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試行)

北京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試行)
2016年2月1日
北京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2016年2月1日起實施)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保障運營秩序,為乘客創造安全、便捷、和諧的乘車環境,依據《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等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凡進入本市軌道交通各車站出入口、通道、站廳、站台和列車車廂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守則。

      第三條  乘客應遵守《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車票使用規則》購票乘車。

      第四條  乘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並配合安全檢查。不接受安全檢查的,安全檢查人員可拒絕其進站乘車;拒不接受安全檢查並強行進入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安全檢查人員可制止並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  乘客禁止攜帶法律、法規規定的違禁物品(具體禁止攜帶物品目錄參見公安機關公告)。安全檢查人員發現攜帶違禁物品的可按照規定處置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條  乘客攜帶的物品重量不得超過30千克,長度不得超過1.8米,寬和高均不得超過0.5米。不得攜帶妨礙車內及站內通行和對運營安全可能造成影響的其它物品乘車。

      第七條  1.3米以下兒童須在成人陪同下乘車,以確保安全。

      第八條  衣冠不整、醉酒肇事等不文明行為者及因疾病、健康狀況可能危及其他乘客者不得進站乘車。

      第九條  行動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應當由其監護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車。

      第十條  搭乘自動扶梯時,乘客應遵守乘梯安全要求,扶穩扶手帶,不得倚靠扶梯側壁,應靠右站立。

      第十一條  乘客應遵守以下乘車規定:

      (一)候車時應自覺排隊,禁止越過安全線,禁止倚靠屏蔽門;

      (二)乘車時應當先下後上,從車門兩側依次登車,留意列車與站台間的空隙;

      (三)列車到達終點站,乘客應當全部下車;

      (四)列車因故不能繼續運行時,應當服從工作人員的安排或者換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十二條  嚴禁乘客下列行為:

      (一)擅自進入軌道、隧道等高度危險活動區域;

      (二)在軌道線路上放置、丟棄障礙物;

      (三)列車車門或屏蔽門提示警鈴鳴響時,禁止強行上下列車;車門或屏蔽門關閉後,禁止扒門;

      (四)在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五)在車站、車廂或者疏散通道內堆放物品、設置攤點等影響疏散的行為;

      (六)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逆行;

      (七)其他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  乘客應自覺為老、幼、病、殘、孕、懷抱嬰兒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讓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四條  乘客應當自覺保持車站、車廂的文明衛生。禁止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廢棄物、亂寫亂畫;禁止攜帶寵物乘車(警犬、導盲犬除外);禁止大聲喧譁或者彈奏樂器、播放音樂等;不得踩踏車站和車廂內的座席。

      第十五條  嚴禁損毀軌道交通範圍內的各項設施、設備。嚴禁移動、遮蓋或污損警示標誌、疏散或導向標誌、安全標誌等。

      第十六條  軌道交通範圍內發生突發事件或意外情況時,乘客應當保持冷靜,服從現場工作人員指揮或按廣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七條  乘客可配合運營單位通過乘客滿意度調查等形式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服務情況進行公眾評價。

      第十八條  乘客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服務不滿意的情況可向運營單位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反映或投訴處理。

      第十九條  乘客應自覺遵守本守則。違反本守則的,運營單位有權採取制止、勸離或者拒絕提供服務;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移送交通部門或者公安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本守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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