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 (1995年)

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
局令第24號
制定機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醫藥管理局
發布於1995年3月8日
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 (2009年)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發布有關用於人體疾病診斷、治療、預防、調節人體生理功能或者替代人體器官的儀器、設備、器械、裝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及其它相關物品的廣告,包括醫療器械的產品介紹、樣本等,均應當按照本辦法予以審查。

第三條 醫療器械廣告審查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二)國家有關醫療器械的管理規定;

(三)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行政法規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制定的廣告審查標準。

第四條 國家醫藥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局或者同級醫療器械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醫療器械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在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的指導下,對醫療器械廣告進行審查。

第五條 境外生產的醫療器械廣告,及利用重點媒介(見目錄)發布的醫療器械廣告,需經國家醫藥管理局審查批准,並向廣告發布地的省級醫療器械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發布。

其它醫療器械廣告,需經生產者所在地的省級醫療器械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並向發布地的省級醫療器械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發布。

第六條 醫療器械廣告的申請:

(一)申請審查境內生產的醫療器械產品廣告,應當填寫《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表》,並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1.申請人及生產者的營業執照副本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2.產品註冊證書或者產品批准書,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還應當提供生產許可證;

3.產品使用說明書;

4.法律、法規規定的及其他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證明文件。

(二)申請審查境外生產的醫療器械產品的廣告,應當填寫《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表》,並提交下列證明文件及相應的中文譯本:

1.申請人及生產者的營業執照副本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2.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政府批准該產品進入市場的證明文件;

3.產品標準;

4.產品使用說明書;

5.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及其他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證明文件。

提供本條規定的證明文件的複印件,需由原出證機關簽章或者出具所在國(地區)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第七條 申請廣告審查可以委託醫療器械的經銷者或者廣告經營者代為辦理。

第八條 醫療器械廣告的審查:

(一)初審

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文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廣告製作前文稿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做出初審決定,發給《初審決定通知書》。

(二)終審

廣告申請人憑初審合格決定及廣告作品,再次送交原廣告審查機關,廣告審查機關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終審決定。對終審合格者,簽發《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表》及廣告審查批准號;對終審不合格者,應當通知廣告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廣告申請人可以直接申請終審,廣告審查機關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做出終審決定。

(四)廣告發布地的審查機關對生產者所在地的審查機關做出的覆審決定仍持異議的,應當提請上級廣告審查機關進行裁定。審查意見以裁定結論為準。

第九條 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機關發出的《初審決定通知書》和帶有廣告審查批准號的《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表》,應當由廣告審查機構負責人簽字,並加蓋醫療器械廣告審查專用章。

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將帶有廣告審查批准號的《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表》,送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備查。

第十條 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批准號的有效期為一年,其中產品介紹和樣本審查批准號的有效期可延至三年。

第十一條 經審查批准的醫療器械廣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廣告審查機關應當調回覆審。

(一)廣告審查依據發生變化的;

(二)國家醫藥管理局認為省級廣告審查機關的批准不妥的;

(三)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或者發布地區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機關提出覆審建議的;

(四)廣告審查機關認為應當調回覆審的其他情況。

覆審期間,廣告停止發布。

第十二條 經審查批准的醫療器械廣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審查:

(一)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批准號的有效期屆滿;

(二)廣告內容需要改動;

(三)醫療器械產品標準發生變化。

第十三條 經審查批准的醫療器械廣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審查機關應當收回《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表》,撤銷廣告審查批准號:

(一)醫療器械在使用中發現問題而被撤銷產品註冊號或者批准號;

(二)被國家列為淘汰的醫療器械品種;

(三)廣告覆審不合格;

(四)應當重新申請審查而未申請或者重新審查不合格。

第十四條 廣告審查機關做出撤銷廣告審查批准號的決定,應當同時送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備查。

第十五條 醫療器械廣告經審查批准後,應當將廣告審查批准號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未標明廣告審查批准號或者批准號已過期、被撤銷的醫療器械廣告、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十六條 廣告發布者發布醫療器械廣告,應當查驗《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表》原件或者經審查機關簽章的複印件,並保存一年。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布醫療器械廣告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廣告審查機關對違反廣告審查依據的廣告作出批准決定,致使違法廣告發布的,由國家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向國家醫藥管理局通報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表》; 二、《醫療器械廣告初審決定通知書》;三、重點媒介目錄

附件一 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表(略)

附件二 醫療器械廣告初審決定通知書(略)

廣告審查批准號

X醫械廣審(視)——□□□□□□

X醫械廣審(聲)——□□□□□□

X醫械廣審(文)——□□□□□□

說明:(1)此批准文號採取1cm×6cm圖章形式;(2)文字部分第一個字代表審查機構,國家級廣告審查機構簡稱為「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廣告審查機構分別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3)數字部分共6位,前兩位代表審查年份,後4位代表廣告批准序號;(4)批准文號中「視」、「聲」、「文」分別指用於視屏、廣播及其它廣告媒介形式的分類代號。

附件三 重點媒介目錄

一、報紙

  • 《人民日報》
  • 《經濟日報》
  • 《工人日報》
  • 《中國工商報》
  • 《中國青年報》
  • 《中國消費者報》
  • 《健康報》
  • 《中國醫藥報》
  • 《國際商報》
  • 《中華老年報》
  • 《參考消息》
  • 《中華工商時報》
  • 《中國人口報》
  • 《中國高新技術產業導報》
  • 《中國貿易報》
  • 《中國商報》
  • 《科技日報》
  • 《法制日報》
  • 《中國日報》
  • 《中國老年報》
  • 《中國婦女報》
  • 《中國中醫藥報》
  • 《光明日報》
  • 《中國質量報》
  • 《經濟參考報》
  • 《中國經濟時報》
  • 《中國電視報》
  • 《中國醫學論壇報》
  • 《中國體育報》

二、雜誌

  • 《中華心血管病雜誌》
  • 《中華泌尿外科雜誌》
  • 《中華腫瘤雜誌》
  • 《中國中西醫結合雜誌》
  • 《中華老年醫學雜誌》
  • 《解放軍醫學雜誌》
  • 《中華內科雜誌》
  • 《中華外科雜誌》
  • 《中華殘疾人》
  • 《中華眼科雜誌》
  • 《中華護理雜誌》
  • 《中華預防醫學雜誌》
  • 《中華醫學管理雜誌》
  • 《中華兒科雜誌》
  • 《中華婦產科雜誌》
  • 《中華口腔醫學雜誌》
  • 《中華醫學雜誌》
  • 《中華放射學雜誌》
  • 《中醫雜誌》
  • 《中華耳鼻咽喉科雜誌》
  • 《中國生物醫學工程學報》
  • 《中國運動醫學雜誌》
  • 《中國超聲醫學雜誌》
  • 《中國介入心臟病學雜誌》
  • 《中國醫藥》
  • 《中國康復醫學雜誌》
  • 《醫療裝備》
  • 《中國實驗臨床免疫學雜誌》
  • 《醫療設備信息》
  • 《中國中醫眼科雜誌》
  • 《中國醫學影像技術》
  • 《中國燒傷創瘍雜誌》
  • 《中國腫瘤臨床與康復》
  • 《耳鼻咽喉—頭頸外科》
  • 《中華神經精神科雜誌》
  • 《中國糖尿病雜誌》
  • 《中華結核和呼吸雜誌》
  • 《環球市場信息導報》
  • 《中華醫學檢驗雜誌》
  • 《中華流行病雜誌》

三、電視

  • 中央電視台

四、廣播

  • 中央人民廣播電台
  • 中國國際廣播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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