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私房改造領導小組對私有出租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幾個具體政策問題的規定

北京市私房改造領導小組
對私有出租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
幾個具體政策問題的規定

制定機關:北京市私房改造領導小組
1958年6月4日

  一、改造起點的計算問題:

  1.改造起點。以出租房屋間數和平方米(建築平米)結合計算。其出租房屋夠十五間(自然間),不夠二百二十五平方米,或是夠二百二十五平方米不夠十五間者都列入改造對象,予以改造。

  整所出租房屋中的走廊、門道、廁所或其他公共使用的房屋,均計入出租面積;對部分自住、部分出租房屋中公共使用的門道、廁所等,可不計入出租面積內。

  2.房主原出租(指解放後出租過的,下同)的整所房屋,現在出借或空閒的或現僅出租一部分又出借或空閒一部分的,其出借或空閒部分按出租計算。都予以改造。

  3.房主僅有一所房屋,自住一部分,出租一部分,出租部分達十五間或二百二十五平米者,應予改造。如遇到出租部分不夠改造起點,但連同原出租現在出借、空閒的房屋達到改造起點者,也予以改造。

  4.房主自己的房屋全部出租,又租他人房自住者,原則上以出租和租人房屋數量相抵後的出租數量計算改造起點。

  5.房屋產權表面分開,實際仍為一戶共有,或幾個人共同經營的共有產,均按一戶計算。

  改造前以一人名義登記的房地產,但確已分居並分別經營,經查屬實者,可以分戶計算。但在改造期間出現此類情況者不予承認。

  二、給房主留房問題:

  1.房主和房主的直系親屬及有供養關係的人口,現用的房屋,一般地維持現狀,留給其自住。

  房主出借給非直系親屬的房屋(指與房主同住一院內的)可根據具體情況在留房時酌予照顧。

  原自住房屋較少,房主要求留多者,可根據其家庭人口、老少輩數等,適當照顧。

  2.房主不在本市,要求留房自住者,可根據其家庭人口、職業予以留下適當數量的房屋,但房主在外市另有住宅者,即不再留房。

  房主不要求留房者不留,但在取消定租前,房主遷回,要求留房時,可以撥給適當數量的房屋,並歸其所有。

  3.合於改造條件的房主的較大的整體建築,少部分自住,大部分出租,在房屋結構上不能分割的,應說服房主另給調換房屋,作為自留房,但不宜強迫。

  4.房主占有二所以上房屋,其中一所是大部分自住,少數幾間出租,為便於房屋管理起見,可將自住的房屋整所留給房主,但計算改造起點時,應將出租部分面積計算在內。

  三、典權問題:

  典當的房屋在典期內,產權應視為原業主所有。承典的房屋如出租在十五間以上的,以承典人為改造對象進行改造。固定租金由承典人領取,房主回贖後,由房主領取。

  四、債權債務的處理:

  l,改造範圍內的房主所欠公家債務,確實無力償還的,如系欠房地產稅或公地租金等,可酌予減免;如系欠銀行貸款,可在其應領租金內分期扣還。

  2.由房客墊支的修繕費和房地產稅等,原則上由房主房客雙方自行協商清理。如在改造前雙方有協議以墊款折抵租金者,經雙方申請,可承認其協議繼續有效,但所折抵的租金,由固定租金中一次或分期扣還。

  3.房主預收的租金和押金,由主客雙方協商處理。如房主確實無力償還時,亦可由固定租金中一次或分期扣還。

  五、如何固定租金:

  1.付給房主的租金應按改造前一個月,與房客協定租金計算。如租金偏高,應按租金標準計算(包括租給使領館的房屋)。

  2.房屋接管後,除租給使領館使用的房屋,按使領館使用公房租金標準計租外,其餘均執行私房租金標準。但低租在改造過程中應暫時不動,將來再逐步調整。

  3.房地分屬二人者,如果過去地皮主向房主收租的,仍由房主固定租金中分一部分,如過去不收租的可不給。

  六、因建設徵用對改造範圍內的房屋發價問題:

  自全市開始改造之日起,凡納入改造範圍的房屋,其補償費暫時不發,改造後按經租房屋處理。


1958年6月4日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