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北區對外貿易管理暫行辦法

華北區對外貿易管理暫行辦法
1949年3月15日
發布機關:華北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管理華北區對外貿易,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對外貿易,係指本區與國外之貿易往來而言。

第三條 本區與其他解放區貿易往來,以內地貿易論。此項貿易經過本區各港口者,須有各該區貿易管理機關填發的證明文件,始為有效。

第四條 本區與解放區以外之國內其他地區之貿易往來,暫按對外貿易管理辦法管理之。

第五條 本區對外貿易管理任務,由華北對外貿易管理局及其所屬機構執行之。

第二章 進出口商

第六條 凡經營進出口之本國商人,均須呈請華北對外貿易管理局核准,領 取進出口貿易營業執照。

第七條 凡願與本區進行貿易,並遵守人民政府政策法令的外國商業機關, 准予選派代表或指定代理人,經人民政府外僑事務處之介紹,呈請華北對外貿易 管理局批准,與本區進行貿易。並得於指定地點,設立辦事處。

第八條 凡經營進出口之商人,均須於運輸貨品進出本區時,依本辦法辦理 進出口手續。

第九條 本國商人慾到國外進行貿易時,須呈請華北對外貿易管理局核准 並發給證照。其人選於必要時得由華北對外貿易管理局推薦之。

第十條 本國商人與外國商業機關間進行批發貿易時,須由一方事先呈請 華北對外貿易管理局或其分局核准介紹,始得接洽。或由對外貿易管理局或其分 局代為接洽。

第十一條 本國商人與外國商業機關訂立之合同、契約,均須呈請華北對外 貿易管理局批准,始得有效。

第十二條 進出口商如有違法舞弊情事,得由華北對外貿易管理局,分別情 節,予以限期停業處分,或撤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章 出口貿易

第十三條 出口商須向華北對外貿易管理局或其分局申請領取出口許可證 後,始得辦理貨品出口。

第十四條 普通出口,凡稅則規定的免稅或徵稅出口貨品均屬之。

第十五條 特許出品包括以下三種:

(一)指定由國營對外貿易公司統銷之貨品。

(二)非屬於商業行為之對外捐贈樣品,及日用品總值在五千元以內者。

(三)禁止出口貨品經特准出口者。

第十六條 經營本區貨品出口,須換回相當價值之貨品進口,並於進口後到 華北對外貿易管理局或其分局銷保,或依華北區外匯管理辦法,向中國人民銀行 (或其指定外匯銀行)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 華北對外貿易管理局或其分局於必要時得命令出口商換回指定 商品。

第十八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辦理出口者,准免辦出口手 續。

第四章 進口貿易

第十九條 進口商須向華北對外貿易管理局或其分局申請領取進口許可證 後始得辦理貨品進口。

第二十條 普通進口,凡稅則規定免稅或徵稅之進口貨品均屬之。

第二十一條 特許進口包括以下三種:

(一)非屬於商業行為不需外匯之樣品,私人禮物,國外捐贈總值在五千元以 內者。

(二)自國外自備外匯辦理進口,進口後不再辦理出口者。

(三)禁止進口貨品經特准進口者。

第二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辦理進口者,准免辦進 口手續。

第二十三條 華北對外貿易管理局於必要時得指定國營對外貿易公司對進 口貨品優先收購之,其收購價格應使進口商能獲得一定之利潤。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進出口貨品細目依華北區進出口貨物稅暫行辦法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細則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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