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管線管理條例
南京市管線管理條例 2018年6月27日 |
(2018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制定 2018年7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城鄉空間,規範管線有序建設,保障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信息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管線管理遵循綜合規劃、統籌建設、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優先地下敷設,嚴格控制架空敷設。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管線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管線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保障資金投入,建立管線管理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管線管理的重大問題。規劃、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管線規劃、建設環節的具體協調工作。
區人民政府(園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相關管線的建設和維護管理。
江北新區管理機構負責直管區內相關管線的規劃、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行使共建區內管線規劃審批管理權,協調重大管線項目的實施。
第五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線規劃、測繪、信息檔案和共享利用管理,其所屬的管線數字化管理機構負責管線地理空間數字化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附於新建建(構)築物、道路或者其他主體工程的管線工程建設管理,以及綜合管廊(以下稱管廊)建設的協調和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線工程占用、挖掘道路的監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線工程占用、挖掘河道管理和保護範圍的監督管理。
審計機關負責政府投資建設管線工程的審計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城市管理、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市場監管、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財政、國土資源、綠化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管線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管線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確保管線安全運行。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的行業監管,組織實施專項檢查和日常督查工作。
第七條 本市逐步推進管廊建設,探索建立經營性管線有償使用城市地下空間機制。
提倡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提高管線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實現城市集約化建設和管線智能化管理。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破壞管線,並有權對上述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二章 規劃
編輯第九條 供水、排水、再生水、燃氣、熱力、通信、廣播電視、照明、公共安全、工業等管線行業主管部門以及電力管線產權單位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行業發展規劃,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要求,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管線專業專項規劃。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技術審查後,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組織編制管線綜合規劃,統籌管線空間布局,明確管線、管廊的控制標準和要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經批准的管線專業專項規劃、綜合規劃應當與地下空間、綜合交通、人防工程、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等專項規劃相銜接,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管線建設和管理的依據。
第十條 地下管線按照下列要求敷設:
(一)主幹路管線優先敷設於人行道、非機動車道下;
(二)道路兩側沿線的地下管線支管敷設至道路規劃紅線一米外,排水管線末端設置支管檢查井;
(三)附屬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相關規劃、技術規範的要求,並與城市景觀相協調。
管線隨既有橋梁、隧道敷設的,敷設前應當徵詢橋梁、隧道主管單位意見;橋梁、隧道建設前,應當徵詢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意見,並預留管線所需要的空間。
第十一條 地下管線自道路紅線向道路中心線方向,路東、路北敷設的管線為電力、再生水、供水(輸水)、排水(雨水、污水);路西、路南敷設的管線為通信、公共安全、熱力、供水(配水)、燃氣、排水(雨水、污水)。
第十二條 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應當根據功能需求,規劃以幹線、支線管廊為主的管廊;舊城區應當結合舊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棚戶區改造、地下空間開發等要求,統籌規劃管廊建設。
第十三條 已建設管廊且在廊內已預留管線位置的區域,預留管線應當全部入廊。
按照城鄉規劃要求應當入廊的管線,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不得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線。
第十四條 管廊規劃區域內不能入廊的管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質、地貌、水文等自然條件和管線性質,按照技術、經濟、環保、安全、維護管理等要求進行科學論證。
經論證確實無法入廊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屬於江北新區直管區、共建區範圍的,應當報經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批准。
第十五條 城鎮建成區新建管線不得採用架空方式敷設,特定區域內由於技術、安全等原因需要採用架空線的,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規範;
(二)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居民安全以及其他建(構)築物和設施安全,減少對城市景觀的影響;
(三)與既有同一性質的架空線合併架設;
(四)道路上同一性質的架空線不超過兩個廊道,影響安全的除外。
允許採用架空線的區域範圍,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另行確定並公布。
第十六條 既有架空線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嚴格控制、節約用地原則,結合城市建設逐步轉入地下敷設。
第十七條 因執行搶險救災、應急保障等任務需要敷設架空線的,可以架設臨時線路。任務完成後,應當及時拆除。
第十八條 管線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條件、管線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需要徵收或者徵用土地的,建設單位還應當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管線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含管線的性質、容量、管徑、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點標高等內容。兩類以上管線同步建設的,應當編制管線綜合設計方案。
第十九條 管線工程建設單位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書;
(二)有關項目的批准文件;
(三)管線工程施工設計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與建(構)築物、道路或者其他主體工程一併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一併辦理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 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線,經核驗後方可開工。
申請驗線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完成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清理並實地放線後,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驗線申請單,或者提前通過網絡在線申請;
(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組織核驗,在線受理的即時核驗,符合規定的予以簽章;確需調整管位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重新驗線;
(三)管線工程基礎施工完成後,建設單位持驗線申請單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驗。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復驗、核准簽章後,建設單位方可繼續施工。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線和復驗時,應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二十一條 管線工程開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對管線進行跟蹤測量。
第二十二條 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持規劃驗線合格單、竣工成果等材料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或者通過網絡在線申請,提交相關電子材料。
與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一併建設的管線工程,應當一併申請規劃核實。
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建設
編輯第二十三條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計劃和行業發展需求,制定本行業管線五年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並報送城鄉建設、規劃、水務、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管線建設計劃對城鄉基礎設施建設計劃進行優化調整、統籌協調。
第二十四條 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施工前對施工區域進行管線調查;
(二)施工前通知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做好施工現場既有管線交底和監護工作;
(三)施工前組織編制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線保護方案,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確保相鄰管線安全;
(四)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完成竣工測量工作;
(五)組織管線工程竣工驗收,並辦理備案手續;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與城鄉基礎設施同步建設的管線工程,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線保護方案,由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單位應當統籌協調城鄉基礎設施工程和管線工程施工,合理安排管線建設工期。
第二十五條 管線工程設計單位編制設計文件時應當調查管線工程範圍內的管線現狀,按照有關技術規範設計管線間距,不符合安全間距的,明確相應管理措施。設計單位應當在管線工程施工前進行設計交底。
第二十六條 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施工前制定施工管理規定,明確現場安全責任人,設置現場告示牌、警示標誌和圍擋,向社會公示施工信息,並按照規定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二)按照現場放線、工程設計文件、技術規範、操作規程要求施工;
(三)施工發現不明管線、管線未標註或者標註與現狀資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查清情況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四)施工中損壞管線發生事故的,立即採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並通知建設單位和管線產權、管理單位;
(五)配合做好驗線、規劃核實等工作;
(六)涉及橋梁的,按照橋梁安全保護設計方案和相應施工方案施工;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管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施工現場實行全程監理;
(二)發現管線工程設計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質量要求的,及時報告建設單位,督促設計單位整改;
(三)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安全保護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四)發現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的,制止並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整改;
(五)發現存在管線事故隱患的,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採取有效防範措施,並報告建設單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與建(構)築物、道路或者其他主體工程一併建設的,應當一併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二十九條 新建城鄉基礎設施應當同步敷設管線。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做好管線敷設工作,及時通知相關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按照規劃和管線敷設要求預留管線支管和接口。
不能同步敷設的,由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報經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暫緩敷設,但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管位。
第三十條 因管線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河道、綠地,大修剪、移植、砍伐樹木,或者在既有地下建(構)築物、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範圍內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交通運輸、水務、綠化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交付使用後五年內、大型翻建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挖掘敷設管線。因國家、省、市重點工程項目建設需要挖掘敷設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屬於江北新區直管區、共建區範圍的,經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 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管線敷設標準和規範,在管線本體或者規定位置設置管線標識。敷設輸送高壓天然氣、原油、成品油等易燃易爆物質的高危管線,應當設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標誌。
敷設非金屬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同步設置地下管線示蹤線等輔助探測裝置。
第三十二條 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並通知規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綠化園林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自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向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備案。
第三十三條 因城鄉建設需要遷移、改建管線的,建設單位與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協商制定實施方案,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管線產權、管理單位配合做好遷移、改建工作。
第三十四條 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在批准廢棄之日起三個月內清除廢棄管線;暫時無法清除的,應當封填管道和檢查井,進行無害化、消險處理,明確斷開點位,待建設工程改建、擴建或者大修時,一併予以清除。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編輯第三十五條 管線數字化管理機構應當做好管線地理空間信息(以下稱管線信息)的收集、存儲、利用工作,實時錄入管線普查、補測、竣工測量成果以及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報送的管線信息。
第三十六條 市管線數字化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管線信息的共建共享機制,制定發布統一的信息數據標準、信息共享目錄清單,與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簽訂共建共享合作協議。
第三十七條 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根據統一的數據標準和共享機制建立專業管線信息系統,做好管線運行信息的存儲和維護,按照相關規定向管線數字化管理機構及時、準確報送管線信息。
第三十八條 管線數字化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眾提供管線信息查詢、諮詢和管線供圖服務。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做好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按照規定向社會公眾提供管線信息查詢、諮詢服務。
涉及政府決策、社會公益性事業的管線信息查詢、諮詢和管線供圖,實行無償服務。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管線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搶修以及廢棄管線的,建設單位和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分別自竣工測量完成和批准廢棄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管線數字化管理機構報送管線信息,並對管線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管線數字化管理機構按照普查和竣工測量成果,對管線信息進行動態維護,建設單位和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條 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管線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測繪、監理單位應當協助建設單位收集、整理管線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第五章 安全和維護
編輯第四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編制管線重大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發展和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城市管理、水務、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定期開展聯合執法和專項整治工作。
江北新區管理機構負責直管區、共建區範圍內的管線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實施,並定期組織開展執法和專項整治工作。
第四十三條 發展和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城市管理、水務、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加強管線安全的日常督查工作,指導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相關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十四條 管廊本體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和運營管理由管廊管理單位負責,納入管廊的管線維護以及日常管理由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制度,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支付管廊入廊費和日常維護管理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 管廊管理單位是管廊維護、運營管理的責任主體,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落實安全保障措施;
(二)養護和維修管廊本體及共用設施設備,建立工程維修檔案,保證設備正常運轉;
(三)保持管廊內的整潔和通風良好;
(四)統籌安排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的巡查、養護、更換和專業維修;
(五)組織制定、執行管廊管理應急預案,管廊內發生險情時,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管線產權、管理單位進行搶修;
(六)定期對管廊的運行狀況進行檢測評定,對管廊本體及其附屬設施的運行狀況進行安全評估;
(七)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六條 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所屬管線的安全運行,加強管線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管線巡護制度,開展日常巡護和定期維護,做好相關記錄;
(二)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執行安全技術規範,定期進行運行狀態評估;
(三)做好管線專項普查、隱患排查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制定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事故發生後,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搶修,並及時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五)管線周邊工程施工前,對既有管線敷設位置、功能井位等向建設單位進行現場和書面交底;可能影響管線安全的,指定專人對施工現場管線進行監護;
(六)宣傳管線安全與保護知識,告知使用人安全注意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七條 工業開發區、化工產業園區、化工企業應當制定本區域、本企業的管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對於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的管線,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配備專人進行日常巡查和檢測、檢查,監測重點場所和區域,修復受損的管線標識和警示標誌。
第四十八條 因緊急搶修管線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河道、綠地,大修剪、移植、砍伐樹木,或者在既有地下建(構)築物、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範圍內施工的,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記錄,同時報告交通運輸、水務、綠化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四十九條 在管廊安全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為,施工單位應當依法採取專項防護措施:
(一)挖掘道路;
(二)爆破、打樁、基坑開挖或者進行頂進作業;
(三)建設建(構)築物;
(四)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條 禁止下列危害管線的行為:
(一)侵占管線;
(二)擅自占用、挪移、拆除、損壞管線;
(三)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管線安全警示標誌;
(四)堆放、排放、傾倒有毒有害有腐蝕性、易燃易爆等物質,可能危害管線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編輯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管線工程未經驗線或者驗線不合格,建設單位擅自開工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和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向管線數字化管理機構報送管線信息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管線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有危害管線行為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編制管線專業專項規劃、綜合規劃、本行業管線五年建設規劃或者年度建設計劃的;
(二)不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調查處理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隱患不及時處理的;
(五)利用職權牟取部門或者個人利益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不良信用行為的,納入信用管理。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關規定,應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編輯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管線,是指供水、排水、再生水、電力(含照明)、通信、廣播電視、熱力、燃氣、公共安全(含公共安全視頻監控、交通安全技術設施)、工業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二)地下管線,是指建設在地下的管線,包括用於敷設地下管線的管廊;
(三)架空線,是指通過地面支撐設施在空中布設的管線。
第五十九條 企業用地紅線範圍內自用工業物料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信息和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軍事專用管線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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