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8)京73民轄終364號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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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73民終43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謀智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21號1號樓800A室。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托夫·比爾德(CHRISTOPHERBEARD),執行董事及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優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
法定代表人:楊偉東,董事長。
原審被告:北京謀智火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原註冊地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北大街8號17層1708單元,現註冊地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7號28號樓四層411室。
法定代表人:過元錚,總經理。
上訴人北京謀智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謀智網絡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優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酷公司)、原審被告北京謀智火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謀智火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305號民事裁定(以下簡稱一審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
謀智網絡公司上訴稱:謀智網絡公司的住所地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優酷公司的住所地位於北京市海淀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無論依據被告住所地還是侵權行為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一審法院對本案均不享有管轄權,故請求法院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謀智火狐公司述稱: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謀智火狐公司住所地位於北京市朝陽區,無論依據被告住所地還是侵權行為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一審法院對本案均不享有管轄權。
經查,優酷公司於2018年1月3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於當日立案。謀智火狐公司於2018年1月29日向一審法院提交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中載明其住所地為「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北大街8號17層1708單元」。謀智火狐公司於2018年4月24日向一審法院提交了蓋有公司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其上載明「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北大街8號17層1708單元」。謀智火狐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新的蓋有其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核准日期為2018年5月21日,其上載明「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7號28號樓四層411室」。謀智火狐公司就公司註冊地址變更情況提交了書面說明,其表示,該公司於2016年11月由朝陽區搬至東城區,後又於2018年初搬回至朝陽區,並於2018年5月完成了變更登記。
本院經審查認為:首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本案中,謀智火狐公司作為本案的原審被告之一,優酷公司有權選擇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訴。其次,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案件受理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本案於一審法院立案之日,謀智火狐公司的註冊地仍位於北京市東城區,謀智火狐公司對此亦予以認可;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謀智火狐公司註冊地變更至北京市朝陽區,不影響一審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因此,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缺乏法律及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裁定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陳 勇
審判員 儀 軍
審判員 袁 偉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王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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