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第十五章 經濟技術合作
← | 第十四章 中小企業 |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 第十五章 經濟技術合作 2020年11月15日於河內 譯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第十六章 政府採購 |
第一條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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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章而言,工作計劃指締約方依照第十五章第五條(工作計劃)共同確定的經濟技術合作活動清單。
第二條 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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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締約方重申締約方之間正在進行的經濟技術合作倡議的重要性,並且同意在締約方具有共同利益的領域補充現行的經濟夥伴關係。
二、締約方應當尋求優先考慮經濟技術合作倡議,並且在可能的情況下,最大限度地減少正在進行的工作和資源使用的重複性,特別是在東盟成員國與其自由貿易夥伴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項下。
三、締約方同意,RCEP背景下的經濟技術合作旨在縮小締約方之間的發展差距,並從本協定的實施和利用中實現互惠的最大化。經濟技術合作應當考慮每一締約方的不同發展水平和國家能力。
四、締約方認可本協定各章中包含的鼓勵和便利經濟技術合作的條款。
第三條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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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項下的經濟技術合作應當通過工作計劃中明確的與貿易或投資相關的經濟技術合作活動,支持本協定包容、有效和高效的實施和使用。
二、締約方應當探索並開展經濟技術合作活動,包括側重於下列內容的能力建設和技術援助:
(一)貨物貿易;
(二)服務貿易;
(三)投資;
(四)知識產權;
(五)電子商務;
(六)競爭;
(七)中小企業;以及
(八)締約方一致同意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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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慮到第十五章第二條(目標)所列出的目標,本章項下經濟技術合作的資源應當自願地並且以相關締約方一致同意的方式提供。
二、在互惠基礎上,締約方可以考慮與以下方面合作或接受來自以下方面的幫助:
(一)非締約方;或者
(二)次區域、區域或國際組織或機構,且該方有興趣發展互惠合作和夥伴關係以支持工作計劃的實施。
第五條 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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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第十五章第二條(目標)第四款的規定,締約方應當考慮本協定中經濟技術合作條款以及根據第十八章(機構條款)設立的委員會所確定的需求,制定工作計劃。
二、為鼓勵本協定的有效實施和使用,締約方將在工作計劃中優先考慮下列活動:
(一)向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和最不發達國家締約方提供能力建設和技術援助;
(二)提高公眾意識;
(三)增加企業獲取信息的途徑;以及
(四)締約方可能一致同意的其他活動。
三、締約方可以在必要並且可能同意的情況下,對工作計劃進行修改。
第六條 東盟成員國中最不發達國家締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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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方應當考慮東盟成員國中最不發達國家締約方所面臨的特定限制。應當向此類締約方提供,提供此類援助的一締約方或多個締約方與尋求此類援助的一締約方或多個締約方一致同意的適當的能力建設和技術協助,以幫助其履行義務以及從本協定中獲益。
第七條 不適用爭端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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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定中的爭端解決機制不得適用於由本章項下產生的任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