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北京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制定機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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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北京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6年12月2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3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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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2016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預算的初步審查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對預算的審查監督,強化預算約束,健全預算制度,提高預算管理水平,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對市總預算執行的監督,對市級預算調整和市級決算的審查和批准;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委員會)對市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市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市級決算草案的初步審查。

第三條 預算審查監督應當遵循完整、合法、公開、注重績效的原則,將發現問題、解決問題與制度完善相結合,推進預算管理制度改革。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依法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時,可以聘請第三方機構對預算監督有關事項協助開展工作。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依法組織成立市人大財經代表小組,參與財經委員會組織的關於預算審查監督的相關活動。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聘請預算監督顧問,參加財經委員會相關的預算審查監督和調研等活動,就有關專業性問題提出諮詢意見。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等部門應當貫徹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預算和關於預算的決議;監督檢查市級預算、部門預算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的執行。

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對財政資金的使用效果、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的經營利用、財政政策的制定等重點事項開展績效審計。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機制,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開展行政監察,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實施行政問責。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預算法的有關規定,及時、完整、真實、準確地將預決算信息向社會公開。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按照規定將預決算審批、監督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市人大常委會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

鼓勵、支持和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第二章 預算的初步審查

第九條 預算的初步審查是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由財經委員會按照法定、規範、有效的原則,對預算執行情況和市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進行相關審查活動,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督促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修改和完善市級預算草案的制度。

第十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財經委員會召開會議,對預算執行情況和市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以及市總預算的報告進行初步審查。

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應當在初步審查會議舉行的30日前,聽取相關政府部門關於市級預算編制的情況及本市下一年度財政支出政策要點、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計劃。

本條例中的重點支出是指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全市年度重點工作或者重點事項在市級支出預算中的財力安排。重大投資項目一般是指市人民政府擬新安排的單個項目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占本市年度政府固定資產投資總額1%以上的項目,或者按市人民政府固定投資總額排序前10位的項目。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參加預算的初步審查。重點就預算安排中相關領域的市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草案、相關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進行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由財經委員會匯總研究,納入財經委員會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審查意見。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可以邀請市人大代表參與政府部門組織的財政支出事前績效評估。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確定事前績效評估項目前,應當徵求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的意見和建議。財政支出事前績效評估的項目應當選取部分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45日前,向財經委員會提供下列材料:

(一)國務院及財政部關於編制預算的要求;

(二)預算執行情況及下一年度市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市總預算執行情況和下一年度總預算草案的報告;

(四)預算執行情況及下一年度預算安排的說明;

(五)市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草案;

(六)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計劃分別按預算科目列示的清單,同時提供有關項目確定的依據、績效目標和實施方案等;

(七)本年度預期稅收收入情況;

(八)政府採購預算草案;

(九)初步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市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入預算表、支出預算表和收支平衡表,一般公共預算按經濟性質分類的基本支出表,一般性轉移支付分區支出表、專項轉移支付分區支出表和分項目支出表。預算草案報表應當分別列出預計執行數、預算數、預算數與預計執行數的比率。預算執行情況的報表應當分別列出預算數、調整預算數、預計執行數,以及預計執行數與調整預算數的比率。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預算草案或者預算說明中,具體說明四類預算的編制原則、國家和本市的財稅政策重點、收入測算依據、支出政策、標準和項目內容、收支平衡等情況。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收到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供的市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後,對預算編制的重點內容和相關情況進行分析、提出意見,供財經委員會初步審查時參考。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可以組織對有關市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草案、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專題評估。專題評估的相關意見應當提交財經委員會初步審查會議,供委員審議時參考。必要時,可以聘請第三方機構提出專業性評估論證意見。

第十六條 財經委員會召開初步審查會議時,市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出席會議。初步審查會議應當邀請市人大財經代表小組成員、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人、市人大常委會預算監督顧問等有關人員參加。

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發展改革、國資、人力社保、稅務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意見,對市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進行說明,並回答詢問。

第十七條 財經委員會召開初步審查會議時,可以選取市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草案、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計劃開展專題審議。被審議的相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意見,並回答詢問。

第十八條 財經委員會對預算執行情況和市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其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遵循了勤儉節約、量入為出的原則,預算收入的測算及相關收支政策和擬採取的措施是否妥當、可行;

(三)一般公共預算支出安排是否符合公共性和公益性的原則,其中用於對企業等非預算單位的補貼、獎勵等支出,應當明確列示說明;

(四)重點支出的預算編制是否保證了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年度重點工作的需要,預算安排是否合理;

(五)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編制是否細化、規範,項目的必要性是否符合本市的實際情況,是否符合中長期規劃的要求,績效目標是否明確、可行,預算安排是否適當;

(六)專項轉移支付的預算編制是否規範、公平、合理,績效目標與用途是否明確;

(七)其他支出的預算編制是否合理、細化;

(八)政府債務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納入預算管理,預算說明中是否全面、詳細地報告了債務情況;

(九)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安排是否適當;

(十)其他重要問題。

第十九條 財經委員會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交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財經委員會的初步審查意見後15日內,將研究處理情況書面反饋財經委員會。

市人大常委會將財經委員會提出的初步審查意見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可以召開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關於對初步審查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及預算草案變化的情況。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預算執行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的情況;

(二)預算的公開情況;

(三)為實現預算採取的各項措施落實情況;

(四)預算支出進度情況;

(五)重點支出的預算執行情況;

(六)重大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

(七)依法徵收各項稅費和其他財政收入情況;

(八)國庫按照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庫等情況;

(九)中央轉移支付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對各區轉移支付情況;

(十)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預算資金的調劑情況;

(十一)預備費、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和結餘資金的使用情況;

(十二)預算執行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在每年7月底前聽取市人民政府關於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財經委員會應當在每季度終了後,聽取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關於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月提供預算收支報表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在預算執行過程中需要變更重大投資項目內容的,或者單個重大投資項目總額調增或者調減30%以上的,應當報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條 財經委員會可以對有關市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將結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可以與市人民政府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建立數據聯網,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條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採取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詢問和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預算執行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決定。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決議、決定的要求將執行決議、決定的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責成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並報告審計結果。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市級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二)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三)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四)需要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

社會保險各項基金如因國家政策調整,影響預算支出增加或者減少,以及需要動用滾存結餘平衡預算的,不屬於預算調整範圍,相關變動情況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 在預算執行中需要進行預算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預算調整方案中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

第二十九條 因增加舉借債務進行的預算調整,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預算調整報告中說明下列事項:

(一)國務院或者財政等部門下達的有關文件;

(二)債券計劃發行的規模、類型及結構等情況;

(三)債券計劃發行的方式、途徑、預計成本等情況;

(四)債務安排的具體項目、數額及預期績效目標;

(五)債務的還款來源;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30日前,將市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提交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財經委員會召開初步審查會議時,市人民政府財政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對市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進行說明,聽取審議意見,並回答詢問。

第三十一條 財經委員會對市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調整的依據;

(二)調整的項目和數額及其必要性與可行性;

(三)收支結構調整的合規性和合理性;

(四)收支平衡情況。

第三十二條 財經委員會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交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財經委員會的初步審查意見後10日內,將研究處理情況書面反饋財經委員會。

市人大常委會將財經委員會提出的初步審查意見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十三條 在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時,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聽取審議意見,並對審議涉及的相關問題進行說明,回答詢問。

財經委員會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作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結果報告,供審議參考。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條 預算年度終了後,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編制市級決算草案,於7月底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1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市級決算草案、決算報告,以及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市級決算草案應當如實反映預算執行的結果,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分別列出,並對變化較大的情況作出說明。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對市級決算草案進行審計。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計部門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如實反映對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及市級決算草案的審計工作情況、審計評價、存在問題、處理情況,以及對改進財政工作和部門財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七條 財經委員會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市級決算草案的30日前,對上一年度市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召開初步審查會議7日前,向財經委員會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級決算草案及報告;

(二)關於市級決算草案及報告的說明;

(三)市級預算單位的部門決算草案匯編及相關績效評價報告;

(四)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五)市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執行的審計結果情況;

(六)支出政策的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的績效情況;

(七)完成的重大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及績效情況;

(八)其他關於決算的重要情況。

第三十八條 財經委員會聽取決算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對市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

財經委員會召開初步審查會議時,市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發展改革、國資和人力社保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對決算草案、審計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進行說明,聽取審議意見,並回答詢問。

對市級決算草案,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遵守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情況;

(二)財政支出政策的實施情況;

(三)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

(四)結轉資金的使用情況;

(五)資金結餘情況;

(六)轉移支付完成情況;

(七)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八)超收收入安排情況,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規模和使用情況;

(九)預算周轉金規模和使用情況;

(十)預備費使用情況;

(十一)經批准舉借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

(十二)市級政府設立的各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落實情況;

(十四)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財經委員會可以就決算草案中的有關問題聽取相關市級預算部門的情況匯報,並就市級預算部門的決算草案、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完成情況進行專題審議。

第三十九條 財經委員會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交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財經委員會的初步審查意見後10日內,將研究處理情況書面反饋財經委員會。

市人大常委會將財經委員會提出的初步審查意見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四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市級決算草案時,應當聽取並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根據審議情況對市級決算作出決議。必要時,也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市人大常委會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四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市級決算草案時,市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及財政、審計、發展改革、國資和人力社保等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並對審議涉及的相關問題進行說明,回答詢問。

財經委員會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作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供審議參考。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市級決算批准之日起20日內,批覆市級各預算單位的部門決算;在批覆市級部門決算後30日內,將批覆情況抄送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機構。

第四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在批准市級決算草案的決議中,應當明確是否進一步聽取市人民政府的審計整改情況的報告。如需聽取,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批准決算後20日內,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重點整改部門、單位清單。

市人大常委會在年底前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市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和審計及重點整改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意見,並回答詢問。根據需要,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開展專題詢問。

財經委員會可以組織開展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跟蹤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市級預算及各區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區級預算匯總情況、市級決算及各區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決算匯總情況,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年度編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應當包括政府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等財務報表和報表附註,以及以此為基礎進行的綜合分析等。

第四十五條 本市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5日經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預算監督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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