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0)高刑終字第64號刑事裁定書

劉曉波一審判決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0)高刑終字第64號

2010年2月9日

  原公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曉波,男,54歲(1955年12月28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吉林省長春市,博士研究生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青春街5號2-1-2號,暫住北京市海淀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單元502號;1991年1月因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免予刑事處分;1996年9月因擾亂社會秩序被勞動教養三年;因涉嫌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8年12月8日被拘傳,12月9日被監視居住,2009年6月23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丁錫奎,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尚寶軍,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曉波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一中刑初字第3901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劉曉波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詢問上訴人劉曉波,聽取劉曉波的辯護人丁錫奎、尚寶軍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認定:

  被告人劉曉波於2005年10月至2008年12月間,以撰寫並在境外網站發表文章、廣泛徵集簽名等方式,多次煽動他人顛覆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劉曉波在互聯網站發布的煽動文章,被多家網站鏈接、轉載並被多人瀏覽。

  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有:證人證言,現場勘探、檢查筆錄,鑑定結論,物證、書證及劉曉波的供述等。

  原審人民法院認為,劉曉波以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利用互聯網傳遞信息快、傳播範圍廣、社會影響大、公眾關注度高的特點,採用撰寫並在互聯網上發布文章的方式,誹謗並煽動他人推翻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且犯罪事件長,主觀惡性大,發布的文章被廣為鏈接、轉載、瀏覽,影響惡劣,屬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依法應予從嚴懲處。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劉曉波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故認定劉曉波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隨案移送的劉曉波犯罪所用物品予以沒收。

  劉曉波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丁錫奎、尚寶軍的辯護意見為,劉曉波在互聯網上發表文章的行為系正常行使言論自由的公民權利,不構成犯罪,原審判決對劉曉波被監視居住的時間未予折抵刑期不當。

  經審理查明:

  上訴人劉曉波出於對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不滿,於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間,在其暫住地北京市海淀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單元502號,以撰寫並在互聯網「觀察」、「BBC中文網」等網站發表文章的方式,多次煽動他人顛覆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劉曉波在發表的《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難道中國人只配接受「黨主民主」》、《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多面的中共獨裁》、《獨裁崛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面效應》、《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文章中誹謗:「自從中共掌權以來,中共歷代獨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權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中共獨裁政權提倡的官方愛國主義,是『以黨代國』體制的謬論,愛國的實質是要求人民愛獨裁政權、愛獨裁黨、愛獨裁者,是盜用愛國主義之名而行禍國殃民之實」;「中共的這一切手段,都是獨裁者維持最後統治的權宜之計,根本無法長久地支撐這座已經出現無數裂痕的獨裁大廈」。並煽動:「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自由中國的出現,與其寄希望於統治者的『新政』,遠不如寄希望於民間『新力量』的不斷擴張」。

  2008年9月至12月間,劉曉波又夥同他人撰寫了題為《零八憲章》的文章,提出「取消一黨壟斷執政特權」、「在民主憲政的架構下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等多項煽動性主張。劉曉波夥同他人在徵集了三百餘人對文章的簽名後,將《零八憲章》及簽名用電子郵件發給境外網站,在「民主中國」、「獨立中文筆會」等境外網站上發布。劉曉波在互聯網站發布的上述文章,被多家網站鏈接、轉載並被多人瀏覽。劉曉波作案後被查獲歸案。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明證明:

  1、證人劉霞(劉曉波之妻)證明:劉霞與劉曉波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單元502號,家中一共有三台電腦,其中一個台式機,兩個筆記本電腦。因劉霞根本不懂電腦,所以從來不用家中的電腦,平日都是劉曉波在使用電腦。劉曉波使用電腦主要是寫文章和上網,家裡只有劉霞和劉曉波兩個人單獨住,沒有其他人,平時家裡也不怎麼來客人,劉曉波有聚會也基本都是到外面去。劉霞不清楚家裡的電腦以什麼形式上網,上網的事情是2001年底劉曉波聯繫安裝的;劉霞和劉曉波平日的生活來源就是劉曉波寫東西的稿費,劉曉波在銀行以劉霞的名字開戶,稿費不定期的匯到帳戶里,劉霞每月不定期地去銀行取錢。

  2、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和木樨地支行出具的《開戶證明》和《銀行匯款單據》證明:劉曉波的妻子劉霞的銀行賬戶接收和支取過境外匯款(外幣)。

  3、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關於協助對相關數據進行調查的復函》證明:劉曉波使用的ADSL帳號,有上網記錄。

  4、證人張祖樺證明:張祖樺與劉曉波於2008年年底共同製作完成了《零八憲章》,張祖樺也徵集了簽名,後劉曉波將《零八憲章》發表在境外網站。

  5、證人何永勤證明:2008年12月初,何永勤受到劉曉波發的《零八憲章》的電子郵件,劉曉波讓何永勤看後簽名,何永勤看後以電子郵件形式回復劉曉波,表示同意簽名。

  6、證人趙世英證明:2008年10月份,劉曉波通過網絡向趙世英傳送了憲章,並徵求趙世英的修改意見,並讓趙世英尋找別人簽名,趙世英在一次聚會上拿出憲章給聚會的十多人傳看,有四人表示願簽名。劉曉波還通過網絡讓趙世英到廣州徵集簽名,趙世英到廣州徵集了五人簽名。

  7、證人姚博證明:2008年10月份,劉曉波在一次跟姚博見面時,跟姚博說了憲章的事,姚博同意在憲章上簽名。

  8、證人周舵證明:2008年11月份的一天,劉曉波到周舵家給周看了《零八憲章》的文稿,讓周舵幫忙修改。劉曉波走後,周舵看了文稿內容,但沒修改。當時沒談簽名的事,可後來周舵在網上看到憲章時發現上面有自己的簽名。

  9、證人范春三證明:2008年11月底,范春三和劉曉波等人一起吃飯時,劉曉波拿出《零八憲章》給范春三看了,劉曉波問范是否簽名,范春三統一簽名。范春三知道劉曉波在境外的「博訊」、「獨立中文筆會」等網站上發表文章,也在網上看到過,劉曉波寫的文章都是時政評論類的。

  10、證人徐君亮、智效民、滕彪分別證明:2008年11月至12月間,徐君亮、智效民、滕彪的電子郵箱先後接收到電子郵件《零八憲章》,不知是誰發的,徐君亮、智效民、滕彪分別簽名後將《零八憲章》發回了原郵箱。

  11、證人王仲夏證明:2008年12月份,王仲夏在網上看到了《零八憲章》,王仲夏認同文章內容簽了名。後王仲夏印製了一些《零八憲章》的文化衫,想自己穿和送給別人穿,宣傳《零八憲章》。

  12、公安機關出具的《搜查筆錄》及物證照片證明:2008年12月8日,公安機關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對劉曉波的居住地北京市海淀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單元502好進行了搜查,發現並扣押了劉曉波撰寫並發送文章到互聯網的工具二台筆記本電腦、一台台式電腦和一份《零八憲章》(徵求意見稿)的打印件。

  13、北京市網絡行業協會電子數據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證明:2008年12月13日對搜查起獲的劉曉波的三台電腦內存儲的數據進行了電子數據司法鑑定,鑑定中發現,提取到電子文本《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難道中國人只配接受「黨主民主」》、《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多面的中共獨裁》、《獨裁崛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面效應》、《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和《零八憲章》。

  在電腦中的Skype聊天軟件記錄信息中,發現、提取該軟件自2008年11月至12月8日間,多次發送《零八憲章》及其「徵求意見文本」的記錄。

  14、公安機關出具的現場勘探、檢查筆錄及工作說明證明:

  (1)2008年12月19日至2008年12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署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該文章存在於域名為epochtimes.com(大紀元)的網站,該網站服務器位於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5年10月4日。該文章截至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該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5個。

  (2)2008年12月19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署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難道中國人只配接受「黨主民主」》,該文章存在於域名為epochtimes.com(大紀元)和域名為www.observechina.net(觀察)的網站,網站服務器均位於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6年1月5日和2006年1月6日。該文章截至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共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5個,總點擊率402次。

  (3)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署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該文章存在於域名為epochtimes.com(大紀元)和域名為www.observechina.net(觀察)的網站,網站服務器均位於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6年2月26日和2006年2月27日。該文章截至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共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5個,總點擊率748次。

  (4)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署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多面的中共獨裁》,該文章存在於域名為www.secretchina.com(看中國)和域名為www.observechina.net(觀察)的網站,網站服務器均位於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6年3月13日.該文章截至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共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6個,總點擊率512次。

  (5)2008年12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署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獨裁崛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面效應》,該文章存在於域名為www.secretchina.com(看中國)的網站,該網站服務器位於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6年5月7日.該文章截至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共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7個,總點擊率57次。


  (6)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了署名「劉曉波」的文章《劉曉波: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該文章存在於域名為www.minzhuzhongguo.org(民主中國)和域名為www.renyurenquan.org(人與人權)的網站,網站服務器均位於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7年8月1日.該文章截至至2008年12月23日,在互聯網上共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8個,總點擊率488次。

  (7)2008年12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警察處一大隊,在互聯網上發現並下載標題為《零八憲章》的文章,該文章存在於域名為www.chinesepen.org(獨立中文筆會)的網站,該網站服務器位於境外,顯示網絡發布時間為2008年12月9日,作者署名為公民群體。同日在域名為boxun.com(博訊)和域名為www.minzhuzhongguo.org(民主中國)的網站,發現並下載了標題為《中國各界人士聯合發布<零八憲章>》的文章,網站服務器均位於境外,文章顯示發布時間為2008年12月8日和2008年12月9日。上述文章截至到2008年12月12日,在互聯網上存在登載或轉載該文章的網頁鏈接共計33個,其中境外網站19篇,總點擊率5154次,回復158篇。2009年12月9日,在域名為www.2008xianzhang.info(零八憲章)的互聯網站發現,該網站首頁顯示截至2009年12月9日,《零八憲章》簽名共計10390人。

  (8)2009年8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對劉曉波使用的電子郵箱進行了核查,經查,劉曉波使用的郵箱屬境外,通過密碼登錄郵箱中核實,郵箱發件箱中最早發件時間為2008-11-25,發送的郵件中有30封涉及發送《零八憲章》。

  15、劉曉波簽字確認的文章證明:劉曉波對公安機關網絡監察部門下載、保存的文章《劉曉波:中共的獨裁愛國主義》、《劉曉波:難道中國人只配接受「黨主民主」》、《劉曉波:通過改變社會來改變政權》、《劉曉波:多面的中共獨裁》、《劉曉波:獨裁崛起對世界民主化的負面效應》、《劉曉波:對黑窯童奴案的繼續追問》、《零八憲章》及從其電腦中提取的電子文本進行了辨認,劉曉波確認辨認的文章是其撰寫並發布到互聯網上的文章。劉曉波辨認並簽字確認的文章,有上述事實認定的煽動性言論。

  16、劉曉波供認其使用電腦撰寫上述文章並發布在互聯網站上,劉曉波的供述與上述證據可相互印證。

  17、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證明:北京市公安局於2008年12月8日晚,在劉曉波的住處北京市海淀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門502號將劉曉波抓獲。

  18、原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1990)中刑字第2373號《刑事判決書》、北京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96)京勞審字第3400號《勞動教養決定書》證明:劉曉波於1991年1月26日因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免予刑事處分;1996年9月26日因擾亂社會秩序被判處勞動教養三年。

  19、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材料證明了被告人劉曉波的姓名、住址等身份情況。

  以上證據,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庭審質證屬實,本院經審核予以確認。

  對劉曉波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查,在案證據已充分證明,劉曉波利用互聯網的傳播特點,以在互聯網上發表誹謗性文章並廣泛徵集簽名等方式,實施煽動顛覆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劉曉波的行為顯已超出言論自由的範疇,構成犯罪;公安機關對劉曉波採取的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符合法律規定,原判處理適當。

  本院認為,上訴人劉曉波以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利用互聯網傳遞信息快、傳播範圍廣、社會影響大、公眾關注度高的特點,採用撰寫並在互聯網上發布文章、廣泛徵集簽名等方式,公然誹謗並煽動他人推翻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且犯罪事件長、主觀惡性大,發布的文章被多家網站鏈接、轉載並被多人瀏覽,影響惡劣,罪行重大,依法應予懲處。劉曉波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人民法院根據劉曉波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及對隨案移送物品的處理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劉曉波的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趙俊懷

代理審判員 林兵兵

代理審判員 劉東輝

二零一零年二月九日

書記員 翟碩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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