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鐵路局訓令第五號
北安鐵路局訓令 第五號 中華民國34年(1945年)12月6日 |
令站、段長:
為訓令事查本局奉黑龍江省政府令組織北安鐵路局業於十二月一日正式開廳辦公並於即日啟用印信除呈報並分函外合行令仰該 一體知照 切切此令。
這份文獻應使用傳統漢字,而非簡化字。校對時應以原文為準,特別注意簡化字與繁體字之間的一對多的對應關係以及異體字的使用。如果無法直接校對原文,請勿進行機器或人工轉換,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問題。 一般而言,文獻應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漢字。漢字簡化方案於1956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獻(如1956年前的文獻、未施行簡化字的地區文獻,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之前的聯合國文件)通常應保留使用傳統漢字。在漢字簡化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只有部分漢字被簡化的文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等)通常應以原文形式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