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豐縣人民政府限制米、谷、豆、麥貿易的通告

南豐縣人民政府通告
(1953)府商行字第4號
1953年6月28日
南豐縣檔案館文卷收

查本縣自貫徹中南軍政委員會關於活躍初級市場六項措施放寬市場管理以來,有力的促進了城鄉物資交流。但有少數糧商藉口「有自由貿易」,任意抬價、壓價、截購、鑽購、爭購、搶購,因而造成了糧食市場的混亂。茲為加強糧食市場領導,保證糧價穩定和糧食供應,以維護廣大生產者與消費者的利益起見,特成立「陸塵糧食交易所」(地點:東門城腳下即九街城背),進行米、谷、豆、麥交易管理,並作如下規定:

一.凡在本縣之谷、米、豆、麥交易,必須集中糧食交易所交易。不得在場外成交或攔路截購、爭購、搶購。

二.米、谷、豆、麥成交後,由買方向交易所繳納千分之二的管理費。

三.米、谷、豆、麥購銷價格,一律按照國營糧店牌價,結合品質,實行優質優價,分等議價,嚴禁變相抬價壓價等不法行為。

四.內外地糧商在本縣採購糧食者,一律到本府工商科登記,經許可後,方准入場交易。

五.凡違犯上項規定者,由本府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分別處理。

特此通告,希各遵照為要!

代縣長 劉雲科

公元195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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