元素,使得字體呈現不同的風格,均體現了設計者個性化的表達;另一方面,本案中三種被訴字體用於移動設備界面裝飾、替換系統字體等場景,涉及添加相關元素的漢字均為字庫中日常交流使用頻率較高的漢字,使三種被訴字體在日常使用中已經能夠達到突出被訴字體獨創性特點的效果,呈現出不同於「新蒂下午茶體」的風格和樣式。故對子盟公司的該項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採信。

(二)子盟公司改編並發布被訴字體是否侵權

針對子盟公司主張其系在「新蒂下午茶體」原著作權人的授權範圍內修改該字體的辯稱,本院認為,根據合作協議的約定,子盟公司僅有權根據移動端應用平台的技術要求等因素,適當修改字體文件,此種修改應理解為為適應移動應用平台操作系統、分辨率等客觀技術條件不同的情況作出的對字體文件技術上的調整,並不涉及對相關字體添加圖案、元素,更未涉及對字體風格、表達等方面進行改編之授權。加之,王維出具《說明》亦載明「此種修改系調整字體行距、字符間距等,以適應高分辨率小尺寸移動設備的顯示要求」「合作協議中未授予子盟公司修改、改變『新蒂下午茶體』等字體的權利」,可見,王維並未授予子盟公司修改、改編「新蒂下午茶體」的權利。故對子盟公司的該項辯稱,本院不予採信。至於子盟公司提出王維知曉其修改行為未反對等抗辯意見,亦無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亦不予採信。

綜上,本院認定,子盟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將「新蒂下午茶體」改編成「新蒂下午茶桃心體」「新蒂繁星下午茶體」「新蒂下午茶music體」三種被訴字體,侵害了漢儀公司對「新蒂下午茶體」享有的改編權。同時,子盟公司將該三種被訴字體發布於涉案平台,使公眾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三種被訴字體,侵害了漢儀公司就「新蒂下午茶體」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至於「新蒂下午茶加粗體」,本院認為,該字體僅是「新蒂下午茶體」的加粗版,其變化主要體現在筆畫的粗細上,未在「新蒂下午茶體」基本表達之上融入其他具有獨創性的表達,未形成新的作品,故不構成對「新蒂下午茶體」的改編。至於子盟公司發布「新蒂下午茶加粗體」是否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首先,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而本案中,合作協議既無授權子盟公司加粗「新蒂下午茶體」的相關約定,對字體的加粗亦不屬於合作協議約定子盟公司根據移動端應用平台的技術要求等因素適當修改字體文件的範圍;其次,王維向子盟公司發送的電子郵件無授權子盟公司可加粗「新蒂下午茶體」的意思表示;再次,子盟公司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就許可使用「新蒂下午茶加粗體」或允許子盟公司加粗「新蒂下午茶體」訂立了協議,亦無其他證據證明雙方以實際行動達成了協議。綜上,本院認為,子盟公司系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用戶提供「新蒂下午茶加粗體」,侵害了漢儀公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三)子盟公司在漢儀公司發出解除通知後仍提供「新蒂下午茶體」下載服務是否侵權

本院認為,要認定子盟公司是否構成侵權,首先要判斷合作協議是否已經解除。本院做如下分析:第一,結合王維等人向泰克公司出具的《授權細則》《轉讓證明》及泰克公司向漢儀公司出具《授權函》的內容可知,漢儀公司經受讓獲得「新蒂下午茶體」的著作權,漢儀公司有權對「新蒂下午茶體」著作權轉移之前發生的侵權行為進行維權,有權要求被授權的相對方履行協議以及依法解除相關協議。其次,漢儀公司曾於2017年4月7日向子盟公司發送相關電子郵件,要求子盟公司停止涉案行為,子盟公司亦進行了回復並請「新蒂下午茶體」原著作權人王維與漢儀公司進行溝通,可見子盟公司已知曉漢儀公司經受讓獲得「新蒂下午茶體」的著作權,合作協議的相關主體已變更為漢儀公司。再次,合作協議約定「如被授權人違反合作協議條款或被授權人過錯導致著作權人及新蒂字體受到不良影響,著作權人有權隨時撤回該授權」,而根據合作協議的授權內容,子盟公司僅享有在授權手機應用平台中發布「新蒂下午茶體」的權利,在合作協議授權範圍內未取得對「新蒂下午茶體」的改編權,故在前述本院已認定子盟公司未經許可擅自改編「新蒂下午茶體」並通過涉案平台傳播被訴字體的情況下,子盟公司的行為已經根本違反了合作協議的約定,致使合作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漢儀公司有權依據合作協議的約定行使解除權。子盟公司否認漢儀公司有權解除合作協議,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對其該項辯稱不予支持。

鑑於合同自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本案中,漢儀公司於2017年4月27日以電子郵件方式向子盟公司發送了《通知函》,後子盟公司亦對該封郵件進行了回復,可見子盟公司收到了該《通知函》。綜上,本院認定合作協議於《通知函》到達子盟公司時解除。

在合作協議解除後,子盟公司未經許可,仍在涉案平台上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新蒂下午茶體」,使相關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或地點獲得「新蒂下午茶體」,侵害了漢儀公司對「新蒂下午茶體」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綜上,子盟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將「新蒂下午茶體」改編成「新蒂下午茶桃心體」「新蒂繁星下午茶體」「新蒂下午茶music體」並在涉案平台上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被訴字體,侵害了漢儀公司對「新蒂下午茶體」享有的改編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其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新蒂下午茶加粗體」,在合作協議解除後仍在涉案平台上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新蒂下午茶體」,亦侵害了漢儀公司對「新蒂下午茶體」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二、子盟公司的涉案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漢儀公司主張,「新蒂」「新蒂下午茶」屬於有一定影響的知名字體名稱,子盟公司未經許可在被訴字體上使用「新蒂」「新蒂下午茶」名稱的行為亦構成不正當競爭。對此,本院認為,漢儀公司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新蒂」「新蒂下午茶」名稱在字體產品中具有一定影響力,其提交的榮譽證書均與「新蒂」字體無關,相關商標許可使用協議亦難以證明「新蒂」名稱的知名度,故本院對漢儀公司主張子盟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的相關主張不予支持。

三、關於子盟公司的法律責任

子盟公司應當為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關於停止侵權,子盟公司應立即停止涉案行為,即立即停止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新蒂下午茶體」「新蒂下午茶桃心體」「新蒂下午茶music體」「新蒂繁星下午茶體」「新蒂下午茶加粗體」五種字體。關於具體的賠償數額,漢儀公司雖提交了被訴字體在部分平台的下載量及下載單價用以證明子盟公司的違法所得,但一方面OPPO、魅族、vivo手機平台網頁打印件中均顯示被訴字體可免費試用,且子盟公司認可下載量的華為手機平台以及不提供試用功能的樂視手機平台顯示的下載量遠低於OPPO、魅族、vivo手機平台,故相關下載量並不當然等同於銷售量;另一方面,小米、金立手機平台並無相關的數據統計,且本院亦注意到,該統計表中的相關單價與漢儀公司取證公證書中顯示的被訴字體的單價存在部分不同,故上述證據難以計算子盟公司的違法所得。鑑於漢儀公司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或子盟公司的違法所得,本院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依法酌情判定賠償數額:第一,「新蒂下午茶體」屬於美術作品,用於移動設備界面裝飾、替換系統字體等,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和實用價值;第二,子盟公司在本案中有多個侵權行為,包括未經許可擅自將「新蒂下午茶體」改編成「新蒂下午茶桃心體」「新蒂繁星下午茶體」「新蒂下午茶music體」並在涉案平台上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上述字體、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新蒂下午茶加粗體」、在合作協議解除後仍在涉案平台上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新蒂下午茶體」,且上述字體於涉案七個手機應用平台中均系付費下載,現有證據顯示部分平台的下載量可觀,可見侵權行為影響範圍較廣;第三,子盟公司在合作協議解除後,仍在互聯網中持續提供「新蒂下午茶體」及被訴字體,且在訴訟過程中仍未停止該行為。綜合以上情形,本院依法酌情判定經濟損失賠償額為200萬元,漢儀公司提出的賠償數額過高,本院不再全部支持。

漢儀公司主張為本案支出公證費26800元,但僅提交了7200元的公證費發票,又鑑於本案確有多個公證事項發生,故本院對公證費予以合理酌定。漢儀公司主張為本案支出律師費6萬元並提交了相應的發票及協議,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第十四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子盟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行為;

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北京子盟科技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000000元及合理開支70000元;

三、駁回原告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838元(原告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已預交),由原告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10000元(已交納),由被告北京子盟科技有限公司負擔31838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於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李莉莎

審判員  尹 斐

審判員  林崢嶸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任國振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