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08814號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3)二中民初字第08814號

2003年12月18日

原告張栢芝,女,23歲,漢族,香港中國星演藝集團有限公司藝員,住香港尖沙咀咸道南39號鐵路大廈6樓環球唱片公司。

委託代理人魏大凌,北京市眾天中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朱曉劍,上海市信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珠海東洋之花化妝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夏灣。

法定代表人方宜新,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張春,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原告張栢芝訴被告珠海東洋之花化妝品有限公司(下稱東洋之花公司)演出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栢芝之委託代理人魏大凌、朱曉劍,被告東洋之花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委託代理人張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栢芝訴稱:2000年5月9日,我與東洋之花公司簽訂協議,按該協議書約定,我為東洋之花公司生產的沐浴露和護膚品拍攝電視廣告影片和平面廣告,其中沐浴露之廣告物使用日期為自2000年6月15日起至2002年6月15日止。2003年7月,我發現東洋之花公司生產銷售的沐浴露產品上仍附有我的肖像,東洋之花公司的行為已違反了雙方合同的約定。基於上述事實,我認為,東洋之花公司的違約行為已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故我起訴請求法院:一、判令東洋之花公司支付我違約金125萬元人民幣。二、判令訴訟費由東洋之花公司負擔。

被告東洋之花公司辯稱:東洋之花公司按合同的約定,不再使用原告的肖像,而且盡了最大的努力。市場上仍然有原告肖像的產品是履行合同的自然延伸,原告要求我公司的產品在市場上全部消失是沒有根據的,也不符合我公司簽訂合同的本意。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請求,以維護經濟交往的正常秩序。

經審理查明,2000年5月10日,東洋之花公司(甲方)與張栢芝(乙方)簽訂合約書一份,約定:乙方張栢芝小姐同意參加甲方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之"東洋之花"護膚品及沐浴露電視及平面等各項廣告物之演出。平面廣告包括:雜誌、報紙、DM、POP製作物,戶外廣告及促銷活動之平面宣傳用品,甲方並可使用乙方之簽名於平面宣傳品。在合約第三項廣告物使用期間約定:沐浴露的使用期限為2000年6月15日至2002年6月15日止。合約第六項約定:乙方演出廣告影片及平面廣告其著作財產權在甲方付清乙方應得的酬金之後,屬甲方所有。乙方參加本廣告演出之錄影帶影片、聲音帶、底片、正片、負片等在本契約期內,甲方有權依其廣告目的加以利用,合約期滿後如需要再使用以上材料,需要先徵得乙方書面同意後方可使用,其使用費用價格須乙方同意另簽合約書為準。2003年7月,張栢芝在上海聯家華聯超市發現仍有粘貼其照片的"東洋之花"沐浴露在銷售,其認為該行為違反了其與東洋之花公司簽訂的演出合同中關於其肖像在"東洋之花"沐浴露產品上使用期限的約定,已構成違約,遂在該超市購買了一套粘貼其照片的"東洋之花"沐浴露,並由上海市靜安區公證處對購買物品的全部過程作了公證。在本院審理中,原告張栢芝又向法庭提供了由安徽省公證處公證的於2003年11月27日在安徽華聯超市購買的粘貼有張栢芝肖像的沐浴露產品的公證書及公證處封存的實物。東洋之花公司對兩份公證書公證過程的真實性均提出異議。

另,本案審理中,原告張栢芝於2003年8月20日向本院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請求對東洋之花公司在本院待執行的案款元予以凍結,並提供了現金擔保。本院經審查於2003年10月28日作出財產保全民事裁定,凍結了東洋之花公司在本院待執行的案款 元。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張栢芝與東洋之花公司簽訂的合約書、上海市靜安區公證處公證書及公證商品實物、安徽省公證處公證書及公證商品實物等證據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張栢芝與被告東洋之花公司簽訂的合約書系張栢芝完成"東洋之花"護膚品及沐浴露電視及平面等各項廣告物之演出合同。在該合同中約定了東洋之花公司在其生產的沐浴露和護膚品上使用張栢芝肖像的期限,在使用期限內,東洋之花公司有權在合約約定的產品上使用張栢芝的肖像。現在雙方合同約定的廣告物使用期限已屆滿,張栢芝起訴稱東洋之花公司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後,仍在其產品上使用張栢芝的肖像已構成違約,要求東洋之花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張栢芝所述之事實發生在雙方演出合同終止以後,並非該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行為,故張栢芝提起合同之訴,要求東洋之花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對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七)項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栢芝要求被告珠海東洋之花化妝品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之訴訟請求。

財產保全費6035元,由原告張栢芝負擔(已交納)。

案件受理費 元,由原告張栢芝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蔚林

代理審判員 李淑英

代理審判員 高智滔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劉海東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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