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計劃生育獎勵實施辦法

本文件已於2003年9月1日被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3年)廢止。
北京市計劃生育獎勵實施辦法
沿革和最新版
1991年5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號令發布 2000年3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0號令修訂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實行計劃生育依照《條例》第六章規定應當給予優待與獎勵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職工一個月工資的獎勵或者由男方享受獎勵假。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晚婚、晚育的,按前款規定給予獎勵。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市場主辦單位給予適當減免攤位費、設施租用費等獎勵。農民、城鎮無業居民晚婚、晚育的,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條 依照《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領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的夫妻,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5至1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得《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三)女職工除享受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產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再增加產假3個月。增休3個月產假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至其子女滿十五周歲止。

(四)城鎮分配或出售、出租住房,農村安排宅基地,應予優先並在條件上適當照顧。

(五)農村應當逐步推行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制度,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

(六)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積極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對有困難的獨生子女家庭成員,可以適當減少集體義務工或者優先安排到鄉(鎮)、村辦企業工作。本條規定,適用於一胎雙胞或多胞的夫妻,但無論雙胞或多胞,均按生一個子女享受。

第五條 依照《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向所在單位或當地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給予表彰,並給予1000元至2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六條 獨生子女父母、無子女的夫妻,在喪失勞動能力或退休時,由其所在單位或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優待和照顧。

第七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條規定的獎勵費,除已有規定的外,由女方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按下列規定發給:

(一)夫妻均為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給50%。

(二)一方為職工,另一方為農民、城鎮無業居民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和另一方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街道辦事處各發給50%;另一方為個體工商戶僱工的,由雇主發給50%。

(三)夫妻均為農民或城鎮無業居民的,由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街道辦事處發給;雙方戶口不在一地的,由各自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街道辦事處各發給50%。

(四)停薪留職人員、公派出國人員,由其原單位發給。

(五)單位聘用的臨時工、農民合同工,工作期限半年以上的,由其聘用單位發給。

(六)個體工商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經費由區、縣人民政府承擔。

(七)在人才交流中心和勞務市場存檔的人員,單位委託存檔者,由委託單位負責發給;個人委託存檔者,由聘用單位發給。

第八條 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計劃生育主管機關通報表彰,或授予先進單位、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並給予獎勵。

第九條 夫妻因實行計劃生育做節育手術的,憑經衛生行政部門准予施行節育手術機構出具的證明,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手術費用予以報銷,接受手術者享受相應的休假待遇,休假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條 已享受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各項獎勵的夫妻,申請並經批准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應從批准之月起,停止其獎勵與優待,退還已領取的獎勵費,交回《光榮證》。

第十一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區、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其他獎勵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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