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旅遊條例

南京市旅遊條例
2017年10月20日
(2017年10月20日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制定  2017年12月2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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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保障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依法保護、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江蘇省旅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規劃和發展、促進和服務、經營和安全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旅遊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政府引導和市場推進相結合的原則,發揮全國重要綜合交通樞紐的資源優勢,突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特色,推動旅遊產品多元化,推進旅遊全域化和國際化,建設國內文化休閒旅遊勝地和國際旅遊目的地。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旅遊產業發展政策,建立健全綜合協調機制和激勵機制,解決旅遊業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促進旅遊業與相關產業協調、融合發展;引導社會參與,實現旅遊發展全民共建共享。

第五條  市、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指導協調、公共服務、宣傳推廣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城鄉建設、財政、規劃、公安、工商、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價格、農業、綠化園林、水務、環境保護、衛生計生、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體育、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商務、統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旅遊行業組織制定行業經營規範和服務標準,加強行業自律,促進旅遊經營者誠信經營;提供旅遊市場拓展、市場信息發布、旅遊產品推介等服務,反映行業合理訴求;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第二章 規劃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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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資源整合、產業融合的要求,組織編制並實施本市全域旅遊發展規劃。

市、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全域旅遊發展規劃編制旅遊專項規劃。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推進本市農業、工業、商業、體育、科技、文化(文物)、教育和衛生等社會資源的開發,實現旅遊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第九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進行調查、分類和評定,建立、更新旅遊資源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經依法調查和評定的旅遊資源實行分類管理。有關部門和旅遊資源開發者應當制定旅遊資源管理方案,採取相應的保護與開發措施。

第十條  開發旅遊項目應當符合全域旅遊發展規劃和環境保護要求,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利用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築、工業遺產等人文資源的,應當保持人文資源的歷史風貌、民族特色、傳統格局;

(二)利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溫泉等自然資源的,應當維護其區域整體性和自然景觀特色,保護生物多樣性、生態系統穩定性,促進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

(三)利用工業、農業、科教、體育等社會資源的,應當保持其內容與環境、景觀、設施的協調統一。

跨區域的旅遊資源開發,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協調。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山水城林資源優勢,創新旅遊供給,加快旅遊載體建設,開發具有南京特色的主題旅遊線路和產品,推動觀光旅遊向休閒、度假旅遊發展。

科學利用鍾山風景名勝區、夫子廟—秦淮風光帶景區、南京城牆等重要旅遊資源,促進自然和文化遺產的有效保護;提升長江路、頤和路、新街口、湖南路等特色街區的旅遊功能,拓展城市休閒空間。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景區發展旅遊演藝項目、開放夜間旅遊,豐富秦淮燈會、國際梅花節等品牌節慶活動。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掘本市旅遊資源的文化內涵;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依託本市資源優勢舉辦文化演出,創作文學、影視、音樂、戲劇等文化藝術作品。

加強對南京雲錦、南京金箔、金陵刻經等體現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旅遊商品的研發、包裝和推介,提升旅遊商品的品牌效應。

第十三條  市、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域旅遊發展規劃和旅遊專項規劃,制定旅遊形象宣傳計劃,建立旅遊宣傳網絡,加強對城市形象和旅遊產品的宣傳推廣。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實施旅遊國際化營銷戰略,以本地自然、人文、社會等資源為依託,大力發展入境旅遊,展現古都風貌和現代都市風情。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與國際旅遊組織的合作,舉辦有國際影響力的旅遊交易會和博覽會。

第三章 促進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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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財政資金,支持旅遊業發展,重點用於旅遊宣傳、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重大項目開發、資源保護、市場開拓、產品研發、新業態培育、教育培訓等。

發展和改革、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體育等行政主管部門在扶持產業發展和安排資金時,應當對與旅遊融合的項目給予支持。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旅遊開發扶持政策,統籌安排用地計劃。合理利用荒山、荒坡、荒灘、廢棄廠礦等資源,開發上規模、有特色的綜合性旅遊項目。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落實帶薪休假制度,鼓勵城鎮職工利用帶薪休假錯峰旅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工會組織等應當依法開展職工帶薪休假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維護職工合法休假權益。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業投融資機制和平台,鼓勵金融機構開發符合旅遊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加大信貸扶持力度。

第十九條  引導社會資本進入旅遊領域,開發旅遊資源,興辦旅遊企業。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資住宿業,引導創建精品酒店、文化主題酒店、度假酒店和綠色生態酒店等,滿足市場多樣化需求,促進多業態融合發展。

第二十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規劃、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農業、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旅遊業發展需要,開通城市觀光和鄉村旅遊專線,合理規劃建設遊客集散中心、房車露營地、自駕遊基地、停車場等設施,引導、促進客運樞紐的旅遊集散化發展,依法在通往主要旅遊景區的道路設置指引標識牌。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綠化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統籌配套城鄉公共服務項目旅遊服務功能,加強旅遊風景道建設,推進游步道、騎行道、驛站、導覽系統等設施的旅遊化改造,規劃建設旅遊景區廁所、垃圾轉運點、污水管網等基礎設施。

第二十一條  機場、長途汽車客運站、火車站、碼頭、賓館酒店、旅遊景區等應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標準建設母嬰室、第三衛生間(家庭衛生間)和無障礙設施,配備必要的急救器械、設備和藥品。

第二十二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公共信息和諮詢平台,建立旅遊信息共享與服務機制,推行旅遊公共服務智慧化,監測旅遊實時數據,向旅遊者提供旅遊景區景點、線路、交通、氣象、客流量預警、食宿、購物、醫療急救等旅遊服務信息。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旅遊者集中場所設置旅遊信息諮詢中心或者自助式旅遊信息多媒體設施,推進無線網絡覆蓋,為旅遊者提供本地及區域相關旅遊信息。

鼓勵旅遊景區利用信息化平台,實行景區門票預約預售。

第二十三條  本市建立假日旅遊預報制度和旅遊警示信息發布制度。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春節、國慶節等法定節假日期間,逐日向社會公開發布主要景區的接待狀況信息。

相關旅遊區域發生自然災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和財產安全情形的,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部門發布的通告,及時向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發布旅遊警示信息。

第二十四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本市旅遊統計網絡信息系統建設,開展全市旅遊業統計監測,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旅遊統計信息。

旅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報送統計數據和信息。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加強統計監督檢查,提高旅遊統計調查質量。

第四章 經營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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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誠信經營,保障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旅遊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

(二)在旅途中擅自變更行程、變更服務項目或者中止服務活動;

(三)向旅遊者強迫索取包價旅遊合同以外費用;

(四)收取購物場所或者付費旅遊項目經營者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法定、合同約定義務;

(六)非法泄露旅遊者信息;

(七)不執行政府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相關措施和要求;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鼓勵旅遊經營者實行服務質量標準化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取得質量標準等級。

取得相關質量標準等級的賓館酒店、旅遊景區、旅行社等旅遊經營者,其設施和服務不得低於相應標準。

未取得質量標準等級的旅遊經營者,不得使用質量標準等級或者稱號的標誌和稱謂,不得使用與質量標準等級或者稱號的標誌相似的文字、符號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

第二十七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定經營範圍發布廣告,保證內容真實、合法。廣告中涉及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旅遊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繫電話,旅遊線路、項目、時間、價格等服務內容,應當清楚、準確,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第二十八條  旅遊經營者通過網絡經營旅遊產品和服務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的醒目位置公開其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並標明其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代理其他旅遊經營者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應當核實其營業執照和業務經營許可證等信息,標明實際提供者的名稱。

網絡交易平台為旅遊經營者提供交易服務的,應當核實旅遊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和業務經營許可證等信息;未經核實,不得提供交易服務。

第二十九條  旅遊景區銷售門票應當明碼標價,不得強行向旅遊者銷售聯票、套票,不得強行將門票與索道、觀光車、遊船等配套服務捆綁銷售。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遊景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規定對符合減免條件的旅遊者實行門票減免;鼓勵其他景區對相關旅遊者實行門票減免。

鼓勵旅遊景區設立公眾免費開放日。

第三十條  旅遊經營者利用內河通航水域提供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水路運輸業經營許可,按照規定配備滿足相應水上遊覽項目安全管理需要的專職項目管理員和專職救生員。旅遊經營者利用非通航水域(包括城市園林水域)從事水上水下遊覽活動的,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用於水上遊覽經營活動的船舶應當依法登記、檢驗,取得相應證書。不適用法定登記、檢驗的船舶,旅遊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檢測與評價,安排維護,消除安全隱患。

船員等船舶操作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遵守水上遊覽項目操作規程。

第三十一條  旅行社、郵輪公司提供郵輪旅遊服務的,應當向旅遊者提供中文文本的合同、船票和服務說明等資料,並在合同中約定下列內容:

(一)安全注意事項、風險警示、禮儀規範;

(二)發生郵輪延誤、不能靠港、變更停靠港等情況的解決方案;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郵輪旅遊合同規範文本,供旅行社、郵輪公司和旅遊者參照使用。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遊安全工作責任制;將旅遊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組織編制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開展應急演練。

旅遊、公安、衛生計生、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體育、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旅遊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在重大活動、節假日期間組織開展重點安全檢查。

第三十三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承擔旅遊安全主體責任,配備旅遊安全設施設備和安全管理人員,明確重點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定期檢查維護安全設施設備,對旅遊從業人員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技能培訓,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

對可能涉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事項,旅遊經營者應當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和安全警示,並根據有關規定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旅遊景區不得超過景區主管部門核定並公布的最大承載量接待旅遊者。

實行門票預約預售的景區,應當及時公布景區內旅遊者流量。旅遊者流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旅遊景區應當提前公告並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及時啟動遊客分流預案,協助採取交通管控措施,疏導分流旅遊者,暫停旅遊者進入景區。

第三十五條  高風險旅遊項目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產品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高風險旅遊項目的設施設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和規定的程序認定後方可投入使用。

高風險旅遊項目經營者應當配備專業救援人員,並在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安裝、使用視頻監控設備,實時監控人員和設備安全。採集的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九十日。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安全警示規定組織或者實施登山、涉水、穿越等風險性較高的旅遊活動。

旅遊景區應當在景區內危險區域設置警示標誌,提示旅遊者注意防範風險。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發生旅遊意外事故產生救援費用的,旅遊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應當承擔實際產生的救援費用。

第三十七條  發生旅遊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後,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救援和處置措施,按照規定向發生地的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並對旅遊者作出妥善安排。

旅遊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啟動應急預案,採取聯動措施開展救援,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五章 鄉村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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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鄉村旅遊,是指依託鄉村自然風光、歷史文化、民俗風情以及鄉村生產生活等自然、人文資源,開展的觀光遊覽、休閒度假、體驗娛樂等特色旅遊活動。

第三十九條  發展鄉村旅遊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村民自願的原則,堅持規劃先行,突出資源特色,不得破壞鄉村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生態環境。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特色村鎮旅遊資源開發,完善椏溪國際慢城、湯山、湯泉等特色小鎮功能品質,塑造鄉村旅遊品牌,科學保護楊柳村、漆橋村等歷史文化名村。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扶持政策,推進鄉村旅遊扶貧、富民工程。

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其他投資主體利用自有資源、鄉村特色資源依法從事鄉村旅遊經營活動。發展鄉村旅遊應當維護和保障農村集體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鼓勵和支持村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和承包地等開展住宿、餐飲、休閒娛樂、生產體驗等鄉村旅遊經營活動。

第四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旅遊與新農村建設以及美麗鄉村、特色小鎮、田園綜合體建設有機結合,統籌項目規劃,加強鄉村旅遊道路、停車場、通訊網絡、給(排)水、環境衛生、消防、綠化以及其他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推動鄉村旅遊可持續發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鄉村旅遊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日常維護,以及鄉村旅遊經營者的旅遊安全教育和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政策扶持、宣傳推廣、協調指導等措施,促進觀光、民俗、休閒、度假、體驗等鄉村旅遊項目建設,鼓勵和支持開發形式多樣、特色鮮明、個性突出的鄉村旅遊產品,推動鄉村旅遊規範化、特色化、品質化發展。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規定的範圍、標準和程序,對鄉村旅遊服務質量組織開展等級評定,實行統一掛牌和動態管理。

第四十三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高等院校、企業合作,建立旅遊人才培訓基地,加強鄉村旅遊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提高旅遊從業人員綜合素質。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制定鄉村旅遊區域節假日、重大活動等道路通行預案,採取交通管制、車輛疏導等措施,及時疏導、分流旅遊者。

鼓勵和支持利用鄉村旅遊區域的閒置地塊,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則合理規劃、配置停車位,方便旅遊者停車。

第四十五條  鄉村旅遊區域的消防基礎設施應當與農村基礎設施統一建設和管理。在給水管網建設、農村環境整治的過程中,應當在鄉村旅遊度假相對集中的區域同步配置消火栓等設施。

第四十六條  加強鄉村旅遊區域公共廁所、垃圾收集和集中處置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改造和管理。推行生活、餐廚垃圾分類處理。

鄉村旅遊區域的生活和餐飲污水應當經處理後達標排放,逐步推進所有污水納入村級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集中處理。

第四十七條  鄉村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明碼標價、公平競爭、誠實守信,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房屋結構堅固、安全,供水、供電、衛生等基礎設施齊全;

(二)具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消防安全設備和應急逃生設施;

(三)符合相應的治安安全、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具有必要的經營管理制度。

旅遊、公安消防、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督、環境保護、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根據便民利民、確保安全的原則,加強對鄉村旅遊日常經營活動的服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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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旅遊監督管理職責:

(一)組織實施市全域旅遊發展規劃和旅遊專項規劃,統籌全市旅遊資源開發、整合和利用;

(二)組織全市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三)負責全市旅遊行業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四)制定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服務規範;

(五)開展旅遊服務質量專項檢查,負責重大或者跨區域旅遊投訴舉報受理和行政執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旅遊綜合執法機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九條  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旅遊監督管理職責:

(一)組織實施區旅遊專項規劃;

(二)開展旅遊服務質量日常檢查,做好相關信息徵集、核查和監管工作;

(三)督促、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鄉村旅遊經營進行監督管理;

(四)受理旅遊投訴舉報;

(五)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轄區內旅遊行政執法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條  有關部門履行下列旅遊監督管理職責:

(一)公安機關負責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管理,對旅遊市場強迫消費、敲詐勒索以及其他侵害旅遊者權益治安違法行為的查處;

(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旅遊市場虛假廣告、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查處;

(三)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旅遊客運、長江以外內河通航水域水上遊覽活動水上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以及非通航水域水上水下遊覽活動備案;

(四)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旅遊市場價格行為監管,對旅遊經營者不執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不按照規定明碼標價、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的查處;

(五)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旅遊演出、娛樂場所文化經營、文化遺產保護等活動的投訴處理和違法行為的查處;

(六)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

(七)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旅遊公共場所衛生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遊行業信用檔案和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對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和旅遊者實行動態管理。

鼓勵和支持旅遊經營者參加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工作,並將市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情況納入旅遊行業信用檔案。

建立健全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服務質量評價機制,完善導遊人員職業等級、服務質量與薪酬相一致的激勵機制。

第五十二條  旅遊從業人員在從事旅遊經營管理和服務過程中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職業道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理,並按照規定納入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

(一)價格欺詐、強迫交易、欺騙誘導旅遊者消費;

(二)侮辱、毆打、脅迫、恐嚇旅遊者;

(三)收取購物場所或者付費旅遊項目經營者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旅遊者應當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遵守文明旅遊行為規範。

旅遊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理,並按照規定納入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

(一)擾亂航空器、車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三)違反旅遊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

(四)損毀、破壞旅遊地文物古蹟;

(五)參與賭博、色情、涉毒等活動;

(六)不顧勸阻、警示從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活動;

(七)破壞生態環境,違反野生動植物保護規定;

(八)嚴重擾亂旅遊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  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旅遊者在權益遭受損害時應當依法維護權益,不得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得損害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五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足額交納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使用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

(一)旅遊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實施緊急救助需要墊付費用的;

(二)因旅行社違反旅遊合同約定造成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合同約定賠償金額明確,旅行社拒絕履行協議或者無力賠償的;

(三)旅行社就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事項與旅遊者達成協議後,拒絕履行協議或者無力賠償的;

(四)因旅行社破產、解散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遊者預交旅遊費用損失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在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因使用而不足,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交存數額後,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補足。

第五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旅遊案件聯合查辦、旅遊投訴統一受理等綜合監管機制,統籌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工作。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工商、交通運輸、價格、衛生計生、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旅遊市場綜合監管聯席會議制度,通報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協調並督促解決有關問題;建立旅遊市場綜合執法機制和旅遊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對投訴、舉報案件的快速反應機制,通過日常抽查、專項檢查、投訴舉報處理等方式,加強對旅遊市場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十七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遊投訴舉報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在主要交通樞紐、旅遊景區、賓館酒店、購物場所等公共場所公布投訴方式,接受旅遊者的投訴、舉報。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旅遊者投訴後,應當及時受理並向旅遊者反饋。屬於本部門處理的,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回復投訴者;屬於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其他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後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回復投訴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編輯

第五十八條  旅遊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不誠信經營的,依法給予處理,並納入旅遊行業信用檔案,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九條  網絡交易平台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核實旅遊經營者營業執照和業務經營許可證等信息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查處。

第六十條  旅行社、郵輪公司提供郵輪服務資料不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高風險旅遊項目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在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安裝、使用視頻監控系統,未按照要求保存視頻圖像信息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旅遊從業人員、旅遊者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被納入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的,其記錄信息按照下列期限保存:

(一)旅遊不文明行為當事人違反刑法的,信息保存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二)旅遊不文明行為當事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信息保存期限為二年至四年;

(三)旅遊不文明行為未受到法律法規處罰,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信息保存期限為一年至三年。

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形成後,實行動態管理,並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社會公布。

對納入不文明行為記錄的旅遊者,旅遊景區、旅行社可以拒絕為其提供旅遊服務。

第六十三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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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16日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制定的《南京市旅遊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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