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縣實施《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變通規定

北川羌族自治縣實施《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變通規定
制定機關:北川羌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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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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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區域北川羌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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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縣實施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變通規定

(2010年2月10日北川羌族自治縣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北川羌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的規定,結合北川羌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變通規定。

第二條 本變通規定適用於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戶籍在自治縣的公民。

第三條 已婚少數民族婦女22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一方是少數民族的;

(二)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是農村居民的。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村居民中的少數民族夫妻,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三個子女:

(一)按照規定生育的第一個或者第二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

(二)親兄弟或親姊妹中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的;

(三)家庭缺乏勞動力且第一孩和第二孩均是女孩的;

(四)一方是四級及其以上傷殘軍人,或者因公致殘相當於四級及其以上傷殘軍人的。

第六條 喪偶或者離婚後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子女不超過兩個、另一方無子女,或者雙方各有一個子女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第七條 符合本變通規定申請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齡在30周歲以上者外,應當有2年間隔時間。

第八條 夫妻一方為城鎮居民,另一方為農村居民的,依照城鎮居民的計劃生育規定執行;城鎮居民轉為農村居民的,不執行農村居民的生育規定。

第九條 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死亡,現無子女或僅存一個子女的夫妻,與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同等享受有關獎勵和優待。

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享受與機關單位職工同等標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獎勵金由縣財政納入預算。

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職工中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在《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基礎上再加發5%的獎勵金,但加發後退休金不超過退休前工資總額的100%;其他獨生子女父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每年按照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標準的50%由縣財政予以補助。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人口和計劃生育專項經費,對子女傷殘或死亡的計生家庭和計劃生育手術遠期併發症的計生家庭給予一定補助;對落實長效避孕措施的農村已婚育齡婦女給

予一定獎勵。

第十一條 每年為已婚育齡婦女免費提供不少於兩次環孕監測服務。

第十二條 本變通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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