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1行初408號行政裁定書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6)京01行初408號

2016年5月3日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1行初536號行政判決書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6)京01行初408號

起訴人陳秋顏,女,1994年3月14日出生。

委託代理人於麗穎,河北陳建仲律師事務所律師。

2016年4月25日,起訴人陳秋顏向我院遞交起訴狀,狀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以下簡稱教育部),起訴人訴稱,2016年2月22日,其向教育部郵寄遞交《舉報信》,認為高校教科書中出現描述同性戀為性指向障礙、性倒錯等錯誤內容,例如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心理健康教程》將同性戀歸為性心理障礙;《變態心理學》將同性戀和雙性戀歸為性指向障礙。很多心理學類、心理健康類教材都存在污名同性戀及錯誤內容。而1990年,世界衛生組織將同性戀從精神疾病的名單中刪除。2001年,中華精神科學會發布的《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將同性戀去病化。起訴人認為這些教材污名性少數群體,傷害性少數學生,向教育部舉報,希望教育部能夠履行監管教材質量職責,並將履職結果告知起訴人。

起訴人認為,教育部反覆公開強調要加強教材監管,2014年10月,成立教育部課程教材工作領導小組,審議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國家級規劃教材遴選方案,指導國家級規劃教材遴選和推薦工作,對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質量監管和普通高等學校教材選用提出指導性意見。但對於起訴人舉報的問題教材,置若罔聞,超過60日未答覆。起訴人對此不服,訴至我院,並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要求法院確認教育部對其2016年2月22日遞交《舉報信》不予答覆的行為違法;2、要求教育部履行法定職責,對《舉報信》進行回復;3、教育部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經審查,本院認為,《信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起訴人認為高校教材存在問題,通過書信的形式向教育部反映情況,屬於《信訪條例》第二條規定的信訪事項。行政機關對信訪事項的處理對起訴人的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因此,起訴人對信訪事項提起行政訴訟,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第八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起訴人陳秋顏的起訴,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許廣會

審 判 員  王 賀

代理審判員  胡保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書 記 員  徐 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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