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6)京02行終1912號行政判決書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6)京02行終1912號

2016年12月28日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6)京02行終1912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侯軻,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總隊,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東大街2號。

法定代表人車炎,總隊長。

委託代理人劉娜彬,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總隊法治處幹部。

委託代理人張靜,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總隊法制處幹部。

上訴人侯軻因訴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總隊(以下簡稱出入境管理總隊)掛失吊銷護照行為一案,不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15)東行初字第47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3年2月27日,出入境管理總隊將侯軻所持有的編號為G27502774的護照予以掛失吊銷。

侯軻在一審中訴稱:2015年2月16日,其計劃乘機前往菲律賓馬尼拉期間,在經過浦東機場邊檢時,被邊檢人員告知其護照被掛失吊銷。在其未取得新護照的情況下無法出境。然而其自2008年取得護照至今,一直妥善保管,從未交予他人,亦從未向公安機關或出入境管理機關提交過任何護照丟失補發的申請,更未提交過護照補發申請的相關手續。後經交涉,其詢問護照掛失吊銷原因無果,並於2015年2月17日取得新換發的護照。出入境管理總隊行為造成其金錢損失及諸多辛苦不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及北京市公安局官方網站《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流程》的相關公示內容,其認為出入境管理總隊掛失吊銷其護照的行為存在違法違規操作。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出入境管理總隊該行為限制了其出行人身自由,並對其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和難以估量的精神傷害。綜上所述,請求判決確認出入境管理總隊掛失吊銷其護照G27502774的行為違法。

出入境管理總隊在一審中辯稱,侯軻於2008年2月19日申請護照首次辦理。2013年2月22日申請換發往來港澳通行證時,我隊審查發現其於2013年2月14日有使用護照進入香港的出入境記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及《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澳門地區暫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涉嫌非法出境。進一步調查期間,2013年2月27日,侯軻到我總隊自稱護照丟失辦理掛失手續。鑑於其違法出境行為還在偵查中考慮不影響其出境,我總隊採納其陳述,暫時將護照以丟失為由,做掛失處理,並上網通報邊檢部門,繼續開展偵查工作。2013年3月8日,我方依法簽發其往來港澳通行證,其於4月13日領取該證件。我總隊認為侯軻涉嫌違法出境行為,對其違法行為一直採取偵查取證,直至2015年2月17日侯軻來我總隊反映情況時才了解到其原掛失的護照已找到,並由其本人持有。當日,在我總隊民警詢問中,侯軻承認2013年其持護照以去往印度尼西亞需途經香港為由,違法持護照進入香港。該出境行為系違法。但鑑於侯軻出國結婚且其偷渡嫌疑排除,我總隊為方便侯軻出境,開通綠色通道,於當日為其辦理了新的護照,截至目前,侯軻辦證費用仍未繳納。綜上,出入境管理總隊對侯軻的護照掛失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維持。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澳門地區暫行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內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門,憑我國公安機關簽發的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往來港澳通行證從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內地也可以從其他對外開放的口岸通行。本案中,出入境管理總隊以侯軻未使用港澳通行證而使用護照前往香港而涉嫌非法出境為由對其護照辦理掛失,並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侯軻的訴訟請求。

侯軻不服一審判決,以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認定事實不清,其從未承認過其持護照經由香港前往第三國屬「違法行為」,被上訴人也未出具證明其違法的相關證據,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管轄權有異議,被上訴人單方面掛失上訴人護照行為與上訴人出入香港行為無關,其對於被上訴人作出的護照掛失行為不知情,同時一審法院程序違法,被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未出庭應訴等理由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並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訟請求。 出入境管理總隊同意一審判決,請求予以維持。

在一審訴訟期間,出入境管理總隊提交並在庭審中出示了下列證據:

1、侯軻2008年護照申請表;

2、侯軻2008年港澳證申請表;

3、侯軻2013年港澳證申請表;

4、侯軻2015年護照申請表(簽字頁為傳真件);

5、侯軻2013年辦理港澳證系統明細流程日誌,證明出入境管理總隊發現侯軻之前存在違法出境違法行為;

6、出入境記錄查詢結果,證明侯軻存在違法出境;

7、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庫記錄(原告2013年2月27日辦理護照G27502774掛失數據庫記錄),其中包括指紋記錄,證明2013年2月27日辦理掛失時侯軻的指紋錄入情況。

8、香港入境事務處官網公示;

9、《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受理、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範》,證明被告依據此工作規範對原告依法展開調查。

10、侯軻身份材料,證明侯軻個人身份及違法事實。

在一審訴訟期間,侯軻提交並在庭審中出示了下列證據:其於2015年2月拍攝的視頻光盤,證明出入境管理總隊作出的被訴掛失吊銷護照行為屬於其內部行為,其不知情;其出入香港行為與該行為沒有關係。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據《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澳門地區暫行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內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門,憑我國公安機關簽發的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往來港澳通行證從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內地也可以從其他對外開放的口岸通行。本案中,出入境管理總隊以侯軻未使用港澳通行證而使用護照前往香港而涉嫌非法出境為由對其護照辦理掛失,並無不當。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侯軻的上訴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0元,均由侯軻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 元
審判員  嚴 勇
審判員  陳 丹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方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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