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第二十章 最終條款
← | 第十九章 爭端解決 |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 第二十章 最終條款 2020年11月15日於河內 譯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附件一 關稅承諾表 |
第一條 附件、附錄和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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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定的附件、附錄和腳註應當構成本協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條 與其他協定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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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識到締約方使本協定與其現行國際協定並存的意向,每一締約方確認:
(一)對於包括《WTO協定》在內的所有締約方均為締約方的現行國際協定而言,其對於其他締約方的現行權利和義務;以及
(二)對於該締約方和至少一個其他締約方同為締約方的現行國際協定而言,對該其他或多個締約方的現行權利和義務,視具體情況而定。
二、如一締約方認為,本協定某個條款與該締約方和至少一個其他締約方同為締約方的另一協定某個條款不一致,應請求,該另一協定相關締約方應當進行磋商,以期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本款不妨礙一締約方在第十九章(爭端解決)下的權利和義務。[1]
第三條 修訂或繼承國際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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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協定所提及或納入本協定的任何國際協定或其中的任何條款被修訂,或該國際協定被另一國際協定所繼承,除非本協定另有規定,該締約方應任何締約方的請求,應當就是否有必要修訂本協定進行磋商。
第四條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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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方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對本協定進行修正。一項修正,應在所有締約方均以書面形式通報保管方其已依據各自適用法律程序批准該項修正之日起60天後生效,或在締約方同意的其他日期生效。
第五條 保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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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協定及其任何修訂文本應當交存於東盟秘書長,東盟秘書長茲被指定為本協定保管方。保管方應當及時向每一簽署方和加入國或單獨關稅區提供本協定正本及其修訂文本經核證的副本。
二、保管方應當及時向每一簽署方和加入國或單獨關稅區通報下列事項,並且提供日期和副本:
(一)根據第二十章第四條(修訂)和第二十章第九條第四款第(二)項(加入)作出的通知;
(二)根據第二十章第六條(生效)交存的批准書、接受書或核准書;
(三)根據第二十章第七條第一款(退出)提出的退出通知:
(四)根據第二十章第九條第二款(加入)提交的加入本協定的請求;以及
(五)根據第二十章第九條(加入)交存的加入書。
第六條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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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協定應當遵循每一簽署方依照其各自適用法律程序核准、接受或批准。一簽署方的核准書、接受書或批准書應當交存於保管方。
二、對已交存核准書、接受書或批准書的簽署方而言,本協定應當在至少六個東盟成員國簽署方和三個非東盟成員國簽署方向保管方交存核准書、接受書或批准書之日起60天後生效。
三、在本協定生效後,本協定應當在任一其他簽署方向保管方交存其核准書、接受書或批准書之日起60天後對該簽署方生效。
第七條 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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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何締約方均可以通過向保管方提交書面退出通知而退出本協定。
二、除非締約方商定不同期限,否則退出應當在一締約方根據第一款向保管方提交書面通知六個月後生效。如一締約方退出,本協定對餘下的締約方仍然有效。
第八條 一般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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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非締約方另有約定,締約方應當在本協定生效五年後,並在此後每五年對本協定進行一般性審查,以對本協定進行更新和完善,確保本協定與締約方所面臨的與貿易和投資相關的問題和挑戰持續相關。
二、在根據本條進行審查時,締約方應當:
(一)考慮進一步加強締約方之間貿易與投資的方法;以及
(二)考量:
1.根據本協定設立的所有委員會和附屬機構的工作;以及
2.國際層面的相關發展。
第九條 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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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協定應當自生效之日起18個月後,開放供任何國家或單獨關稅區加入。[2]該加入應當經締約方同意,並應當遵循該國家或單獨關稅區與締約方之間可能達成的任何條款和條件。
二、一國家或單獨關稅區可以通過向保管方提交書面申請的方式尋求加入本協定。
三、加入書應當交存於保管方。
四、一國家或單獨關稅區應當,遵循第一款所約定的條款和條件,在下列兩個日期中的較晚者成為本協定締約方:
(一)其向保管方提交表明其接受該加入條款和條件的加入書之日起60天後;或者
(二)締約方通知保管方他們已經履行了各自適用的法律程序之日。
五、除本條規定外,加入程序還應當根據由RCEP聯合委員會通過的加入程序進行。
下列代表經各自政府授權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英文書就,正本一份,於[ ]年[ ]月[ ]日在[ ]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